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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由首批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法学理论刊物,逢双月出版。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的国际法学论文,特别是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
《海洋法公约》海洋环保义务的勤勉标准:评ITLOS咨询意见中的因素法
孔令杰;邵红燕;在2024年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国际海洋法法庭首次将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义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项下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义务定性为必要勤勉义务,要求各缔约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该行为义务。关于该义务的勤勉标准,国际海洋法法庭采用因素法,首次提出着重考虑科学、国际规则和标准、各国所掌握的方法和能力三项因素。因素法为勤勉标准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评估框架,但它在实际适用中却面临着科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气候变化法的协调、不同国家义务的差异化公平实施等问题。通过分析国际海洋法法庭采用的因素法及其发表的意见,可以认为,不应以科学完全取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应以气候变化法为主导规范各国在减缓、适应和支持等方面的义务和承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规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给海洋带来的有害影响,在海洋环保义务的勤勉标准上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各自能力”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上努力促进海洋法与气候变化法的协同效应。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实践争议、法律边界与制度路径
何田田;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赋权的情况下,于“西非次区域渔业委员会咨询程序”和“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咨询程序”中行使了咨询管辖权,引发了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职能和咨询管辖权法律边界的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职能,该法庭原则上不享有咨询管辖权,在实践中依赖扩张解释也不足以确立其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尊重缔约国的意愿,且受到咨询功能定位的约束。在积极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下,若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正式确立咨询职能,须遵循制度路径,可以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明确赋权,也可以在缔约方会议下新设专门的附属机构处理咨询请求;同时还应深化研究国家同意原则的“不规避”面向,以完善咨询程序中国家同意的理论建构。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符合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能为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对接DEPA视域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规则的审视与优化
谢佳芮;为了充分释放政府数据的经济价值,国际经贸条约开始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政府数据开放规则已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中的重要规则之一。我国已申请加入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同样包含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在考察这一条款时,我国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跨境数据流动要求和构建可信数据共享框架的要求。我国对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的挑战主要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程度与国际规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当前对政府数据的利用不够充分。为此,我国应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下的政府数据开放规则进行更系统的文本解读,全面考察对接该规则的潜在挑战,以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政府数据开放提质增效为主线优化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现行规范体系;对于高于我国现有保护水平的部分规则,可以在自贸区(港)先行先试,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做好充足准备。
欧美供应链法的扩张适用及其检视
李卓伦;为在全球供应链中促进负责任商业行为,欧美诸国近年来陆续出台披露型或尽责型供应链法。尽管欧美各国的供应链法立法模式存在较大区别,但此类立法均属于具有域外影响的国内措施,可以经由主导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控制力实现域外扩张适用。欧美供应链法扩张适用会对全球南方国家及其企业和民众带来系统性挑战。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供应链中兼具东道国与母国双重角色的重要参与者,我国需要高度重视欧美供应链法扩张适用对全球经济秩序的深远影响,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与履责能力等国内措施,同时在国际层面充分利用WTO规则体系来应对欧美供应链法不当扩张适用,通过联合国等平台持续反对欧美单边主义供应链法,建设性地参与国际供应链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全球供应链规则体系。
新《民诉法》下涉港澳平行诉讼的程序处置
江保国;吴翔;2023年以前,人民法院对涉港澳平行诉讼采用“起诉不受影响”叠加“是否受理个案裁量”的处理模式,对区际平行诉讼持相当程度的容忍态度。但《民诉法》2023年修正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对人民法院处置涉外平行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程序规则进行了丰富和完善,采用了有条件的先受理法院原则和中止诉讼等程序处置方式。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区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基本同构的背景下,将平行诉讼新规则参照适用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既要考虑区际民商事案件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属性差异,也要考虑如何在个案中妥善行使裁量权。人民法院既往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管辖便利、权利救济、协议管辖和承认预期等一些具有共识性的考量因素依然具有参考价值,而对同一纠纷认定、先受理时间判断、承认预期原则适用以及规则衔接需要等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
国际法史研究的视野、尺度与共识基础
张锋;国际法史研究应摒弃以今量古,避免以近现代“主权独立”“国家平等”标准衡量全部历史时段中的国家间交往法则。研究视野需突破“国际法即International Law”的局限,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前的古代国际法纳入研究视野,以还原其完整发展脉络。研究尺度上,应确立历史观念,不以特殊时空的法律文明特质去定义广域时空的一般属性,而需根据考察尺度灵活判定特定时空中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中文“国际法”概念适用极广时空,具有显著的历史一般性,有必要对其重新定义。构建国际法学界与法律史学界认可的概念共识是开展国际法史研究的前提,在时代任务驱动下,该共识有望达成,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空间碎片治理中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李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助于纾解国家在空间碎片治理中义务不明确的困境,有利于实质正义之实现。然而,该原则适用于空间碎片治理面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内涵不清晰、缺少实施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多重因素:国际社会对该原则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外层空间法中条约法更新受阻,难以生成明确规范;各国在外空领域的利益深度交织,进一步固化僵局。对此,应以多边合作为枢轴,循序推进三项举措:首先,可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融入《外层空间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确立其在空间碎片治理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其次,催化现行软法及配套实践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转化,以厘清各国在空间碎片减缓与主动移除上的差异化义务;再次,可借鉴气候变化领域的实施机制,设定可量化的治理目标,并构建“空间碎片额度”相关机制。
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专属管辖——以《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2款为中心
柯晨亮;《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2款“注册性知识产权有效性争端”的专属管辖规则起源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但同时也是全球化下地域性逐渐减弱的产物。该规则既支持本国法院采取禁诉令、否认管辖协议、拒绝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手段维护本国的管辖权,同时也要求本国不得管辖外国注册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端。《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2款在整体管辖体系之中承担着划分管辖“法域”的职责,此外也补足了管辖规则中较冲突法所缺失的“外国知识产权”调整对象。在具体适用中,诉讼对象是否属于“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应依据权利来源国法判断;而合同违约、侵权诉讼中出现的有效性关联问题是否属于该款所指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应采用“权利稳定性抗辩”与“权利有效性抗辩”标准进行区分,只有后者才属于专属管辖规则的调整范围。
论“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的意涵与适用
金永明;张景惠;在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中,部分南方国家担忧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违背主权平等。全球北方虽肯定习惯国际法识别上的严格性,但其突出特别受影响国家决定性作用的认知立场,难掩其追求特权的本质。事实上,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遵循了习惯国际法的严格识别标准,顾及与防御的理论属性也为习惯国际法的加速形成提供了合理性。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仅适用于对惯例一般性的评估,特别受影响国家群体亦无法单方主导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当前,全球北方实际上可能难以运用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实质影响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进程,全球南方应对特别受影响国家理论作出积极认识,重视运用该理论的防御作用,精准遏制全球北方的理论滥用行为,逐步推动该理论发挥实效。
实体谈判义务对海洋划界强制程序的限制
李泓燕;海岸相邻或相向沿海国达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议前进行谈判是《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暗含的一项实体义务。此项义务的不充分履行可能会从实体层面阻却强制程序管辖权的行使。虽然此项义务与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义务在阻却《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方面具有相似功能,但二者在制度价值、触发条件及履行标准上存在明显区别。司法实践对谈判义务履行标准的认定呈现形式化趋势,这使得两项义务产生不合理混同。实践中,司法仲裁机构未审慎判断谈判义务的内容与意义便认定两项义务履行重叠,背离了《海洋法公约》设立协议划界方法的目的与宗旨,有扩大管辖权之嫌。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石静霞;董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考虑到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问题,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很有必要。建议在依托现有双多边、区域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强制磋商、自愿性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扩大可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针对不同争端解决程序设计分类化透明度标准,优化仲裁员、调解员选任及其道德准则。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也应主动应对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完善国内仲裁立法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对接"一带一路"争端解决需求,确保投资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顺利有效执行等。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
何其生课题组;刘桂强;钱振球;陈泰铭;林峰;蒋钦荟;张霞光;在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设日渐受到重视。新兴的国际商事法院呈现出组织架构专业化、机制灵活化、审判和管理信息化以及声誉国际化的特点。在中国,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建国际商事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不仅需要有创新的制度设计,更要秉持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引。从微观角度,中国建设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官的选任、审判语言、律师代理、协议管辖、集中管辖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不少困境和障碍。因此,需要在组织结构、律师代理、法官组成、管辖权、诉讼程序、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相关制度领域,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突破和创新,进而构建国际化、专业化、灵活化和信息化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从宏观而言,建设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司法竞争,需要凸显司法服务的理念,需要合理拓展创新相关法律制度,也需要树立国际声誉和话语权。
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
杜涛;周美华;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中美贸易战中的国际法
杨国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爆发的中美贸易战中,双方已经对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且准备进一步针对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产品采取措施。贸易战的起因是美国贸易法"232调查"(钢铁和铝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和"301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但是涉及众多WTO规则,并且双方已在WTO互诉。在这场贸易战中,相关WTO规则有待澄清,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有待论证。贸易战彰显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但是国际法也要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内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黄惠康;“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凸显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概念要推本溯源,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飞跃是其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虽属两个不同的治理范畴和法治体系,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作为国家法治中的涉外一翼,涉外法治在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黄惠康;何志鹏;张辉;余敏友;易显河;秦天宝;黄志雄;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代表着先进的法学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与前进方向,提升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话语权。在当代国际法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提升外交中的国际法规则意识,培养人才、凝练话语,促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守正创新,有效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热点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持之以恒的充分合作,创建承载世界各国人民美好梦想的世界。
国际法治视野中的人权与主权
何志鹏;在理想上,人权可视为法律语境下人类福利的表达;主权则可视为国际社会中在一国领域内实现人类福利的方式。然而,实际情况是人权一直与资源、文化相联结,有时可能基于政治目的而被滥用,而非实现人类利益。类似地,主权会衍化成少数人的权利,而非理想中的服务、引领和代表领域内的人民。因而,有必要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上建立规范以保障人权在跨文化层次上受到尊重和保护,所有国家都在这一领域善意承认、遵守国际法律规范,以建立起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机制。为此目的,有必要避免将人权仅视为政治工具的争论、威胁和冲突。
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