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条约解释协调规则旨在避免国内法院适用本国法的法律解释与该国承担义务(尤其是条约义务)的国际法相冲突,或者是国内法院与行政部门对涉案法律的解释冲突。在国内与国际视域下考察此类规则,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其适用限制或现状,防止生搬硬套。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制定实施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有些存在适用上的困惑。对此,应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结合国内与国际视域,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估源于美国判例法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从中国国情出发,打破通常涉外案件的界定,重新认识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条约转化的国内法时进行条约解释的涉外性。
近年来,域外管辖和域外适用问题成为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议题,但学界对于域外管辖及有关概念尚存争议,实务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不同理解。从本质上说,域外管辖权属于国家管辖权范畴,是国家的固有权利。域外管辖指的是国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针对境外的人、物或行为确立和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包括域外适用,但不等于长臂管辖,也不能等同于经济制裁。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是国际关系中的正常现象,国家往往会在属地管辖权的基础上,依托相关连接点扩张域外管辖权,但这种扩张需要符合“真实合理联系”要求,否则便涉嫌违反国际法,损害国际社会正常秩序。
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功效不显、作用不彰的问题表明现行涉外法治人才的教育以及课程体系存在不足,未能把符合多元国际社会需要的全球胜任力涵盖其中。作为既能胜任竞争也可胜任合作的多维度能力,全球胜任力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因而是我国新时代法学教育需要增强的领域。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研究生课程体系普遍注重的是国际规则的知识与技能传授,却不够重视国际视野的提升,未能把全球胜任力有效地涵盖进去。在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改进上,应当对“强化模块课程”加以调整,增加蕴含全球胜任力内涵的世界法律文化、比较法、可持续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专题课程,并将“素质提升课程模块”的讲座模式调整为相对固定的“讲座教授+”模式,注重涉外法治人才视野与价值观的提升。
知识产权是海洋遗传资源利用活动的伴生权利,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差距,现有的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呈现出显著的垄断趋势,由此可能引发严重的利益失衡。在制度层面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潜在地限制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排斥惠益分享尤其是货币性惠益的分享,阻碍技术转让。对此,通过将知识产权惠益纳入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以来源披露辅助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同时拓展知识性惠益的传播路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知识产权保护与海洋遗传资源治理目标之间的紧张关系。海洋遗传资源治理中的知识产权失衡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的问题,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的国际文书如BBNJ协定并未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直接的规定。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国际进程,是未来进一步讨论海洋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重要参考。
近年来,“推动构建包容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表述陆续出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文件中。在叙事话语层面,其与我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契合。然而,知识产权专有性和法定性与“包容普惠”所强调的开放性和可及性等存在紧张的对立,知识产权的现有规则中的包容普惠条款较为零散。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棘轮效应对国家条约义务的约束以及体制转换造成议题切换的灵活性,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还存在障碍。因此,我国应在多边体制中积极呼吁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在国内规则中践行这一指导原则,修订知识产权规范。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治理制度发展滞后,治理规则的正当性缺陷凸显,双边及区域知识产权治理存在惯性缺陷与碎片化等安全困境。为回应知识产权领域的安全关切,有必要从国家安全视角探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重构。构建更公平合理安全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基础在于树立共同安全的理念,核心在于关注科技变革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技术竞争之间的平衡,而发展中国家能动作用则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区域与双边主义趋势下安全治理立场的锚定。面对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局势,中国应在厘清自身知识产权安全利益的基础上,从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安全审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与管辖、促进知识产权全球交流合作等方面统筹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恰当运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制定适当平衡的因应之策。
国际劳工组织工时政策经历了从缩减工时到灵活工时及至体面工时的三阶段演进,近年来则呈现出缩短工时趋缓、重视灵活排班、注重社会对话等特征。在工时规制理念上,国际劳工组织过往主要关注劳动者安全健康,侧重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当代相对更为注重安全性与灵活性、公平性、效益性、劳动者尊严等多元目标的协调,强调平衡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国际劳工组织在工时政策上的这些特征及理念嬗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世界工时制度的发展趋向。我国未来的工时立法应契合社会需求,引入先进工时理念,关注工作生活冲突问题,着力规制非标准工时及例外情形,平衡劳动关系各方合法利益。
作为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环境及人权侵害(“跨国公司侵害”)的首要救济方式,母国诉讼对原告而言存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层面的诸多障碍,而其优化受到司法主权领土属性的限制:国内层面,法院在跨国公司侵害救济中的能动立场受到行政分支制约;国际层面,母国法院管辖权扩张对东道国法治存在消极影响。上述问题的优化上限使母国诉讼难以独立化解跨国公司侵害的司法救济困境。对此,应将ISDS作为母国诉讼的补充机制。ISDS基于国家合意,不存在领土局限,具有突破母国诉讼优化上限的潜力。具体而言,管辖权方面,东道国可通过合同仲裁直接向投资者追责,或基于投资协定提起反请求,不受不方便法院等原则约束;法律适用方面,ISDS将海外子公司视为投资而忽视其人格独立,可将其侵害行为归责于母公司,且对国际法的适用相较于国内法院更为自由。此外,ISDS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还能减轻国际投资保护对东道国管制主权的钳制,从源头上减少跨国公司侵害。
区域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制度目的本是让企业享受优惠关税以降低其交易成本,但当前亚太自贸格局中却存在着一种制度悖论,即利用原产地规则反会抬高交易成本,致使贸易协定利用率长期偏低。此种制度悖论产生的原因有三:规则间交错重叠导致的“意大利面条碗现象”、实体规则限制程度高、程序规则便利程度差。RCEP原产地规则在解决前述问题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但其规则设计上依旧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要真正破解原产地规则的制度悖论,应当推动原产地规则的区域协调,增强原产地规则本身的吸引力,并实现制度设计由政府本位向企业本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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