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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由首批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法学理论刊物,逢双月出版。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的国际法学论文,特别是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
担保国“剩余”责任的法律证成、具体适用及我国因应
黄影;“区域”资源开发活动中,担保国和承包者的不法行为共同对“区域”造成损害时,担保国应对承包者无法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剩余”责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填补责任缺口以确保“区域”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共同构成担保国“剩余”责任的法律基础。虽然《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规定这一责任形式,但本质上其与担保国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违背。担保国承担“剩余”责任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确保获得充分有效赔偿原则和国家责任形式原则。为防范“剩余”责任风险,我国应明确深海活动监管主体,完善深海法律体系,明确担保国义务和责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为承包者提供完善的金融和保险支持机制。
美国单方面授权开采“区域”矿产资源的国际不法性、影响及应对
徐悠;2025年4月,美国特朗普政府签署《释放美国离岸关键矿物和资源行政令》,试图绕开现有国际机制单方面授权开采“区域”矿产资源。此举不仅严重侵蚀以《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全球公域治理架构,而且直接破坏“区域”制度。对此,《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可构建涵盖司法确权、规则规制与市场反制的应对机制:第一,提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将此列入核心议题,并请求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以权威司法解释确认非缔约国遵守习惯国际法的义务;第二,加速《开发规章》谈判进程,确立开发的唯一合规路径,否定一切单边行为的效力;第三,利用WTO合规审查及G20政治框架,针对非法来源矿产实施贸易限制与金融制裁。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
巨少军;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国际法基础困境始于《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缺失及法庭自我扩权,其根源在于法庭相关权力对缔约国同意的侵蚀。以条约解释为基础的“《海洋法公约》+外部协定”路径无法为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之来源及限度提供充分的国际法基础。在条约修改方面,通过嗣后实践进行非正式修改的规范性进路不具有现实性,通过《BBNJ协定》正式修改《海洋法公约》也存在现实障碍,但缔约国似乎逐渐就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形成最低程度的共识。未来,中国需继续坚持对法庭解释结论的反对立场,阻却条约解释共同理解的形成,同时可尝试利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1条与《海洋法公约》第311条第3款,与其他国家共同确认《BBNJ协定》第47条第7款对《海洋法公约》的修改。此外,寻求尽可能被更多缔约国接受的修改方案也是一种思路,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法院模式,采用“明文规定+缔约国会议批准”的限权方案,以实现缔约国同意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限的有效约束。
反措施制度在外空军事对抗活动中的适用问题
王国语;刘佳琦;当前外空军事对抗形势复杂,外空武器化、战场化风险加剧。在联合国外空安全规则谈判中,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解释来调整和规制外空军事行为。国家责任法及其不法性排除制度,尤其是反措施制度与外空军事对抗活动紧密相关,其解释适用将成为未来外空舆论法理斗争焦点问题之一。一国实施外空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可采取反措施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侵害,并援引反措施制度排除其行为不法性,但应注意遵守目的要求、相称性要求及通知要求。结合在轨抵近、干扰等典型外空军事对抗场景,明确反措施制度实施前提和适用要求,有助于提升各国对反措施制度的法律认知,推动各国尽快达成相关法律共识,维护外空安全。
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安全区规则:谬误与争议
高国柱;高岚;当前部分国家推动的所谓外空安全区规则,在正当性、合理性方面均存在显著缺陷。该类规则虽以“避免有害干扰”和“保障操作安全”为名,实则反映部分国家试图凭借技术优势与先发实践,单方面塑造利己主义格局的倾向。安全区规则内容明显背离《外空条约》第1条“不得据为己有”与“自由探索与利用”之核心原则,以程序性话语掩盖实质排他意图,难以经受违法性考察,对太空作为“全球公域”的法律地位构成挑战。在月球上单边设立安全区规则的意图,难以排除针对中国、限制中国的战略指向。我国应坚决抵制任何国家在“安全”“避免有害干扰”名义下推行的单边主义外空安全区安排,反对任何国家将外空安全区规则作为事实上占有的依据,确保各国公平参与外空探索与利用的权利。
数据跨境流动与国家数据安全治理的冲突与应对——以“美国国会通过TikTok剥离法”为切入
徐伟;功陈昆;在信息科技高速迭代的数字时代,数字科技平台可通过网络技术跨越二元物理空间提供跨境数据信息与服务。数据跨境流动成为激活数字经济市场与数据潜在价值的核心需求,数据作为传统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也已成为各国博弈争夺的战略资源。相关监管治理规则的缺位,让数据跨境流动存在数据主体权益侵蚀与异化的风险。各国参差不齐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标准与治理模式,给数据安全治理带来多重挑战。面对全球复杂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治理格局,我国应深入了解欧美主流跨境数据产业实践与治理模式,结合自身国情与国际数字市场新业态,探索跨境数据治理模式,通过国际合作、国内立法、产业监管的多维路径,协调数据跨境流动与国家数据安全治理的冲突。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石静霞;董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也应主动应对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
何其生课题组;刘桂强;钱振球;陈泰铭;林峰;蒋钦荟;张霞光;在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设日渐受到重视。新兴的国际商事法院呈现出组织架构专业化、机制灵活化、审判和管理信息化以及声誉国际化的特点。在中国,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建国际商事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不仅需要有创新的制度设计,更要秉持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引。从微观角度,中国建设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官的选任、审判语言、律师代理、协议管辖、集中管辖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不少困境和障碍。因此,需要在组织结构、律师代理、法官组成、管辖权、诉讼程序、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相关制度领域,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突破和创新,进而构建国际化、专业化、灵活化和信息化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从宏观而言,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司法竞争,需要凸显司法服务的理念,需要合理拓展创新相关法律制度,也需要树立国际声誉和话语权。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黄惠康;何志鹏;张辉;余敏友;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国际法治视野中的人权与主权
何志鹏;在理想上,人权可视为法律语境下人类福利的表达;主权则可视为国际社会中在一国领域内实现人类福利的方式。然而,实际情况是人权一直与资源、文化相联结,有时可能基于政治目的而被滥用,而非实现人类利益。类似地,主权会衍化成少数人的权利,而非理想中的服务、引领和代表领域内的人民。因而,有必要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上建立规范以保障人权在跨文化层次上受到尊重和保护,所有国家都在这一领域善意承认、遵守国际法律规范,以建立起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机制。为此目的,有必要避免将人权仅视为政治工具的争论、威胁和冲突。
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