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历25年,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成就却似乎乏善可陈,不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在政治上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特别是来自非洲国家的批评尤为尖锐。25年来,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行了重大修正,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罪定义与适用范围的修正案;在该规约中增添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驱逐出境罪作了扩大解释并创造性适用了间接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扩大法院的管辖权;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并认定了该原则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地位;对被害人参与作出了有益的实践。不难预测,国际刑事法院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其管辖权并加强国际刑法的执行力,特别是对非缔约国而言,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情况可能会逐渐增多。
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些属于不利于投资保护的保守型协定和片面有利于投资保护的自由型协定,另有许多国家尚未与中国缔结国际投资协定。这不利于平衡保护东道国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来,中国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换代,取得了重要进展,谈判达成了许多具有可持续发展导向的新一代平衡型国际投资协定。但是,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占比仍然较小,中国仍然需要持续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换代。此外,中国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也需要进一步升级,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实体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维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中国应该积极探索契合“一带一路”倡议、体现中国发展和现代化成功经验的国际投资协定范式。
“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离不开涉外行业规范体系的助力。“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推进涉外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虽然部分涉外行业自律组织已初步建立包含组织章程、行业标准、自律公约三个层次的涉外行业规范体系,但在价值指引、体系内容、实施机制、协作治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此,必须通过重塑涉外行业规范体系的价值指引、完善涉外行业规范体系的内容、建设多元有效的实施机制、加强涉外行业规范体系与我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等路径,推进涉外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愈加复杂严峻,国家间网络冲突对抗日益频繁,如网络攻击行为违反国际法律义务且可归因于一国时将涉及行为国国家责任的追究以及受害国采取反措施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等问题。在认定网络攻击行为的不法性时应具体区分网络情报窃取、网络攻击破坏等复杂的网络攻击场景。对该不法行为是否可归因于一国的判断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进行追踪溯源定位攻击主体,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攻击行为与特定一国的联系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及归因标准的适用分析也至关重要。在受害国追究行为国国家责任时是否应公开披露证据问题上,国际法并未作强制义务要求,而由于网络技术的高度机密性,国家公开与否的决策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外交色彩。当前,对频发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正确定性及归因以确定国家责任问题仍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中国应把握契机丰富相关理论及实践,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
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管辖规则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共识,而代表制度作为域外管辖规则的制度衔接,专门解决未在境内设立实体的境外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法律域外执行问题。欧盟GDPR在全球范围个人数据保护立法领域具有标杆地位,对其代表制度的研究可为中国提供有益经验借鉴。不容忽视的是,代表制度存在实践利用程度低、执法成本高、执法实效缺乏保障等实施困境。对此,可以探索通过培育代表的供需市场、适当增加代表的责任承担能力予以纾解。中国应当正确认识中欧代表制度的差异,在后续立法中明确代表制度的功能定位,细化代表的职责,通过多种路径共同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域外执行的实效。
灭绝种族罪的“全部或部分消灭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团体”的意图要求是一种与行为一般意图不同的特殊/特定意图,是将灭绝种族罪与危害人类罪区分开来的重要构成要件。特定意图具有特殊性,是灭绝种族罪定罪的最后一步,因而国际法庭十分重视对该要件的论证。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表述过于抽象和模糊,特定犯罪意图成为国际法庭在判定灭绝种族罪时的一个难题。许多国际法庭对灭绝种族罪特定意图的认定存在方法刻板化、参考因素模糊化、证明标准模式化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冲击下,国际法庭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特定意图的认定困境可能影响灭绝种族罪的定罪;另一方面,将模棱两可的事实贴合特定意图以求定罪可能影响审判的公平。对此,国际法庭可从方法分化入手,基于犯罪者层级的划分,对不同层级犯罪者分别适用不同方法,加强对争议性参考因素的解释,合理转化证明标准,逐步解决对特定意图的认定问题。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造法是全球海洋治理法治化历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BBNJ国际法律秩序在主要国家行为体利益博弈中逐渐构建和完善的过程。小岛屿国家作为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新兴力量,积极参与BBNJ国际造法并发挥了超出其实力基础的作用。BBNJ协定为小岛屿国家提升其国际行为体地位和制度性话语权提供了国际法支持和重要发展机遇。在面临诸多能力差距、认知局限和不确定性挑战的背景下,通过多元化渠道促进BBNJ领域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融合,加强从参与度到影响力的转化,是小岛屿国家进一步深度参与和推动BBNJ国际规则构建进程的可行路径。
在泛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美国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利用出口管制法律及政策对中国相关实体进行经济制裁。2022年,中国针对美国对华芯片等出口管制措施在WTO提起诉讼,成为WTO项下中美出口管制第一案。基于国家安全的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及滥用不仅扰乱多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而且加剧了中美两国安全风险,更使得国际经济法陷入“安全困境”。追根溯源,美国出口管制法中的国家安全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安全保护主义,而非WTO项下的国家安全概念。WTO对涉国家安全的贸易争端享有管辖权,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与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不符。我国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单边主义威胁和挑战,捍卫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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