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正>引言(1)《国际法的数字挑战》白皮书是为了迎接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150周年诞辰而发布的23个不同主题白皮书的其中一份。负责本白皮书撰写工作的指导委员会于2021年7月中旬正式成立,3位主席由法国学者担任,10位委员分别来自全球不同国家。指导委员会围绕数字数据(digital data)、数字安全(digital security)和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这三个议题各组织4—5场线上专题研讨,并采访了来自学术界、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等不同背景的法律和非法律专家。在指导委员会研讨内容的基础上,
迈进数字时代,大量数字化新领域新议题给国际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法协会法国分会发布了《国际法的数字挑战》白皮书,提出公私界限模糊、网络空间国际法论辩的政治性和数字鸿沟三大挑战,以及值得进一步辩论和研究的问题,为思考数字时代国际法的走向提供了参考。实质上,为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功能地位的上升,现代国际法在国际造法和渊源、国际法律关系和实体规则、实施和遵守层面都面临着全方位转型升级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网络空间国际造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国退民进”的态势,国际法渊源逐渐在社交媒体中兴起;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行动冲击着国家间法律关系,国际法实体规则面临内涵重塑和转型升级;数字技术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新的工具和方案。总体而言,数字时代国际法的转型升级既有机遇也有挑战,需要审慎对待。
以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标志,现行国际法确立了内容连贯、逻辑缜密的归因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同样可以被用来处理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可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恶意网络行动所涉及的国家责任问题。在国家责任上,归因是一个门槛条件,其中又以“控制”为核心要素。然而,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控制”标准本身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有时甚至出现了误读或误用的情况,若不加以澄清,就有可能在处理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恶意网络行动的国家责任问题时产生不当归因的结果。因此,首先确定能够用于归因的“控制”标准是必要的。同时,《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55条为在该条款草案框架之外产生新的“控制”标准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有学者提出的“控制和能力”测试也并没有超出这一框架。此外,在当前国家公共实践处于相对真空的背景下,这种特别法也很难形成。
由于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商业主体开始重新评估彼此之间的业务关系,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终止合同,从而产生大量急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单边经济制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准据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其中,资产冻结制裁限制可能会阻碍仲裁机构收取费用,且在仲裁过程中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缺乏豁免机制,也容易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仲裁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应像法院一样将经济制裁纳入准据法范围。我国法院应坚持支持仲裁原则,审慎采用公共政策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涉及经济制裁的外国裁决。
基于反制和救济的功能定位,我国反外国制裁司法救济机制应当遵循中央事权原则、威慑原则、比例原则。反外国制裁的司法救济机制是涉外交事务的特别诉讼,有别于普通涉外民商事诉讼,应当建立特定的诉讼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完善集中管辖、审查层报、期间和送达、飞跃上诉等特殊审理程序,注意协调处理外国法院判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明确歧视性限制措施、制裁条款效力、损失赔偿责任等核心实体性问题的认定。
由于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和各国国籍政策的固有差异,双重国籍现象必然存在,难以彻底消除。双重国籍政策兴起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籍权、扩大本国政治参与人群、区域一体化进程等推动着双重国籍政策的兴起。此外,效忠冲突概率降低,担任公职冲突、服兵役冲突、外交保护和领事服务冲突、向国家求偿冲突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也促使双重国籍政策兴起。双重国籍政策兴起,预示着超国家趋势,可能最终导致作为传统政治实体的民族国家的衰落。我国作为单一国籍政策国家,不宜过早放弃单一国籍政策,也不宜绝对排斥双重国籍政策,而应循序渐进地推进双重国籍政策。
中国、欧盟等WTO成员建立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吸收借鉴了旨在回应美国对上诉机构部分“关切”的沃克方案的相关建议。哥伦比亚—冷冻薯条案是MPIA付诸实践的第一案,其不仅检验了MPIA的创新性制度安排,而且明确偏离了上诉机构针对《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采取的顺次方法。该案及土耳其—药品案仲裁庭还以澄清方式偏离了上诉机构的另外两项裁决。就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而言,应积极灵活运用MPIA创新性设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措施提议机制;在先例问题上,明确偏离上诉机构裁决应遵循“强有力理由”标准,但可以谨慎通过澄清方式偏离并完善部分上诉机构裁决;此外还应优化WTO裁决的表述方式。
当前,全球数字货币竞争激烈,社会货币论注重货币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本质,在货币国际化上强调社会渗透和信用构建,对推动货币国际化更具理论价值。数字形态人民币包括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稳定币。社会货币论下,数字人民币不存在传统的“跨境流通”,而是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尽管数字人民币国际化也存在不确定性,但在境外使用数字人民币不违反国际法。相较而言,人民币稳定币的国际化更具合法性和独特优势:社会货币论下,人民币稳定币具有更强的社会渗透能力;国际法视域下,稳定币本身不违反国际法;国别法视域下,大量发达国家允许一定条件下稳定币的市场准入与合规运营。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稳定币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我国应“双管齐下”应对全球数字货币竞争,完善数字形态人民币法制建设。对此,我国应拓展数字人民币的效力范围,同时构建人民币稳定币的监管框架并积极维护数字人民币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