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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由首批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法学理论刊物,逢双月出版。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的国际法学论文,特别是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
论《对外关系法》实施视角下我国地方政府的对外关系职权
韩永红;王振杰;世界范围内,地方政府日益深入地参与对外关系实践。国内外学界围绕地方政府的对外关系职权提出了平行外交论、地方外交挑战论、地方外交补充论等多种理论观点。地方政府对外关系职权的有效行使是我国《对外关系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地方政府在对外关系实践中仍面临着地方涉外事项立法权限不明晰、对外事务权限范围模糊和参与对外事务法律程序不明确的问题,不利于我国地方政府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建议完善中央与地方对外关系职权立法权限划分制度,以“影响范围”作为中央与地方对外关系职权立法权限划分标准;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完善对外事务权限规范体系,在涉外法律法规中明确地方政府在具体领域中的对外关系职权;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地方政府行使对外关系职权的程序性规范,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一些对外活动中签订非条约性协议的权力及此类协议的效力范围、审批程序。
《民法典》外资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反思
董金鑫;《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要求在我国履行的三类外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这一外资合同法律适用条款是该法中唯一的国际私法规定。该款似乎没有考虑《外商投资法》出台带来的影响,而且容易给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造成困惑。其所隐含的如何看待国家公私法冲突的法理问题,表现在国际私法层面,即希望适用的管制性立法构成无须冲突规范指引的直接适用的法。由于《法律适用法》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法院无须援引单边冲突规范即可实现我国法的适用。然而,按照目前最新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民法典》两类外资企业合同的审批要求之违反不再导致合同绝对无效,其发生的私法后果理应交由合同准据法支配。此外,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虽然将长期存在,但是为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权益,同样不必全部适用中国法。
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制度困境与纾解路径
张晓京;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是统筹国家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当前,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在国内运行与国际对接方面仍面临双重挑战。国内层面,存在规范层级错位、合规路径重叠、重要数据识别标准模糊、行业规范协调不足等体系性困境;国际层面,面临与国际规则衔接不畅、外部制度挤压等现实压力。这为纾解困境,应确立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具体而言,在制度内部应进一步明确评估定位,建立分层衔接的合规体系,完善重要数据动态目录,并理顺跨部门监管职责;对外则需运用法律解释与容错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协同,并依托双边及区域合作框架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逐步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话语权。
人工智能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私法上的权利能力与法律选择能力
斯特凡·阿诺尔德;邹国勇;牟钗;人工智能正在从根本上重塑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国际私法带来了挑战。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规制层面具备效率、法律确定性和冲突法正义的优势,可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选择协议带来积极影响。在纯粹自动化系统的情况下,问题相对有限:此类系统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归责于其用户。法律选择条款的成立、有效性或可撤销性,由依据《罗马条例I》第3条第5款和第10条第1款所选择的法律确定。然而,如果法律选择源于人工“黑匣子”决定,则会产生棘手问题:因为此类人工智能决定既无法预测,也无法在事后进行因果解释,所以,将责任归咎于隐藏在机器背后的人类的归责方式可能有局限性。这个问题可通过实体法以不同方式解决。显然,各国合同法在解决方案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确定责任归属问题的准据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本文的一个论题,两个子问题随之浮现:其一为人工智能的权利能力问题;其二为法律选择能力问题。本文探讨了这两个子问题在实然法与应然法视角下的可能连结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了公共秩序在人工智能法律选择决定中的作用。本文主张,即便准据法对核心子问题(权利能力与法律选择能力)的解答与德国法存在差异,也不必然违反公共秩序。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适用
张磊;风险预防原则是平衡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的重要制度工具,但该原则如何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方式,其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内涵方面,风险预防原则保障的法益范围从生命权、健康权向普遍人权扩张,其构成要素包括风险、科学不确定性、预防措施和证明机制四项内容。在外延方面,风险预防原则正逐渐发展为一项具有义务属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实体性义务应包括人工智能测试与审查的注意义务、人类控制与监督义务、透明度义务和救济义务;程序性义务应包括风险准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义务。中国应积极促进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具体包括:在国内法层面,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国际合作条款;在国际法层面,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涵盖“风险”和“危险”预防,并提出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义务。
司法谦抑视角下我国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制度建构
孙颖;自裁管辖权原则确立了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优先裁定权,是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该原则已获广泛采纳,但在司法介入时序、审查标准及当事人自治边界等核心问题上,各法域立法和实践仍存在显著分化。我国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首次赋予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权,但仍然保留法院的优先裁定权,形成了仲裁机构、仲裁庭与法院平行审查的独特格局。这一安排反映了我国在仲裁自治、程序效率、司法监督与仲裁公信力之间的审慎平衡。新《仲裁法》仅为我国自裁管辖制度建构的起点,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新法在仲裁庭与法院处理管辖权争议的程序衔接、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以及当事人协议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等关键环节上仍存在模糊乃至规范空白,针对这些“规范盲区”,我国未来应从司法谦抑的视角出发,限缩法院先行审查管辖权的条件,确立分层的司法审查体系,并适当拓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界限,以实现司法监督与仲裁自治之间的价值平衡。
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的作用反思
李倩;袁发强;当前我国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存在过度夸大临时仲裁制度功能的倾向,将其视为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关键。具体表现为:学理研究存在认知偏差,误将建立临时仲裁作为改革突破口;地方立法盲目扩大临时仲裁适用范围,致使临时仲裁立法呈现碎片化状态;地方仲裁协会主导临时仲裁制度构建,扩张自身权限并造成行业资源错配。事实上,我国商事仲裁国际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并非缺少临时仲裁制度,而是仲裁机构性质定位模糊、行政化依赖等深层积弊。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进路应当以临时仲裁制度构建为契机,聚焦仲裁机构改革,维护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法定定位,解决仲裁机构独立性问题,通过重构仲裁机构内外部管理模式实现法人治理,进而提升我国仲裁国际公信力。
欧盟混合协定暂时适用的法律效力问题
林宁;条约的暂时适用在国际法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欧盟混合协定的暂时适用实践在国际条约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与特殊性,但在实践中亦面临若干亟待理论回应的问题。混合协定暂时适用的法律拘束力已得到国家实践与国际裁决的承认;在法理上,其以“暂时适用协定”为基础,并依据国家同意原则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产生法律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就法律效力的空间维度而言,明确混合协定暂时适用的范围,需要协调其与国内法及国际组织法之间的关系,并可依“一个原则、两个例外”的规范框架界定其边界;在法律效力的时间维度上,混合协定暂时适用的终止情形则具有较强复杂性,关于欧盟成员国不批准协定是否当然导致暂时适用终止的问题,需分层次展开分析,并兼顾暂时适用的自愿性、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整体平衡。
中国自贸试验区立法模式创新的底层解构
蒋新苗;薛静;中国自贸试验区立法已走过十三年的历程,形成了传统立法和授权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然而,自贸试验区立法模式仍然存在法治属性是否独立和授权立法适用是否正当的理论争议,存在《总体方案》法律位阶不清晰、暂停法律法规引起法律适用空白、中央与地方涉自贸试验区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等实践困境。与新加坡、韩国、美国等国的自贸区立法模式实践相比较,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完善应从理论层面明确自贸试验区法治非独立性地位和授权立法模式正当性;在实践层面明确《总体方案》法律位阶,加快落实授权立法暂停实施后续处理,厘清中央与地方涉自贸试验区权限划分,均是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简评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不成文措施、超义务解释与中国因应
陈韵竹;面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的费率裁定争议、平行诉讼及禁令竞赛等问题,禁诉令本质上是缓解不同法域间管辖权冲突的临时程序性措施,而中国也并非首个回应这一冲突的司法主体。然而,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禁诉令实践提起明显缺乏根据的不实指控。本案仲裁庭脱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文本及既有WTO争端解决实践所确立的审查标准,采用扩张性的解释路径径直认定中国存在不成文禁诉令政策,并由此构成对TRIPS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及公布普遍适用性裁决的透明度义务的违反。本案裁决不仅不利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争议重新回归“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许可谈判本身,还进一步动摇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赖以维系的司法克制与正当性基础。面对美西方的持续责难及全球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未来我国需在禁诉令适用的前置审查条件、案例指导制度设计及上诉策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回应本案在条约解释、事实认定与不成文措施审查标准上的系统性偏离,并发挥FRAND谈判机制本身的制度优势。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石静霞;董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也应主动应对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黄惠康;何志鹏;张辉;余敏友;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黄惠康;何志鹏;张辉;余敏友;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国际法治视野中的人权与主权
何志鹏;在理想上,人权可视为法律语境下人类福利的表达;主权则可视为国际社会中在一国领域内实现人类福利的方式。然而,实际情况是人权一直与资源、文化相联结,有时可能基于政治目的而被滥用,而非实现人类利益。类似地,主权会衍化成少数人的权利,而非理想中的服务、引领和代表领域内的人民。因而,有必要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上建立规范以保障人权在跨文化层次上受到尊重和保护,所有国家都在这一领域善意承认、遵守国际法律规范,以建立起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机制。为此目的,有必要避免将人权仅视为政治工具的争论、威胁和冲突。
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