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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Abstract:The concept of“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or“rule of law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is an important innovative development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highlights the important role of strengthening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the overall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It also puts forward a new subject for the research of the rule of la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we should trace back to its source, 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domestic rule of law”and“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nd further its relationship with“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time logic of“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s to make overall plans for the “two overall situations”at home and abroad and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The cognitive leap from “socialist legal system” to “socialist rule of law” lays down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It is clear that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belong to two independent and different categories in terms of governance and legal systems, but they are interrelated, influencing each other and blending each other. As a foreign-related part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plays a role of bridge and link between 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t is necessary to advance both the domestic rule of law and the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in a coordinated manner, to accelerate the layout of rule of law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China's core national interests of sovereignty,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1)这是继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之后,在中央主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全面阐述、明确宣示的又一重要思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参见《为千秋伟业夯基固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纪实》,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11/18/c_1126756747.htm,2021年12月16日访问。
(1)参见莫纪宏:《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重大的法学理论命题》,《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张晓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庆日报》2020年12月8日,第14版;单文华:《“一带一路”与涉外法治建设》,《陕西日报》2020年12月8日,第5版;黄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光明日报》2020年12月9日,第11版;莫纪宏、徐梓文:《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0年12月25日,第9版;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学习时报》2021年1月27日,第2版;马康:《如何充分认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课参考》2021年第1期;王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日报》2021年3月19日,第11版;何志鹏:《涉外法治:开放发展的规范导向》,《政法论坛》2021年第5期;柳华文:《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要义》,《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周婧:《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3月刊;石静霞:《“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法——基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陈利强:《中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涉外(国际)法治建构论纲》,载陈利强主编:《“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2021》,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7-52页;等等。
(2)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教高建议[2021]120号)明确提出,“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强涉外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加强司法系统涉外法律人才培训”。
(3)“本原”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源自希腊文,原义是“开始”,又译为“始基”。古希腊米利都学派首先提出和探讨了世界本原这个重要的哲学问题,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万物的本原是“无限”,阿那克西米尼认为是“气”,赫拉克利特认为是“火”,开创了哲学本体论的研究,后来希腊哲学家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也有关于“本原”的讨论。《左传·昭公九年》:“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原,民人之有谋主也。”《管子·水地》:“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墨子·兼爱下》:“姑尝本原若众利之所自生。”宋代曾巩《制诰拟词·相制二》:“某行无锱磷,学有本原。材諝智谋,淑问惟旧。”
(1)参见黄惠康:《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实践逻辑、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1期;《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1期;《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学习时报》2021年1月27日,第2版。
(2)(明)王守仁:《传习录》。
(3)习近平:《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8月21日,第2版。
(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日报》2014年12月7日,第1版。
(5)《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版。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7)《习近平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人民日报》2018年6月24日,第1版。
(8)熊若愚:《胸怀两个大局决胜全面小康》,《学习时报》2020年5月25日,第1版。
(1)《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20年10月30日,第1版。
(2)参见冯维江:《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科学内涵、战略布局与实践要求》,《国际展望》2018年第3期,第13-28页。
(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页。
(2)韩非在《淮南子》中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生之准绳也。”商鞅在《商君书·君臣》中写道:“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3)参见齐延平:《论法治的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第114-117页。
(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1版。
(1)参见袁定波、张亦嵘:《“两案”审判中国走向法治的重大里程碑》,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601/102620 1.shtml,2022年1月13日访问。
(2)参见李步云:《亲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http://www.rmzxb.com.cn/c/2014-11-13/4063372.shtml,2022年1月13日访问。
(3)参见袁定波、张亦嵘:《“两案”审判中国走向法治的重大里程碑》,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601/102620 1.shtml,2022年1月13日访问。
(4)参见王利明:《依法治国方略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求是》2014年第21期,第35-38页。
(1)参见李步云:《亲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http://www.rmzxb.com.cn/c/2014-11-13/4063372.shtml,2022年1月13日访问。
(2)参见田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田纪云指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257页。
(4)方针,是指引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较为抽象。方略,一般意思是指总体的计划和策略、方法与谋略。出自《荀子·王霸》。荀子曰:“乡方略,审劳佚,谨蓄积,脩战备,齺然上下相信,而天下莫之敢当。”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包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本点”“路线图”和方法论,涵盖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治国理政的理念、方式和路径等重要元素。
(1)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3页。
(2)参见袁曙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6/02/c_1121073419.htm,2022年1月9日访问。
(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2版。
(4)“外资三法”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后,原有的“外资三法”同时废止。
(1)参见黄惠康:《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国际法学刊》2021年第3期。
(2)参见《入世十年中国立改废3000多部法律法规》,《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8日,第1版。
(3)例如,现行的《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等商事法律,对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和本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几乎只字未提,留下了许多法律空白。不仅如此,这些法律大多规定了“属地效力原则”,即仅仅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领土范围之内,远远不能满足涉外法治工作的需求。
(4)参见黄惠康:《从战略高度推进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
(5)“一带一路”合作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最大的风险在于沿线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和项目合作伙伴国之间双边关系的稳定性。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多个国家政治局势动荡,多地安全形势严峻,恐怖袭击事件频发,中国企业和人员海外安保问题再次敲响警钟。
(1)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等的统计数据,以下几组数据具有极强的指标性:(1)对外贸易。200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4743.1亿美元,2020年增加至4.66万亿美元,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是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2)对外投资。2000年,中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6.2亿美元,境外投资存量76亿美元。2020年,境外直接投资1537.1亿美元,投资存量达2.58万亿美元,由2002年的全球第25位上升到第3位。(3)经济对外依存度。2020年,进口原油5.4亿吨、铁矿石11.7亿吨、粮食1.4262亿吨。
(2)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19页。
(1)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第3页。
(2)《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
(3)《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2月6日,第1版。
(4)《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1)概念是人类在认识事物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认知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构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0)将“概念”定义为“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德国现行工业标准将“概念”定义为一个“通过使用抽象化的方式从一群事物中提取出来的反映其共同特性的思维单位”。
(2)黄进教授认为,在涉外法治理论构建方面,应厘清“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概念,“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只有解决好“涉外”与“国际”、“涉外法律”与“国际法”、“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才能对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立起清晰的认识。
(3)参见莫纪宏:《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重大的法学理论命题》,《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第34-35页。
(4)所谓涉外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参见黄进、鲁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第8页。
(5)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51页。
(6)参见黄进:《强化涉外司法审判工作、促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启动活动暨民四庭研究基地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2021年7月25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7/id/6171798.shtml, 2022年1月7日访问。
(7)参见何志鹏:《涉外法治:开放发展的规范导向》,《政法论坛》2021年第5期,第183页。
(1)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学习时报》2021年1月27日,第2版。
(2)参见何志鹏、耿小雪:《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良性互动》,载陈利强主编:《“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2021》,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8-19页。
(3)例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议”;狭义的条约仅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宪章等协议名称而以“条约”称谓的协议。
(4)参见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学习时报》2021年1月27日,第2版。
(1)所谓国内法治,概指国家基于主权依法治国,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的活动。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2)参见赵建文:《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190页。
(3)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外交实践中,我国批准、核准或加入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中均含有如下措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条约(协定)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
(1)参见陈丽平:《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http://www.npc.gov.cn/zgrdw/npc/cwhhy/12jcwh/2014-11/24/content_1886934.htm,2022年1月18日访问。
(2)俄罗斯2021年修订的宪法第7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家间联合体并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家间联合体,前提条件是此举不限制任何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政府间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作的决议在解释时违反俄罗斯宪法的,不得在俄罗斯联邦内执行。
(3)参见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21页。
(1)参见杨洁篪:《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新时代对外工作》,《求是》2018年第15期,第3页。
(1)参见“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第11页。
(2)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第3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明确提出:“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4)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基本信息:
DOI:10.13871/j.cnki.whuilr.2022.01.002
中图分类号:D920.0;D99
引用信息:
[1]黄惠康.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6(01):1-20.DOI:10.13871/j.cnki.whuilr.2022.01.002.
基金信息: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1JZD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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