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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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制定问题研究

    赵永琛;

    联合国正在研究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这是联合国发展和编纂国际刑法的最新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开展全球网络治理,维护国际网络安全秩序,有必要在制定该公约过程中广泛吸收各国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成功经验,将网络治理的实体法、程序法和特殊执法规则法定化、规范化,明确基本原则,调整核心要素设计;因应网络犯罪新态势,增设网络犯罪类别;突出程序规则针对性,强化惩治网络犯罪制度建设;创新国际司法与警务合作模式,提升打击网络犯罪效能;推进网络监管制度趋同化,夯实法治基础;统筹打防一体化关系,健全国际网络刑事法治。

    2022年05期 v.6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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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牙管辖权项目下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案与启示

    何其生;

    海牙管辖权项目在进入工作组阶段后,工作组采用包容和全面的方式开展工作,工作的核心是就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并承认管辖权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因素在制定此类规则方面的主要作用。目前,工作组在前两次会议上共讨论了平行诉讼的五种解决方案,确立了以“联系说”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区分管辖权根据的优先性和案件类型,就平行诉讼的解决达成了新框架。但在平行诉讼的界定、管辖权根据、更适合法院的权衡因素、司法合作与协调机制等问题上,均存在大量的基础性问题有待讨论。借鉴海牙管辖权项目的谈判,我国需要在平行诉讼上确立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2022年05期 v.6 2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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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FSIA侵权例外规则的司法适用与中国应对

    孙心依;杜涛;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a)条(5)款的“非商业性侵权例外”作为管辖豁免例外之一,近年来在美国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司法适用。该例外的适用涉及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地域联系以及侵权行为主权性质这三个要素的认定,被告根据后两个要素提出抗辩易获得优势。对中国而言,侵权例外虽已在涉华国家豁免案件中多次出现,但总体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考虑到侵权行为与主权行为往往关系密切,侵权例外一旦适用,将可能导致美国法院对我国的主权行为进行管辖。因此,为避免侵权例外未来在涉华案件中得到适用,我国应基于侵权例外的认定规则和适用场景优化当前策略,根据不同的案件特征和被告主体制定直接抗辩或间接应对的法律预案,实现在美司法救济;同时,还应加紧制定国家豁免国内立法,细化规定侵权行为国家豁免的有关问题,增设“主权行为”相关定义,为我国应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豁免诉讼设定宏观法律指引与制度保护。

    2022年05期 v.6 48-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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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的创新、困境及纾解

    陈婉姝;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司法领域的突破性创新,弥补了国际商事法庭单纯由中国法官审判的不足,为“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支持与保障。但由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内容较为原则,专家委员依据该规则进行调解、提供域外法律查明和国际商事法庭发展意见时可能会陷入是否合规的困境。为纾解困境,不仅须明确该委员会的性质是法院系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辅助性机构,而且,还应在细化具体程序的基础上,探索专家委员参与庭审活动的可行性,增加专家委员的聘任程序和监督程序,保证专家委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在打造特色化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过程中,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2022年05期 v.6 72-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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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登政府对华经贸政策的影响与应对

    管健;

    拜登政府上台后一定程度上暂停了特朗普政府时期在经贸领域对华的一些错误做法,但是拜登政府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中美之间持续恶化的关系,甚至以国家安全等为由加大对中国相关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打压的力度。与此同时,拜登政府也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盟友、伙伴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意图借助它们的力量来围堵和遏制中国。相较于特朗普政府时期在中美经贸领域“掀桌子”的策略,拜登政府的做法更像是“离开桌子”另起炉灶。应对拜登政府的对华经贸政策,中国需要保持战略定力,推进自主开放,坚决与不公正、歧视性做法作斗争,同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灵活务实的合作。

    2022年05期 v.6 91-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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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资格认定——基于法益衡量视角

    单菊铭;

    “法庭之友”资格认定问题是“法庭之友”参与裁判实践最核心的一环。法益衡量理论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法庭之友”资格认定提供了根本性的解释框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共识下,国际投资法通过立法技术设计为“法庭之友”预设了“公益保护不得侵害合法私益”的评价尺度。通过对ICSID中“法庭之友”资格认定考量因素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尽管投资仲裁庭在不同案件中参考不同的认定因素,对同一因素的审查认定也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标准,但并非无章可循,总体而言,投资仲裁庭对“法庭之友”资格认定的态度正从宽松到严格转变。以非投资性问题为代表的根本性问题、以“资格认定考量因素间的潜在冲突”为例的结构性难题以及费用负担这一新问题,潜在且深刻地影响着“法庭之友”资格的认定。在比例原则与裁判结果取向方法的指导下,对非投资性问题的宽进与严出,对独立性的披露与重大利益的明确界定,以及对费用负担问题的认定,是化解其资格认定难题、实现法益保护的可行之策。

    2022年05期 v.6 11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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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谈谭;裴雷;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双边投资条约(BIT)的核心内容,也是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在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监管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目前生效的106个中外BIT中,尽管ISDS机制条款不一,但普遍采取友好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三种争端解决方式。实践中,大部分中外BIT中的ISDS机制条款既没有更新也缺乏制度化调解程序,有些ISDS机制条款内容过于原则或相对模糊,并且所有中外BIT中的ISDS机制条款都缺乏上诉机制。这些都不利于中国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ISDS机制的建立,不利于优化中外双边或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应综合平衡“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借鉴巴西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ISDS机制做出的创新性安排,在中外BIT的ISDS机制条款内导入争端预防、制度化调解、上诉法庭三种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衔接的机制,推进中外BIT中ISDS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2022年05期 v.6 139-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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