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一带一路”标志我国对外关系开启新的时代,因商贸、工作、留学、旅游等原因前往海外的中国公民日益增多,海外中国公民权益内容呈现新发展趋势。传统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和保护方式无法满足权利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国籍国与所在国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固有的法理瓶颈。这些都使得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对此,应通过国际合作缓解国籍国与所在国的主权冲突,运用国际条约协调国籍国与所在国的保护竞合,注重司法协助化解国籍国与所在国的管辖之争;同时,应完善各层次立法、增强保护机制的系统性、鼓励保护手段创新,共同构建并完善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
当今社会,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国家愈加频繁地通过金融、贸易等单边制裁手段迫使目标国家及实体改变行为,以达成自身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利益目标。为应对此类将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不当域外适用的方式,中国出台了《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来维护本国主权与正常经贸活动交往。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遵守外国制裁法律而受到中国阻断立法处罚,或者执行阻断禁令遭遇外国制裁而失去市场的两难困境。这背后是美国制裁管辖权扩张和制裁对象精准化的演变与中国逐渐形成的阻断立法体系间的冲突,而这引发了棘手的实践案例并导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博弈。由此,中国阻断立法体系本身应进一步完善,从而助力中国企业通过明确的豁免申请与救济制度和外国主权强制原则抗辩来搭建合规模式,找到困境出路。
直接适用法构成公法强制规范在冲突法层面投射的反映。在寻找直接适用法的判断标准时,有必要从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中获得启示,即特别发挥解决公私法冲突的转介条款对强制规范的解释功能。就转介条款对强制规范的解释方法而言,区别于效力位阶方法的僵硬和规范分类方法的以问答问,通过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利益平衡方法能使法官妥善运用比例原则权衡因适用直接适用法带来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就转介条款对强制规范的解释范围而言,理论上完全法不必借助转介条款,但由于我国立法的预先安排往往是过度的,与转介条款的一般解释相冲突,故应谨慎对待;不完全法则应由法院地国而非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转介条款决定强制规范如何对合同发生私法效果。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类的转介条款自身不构成直接适用法,而是被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这一直接适用法制度当中,使之具有一并解决地域法冲突和公私法冲突的复合选法功能。
作为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蓝宝石公主”号案判决表明: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做规定,当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涉外邮轮侵权纠纷中已暴露出适用困境。未来我国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应坚持优先保护邮轮旅客的利益并适当兼顾邮轮公司对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利益,一方面,建议《海商法》修订中增加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条款;另一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做出司法解释。
“受害国”是确立国家责任“存在的理由”。在国家责任条款编纂过程中,“受害国”的含义及其条款在结构上经历了从“国际责任的内容、形式与程度”到“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再到“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形式上,不同方案的提出分别经历了“化繁为简”和“化简为繁”、从单一方案到多个方案并存的过程;在内容上,几位特别报告员均聚焦于违反初级规则的性质及后果。“受害国”含义条款编纂的最大进展,在于认识到不同类型的“受害国”均有权实施制裁和采取反措施。最终通过的案文在“损害”上坚持了宽泛标准,并将其与实质性后果和工具性后果合并考虑,赋予了不同类型的国家以不同的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上,“受害国”与“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并无实质性区别。
作为条约取得国内法律效力的过程,条约国内化是条约国内适用的前提。私法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路径宜以其国内化后的国内适用方式对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可能性为标准,以结果为导向进行个案研判确定。私法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目前有两种路径:因《民法典》未接受《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一般性私法条约进入了灵活适用的时代,但灵活适用的规则尚付阙如;航空等私法条约的适用仍循《民法通则》模式,即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蒙特利尔公约》的纳入与国内法媒介条款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导致其适用机会小于预期,影响了华沙体系文件现代化的效果,使法官寻法困难与释法错误可能增加,法律适用的多重矛盾难以释明。以纳入方式国内化的条约,并不意味着不能再以转化方式赋予其国内法的效力。《蒙特利尔公约》如果采取转化的国内化模式与冲突规范引致的间接适用模式,具有更优的条约实施效果,并可促进《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代化。《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内化与转化过程对未来我国其他条约的国内化与国内适用模式的确定具有示范意义。
国际法院是界定和解释国际法的权威机构,其咨询意见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面对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潜在冲突,相关咨询意见的法律解释显示出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主权的实践,这种不确定性是咨询意见中法律与政治逻辑的外在体现。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在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的司法属性与法律权威性不仅在事实上影响了国家行为,也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从而显示出一定的司法造法性。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大国政治通过影响咨询请求的提出、国际法官的构成、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行使等侵蚀了国际司法公正,使得咨询意见的司法属性发生消极的政治异化。作为和平发展的大国,中国应正确认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软法化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国际法院咨询程序进一步推动国际法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但这并不能否认其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理论薄弱、根基不稳的脆弱性。从合法性看,对源自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仲裁庭并未清晰阐明其在国际投资仲裁法律体系中的法源定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场域边界造成该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存在合法性障碍。从合理性看,仲裁庭适用比例原则时参照了人权法院的判例,但因缺乏与人权法院等效的环境要素,导致规范效果难以契合投资仲裁的需求。针对比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适用中面临的双重困境,东道国可以考虑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的适用模式或引入相关利益优先条款。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裁判时则需要综合考量东道国的社会背景,避免过于主观的价值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