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使得不同领域的法治实践被有意识地强化彼此间的联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应当同时追求建设中国图景中的法治中国与世界图景中的法治中国,实现对内事务与对外事务的全面法治,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之间的需求,兼顾中国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涉及在制度、行为体、机制以及场所等方面进行恰当的建构、动员与选择,而且更要解决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方法论选择问题,即涉外法治遵循正常化逻辑抑或例外主义逻辑。鉴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涉外法治并不当然要遵循与国内法治相同的标准,即不是必须采取正常化逻辑,而是可以遵循例外主义逻辑。例外主义意味着,较之国内法治,某些涉外法治实践可以并且应当遵循较“低”的标准;同时,也意味着另一些涉外法治实践可以并且应当遵循较“高”的标准。
海洋已经成为大国间交流互动乃至竞争博弈的重要场域。涉外海洋法治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案,也是中国的法治贡献。涉外海洋法治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基因,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涉外海洋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涉外海洋法治的基本特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海洋权益是涉外海洋法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涉外海洋法治的理念和方向。加强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必须加快涉外海洋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健全完善涉外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海洋执法体系、持续推进涉外司法机制完善、强化涉外海事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视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
构建公平合理的世界秩序、维护世界和平、推进世界发展是涉外法治的重要要求,也是中国开放发展必须认真面对、积极思考和全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充分认识到,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之重器。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的系列规划与部署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出发,深刻分析了世界和平面临的各种挑战,分析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方向和趋势。中国明确提出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世界法律秩序,以法律的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以法律的方式保障国际和平的基本格局、塑造全球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繁荣发展、包容开放、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则制度体系,这不仅是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期盼,更是涉外法治的核心要求。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有效实现并完善国际法的功能是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命题。国际法的功能根植于法的一般功能,同时还包括维护和平状态、防止非法诉诸武力,促进国际合作、构建政策协调机制,促进共同体认同、实现共同体利益等基本内容。作为调整国际关系和构建国际秩序的规范基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国际关系现实的深刻影响。当前,国际社会的结构趋向多元化、治理需求趋向复杂化、国际社会法律关系处于动荡状态。从现实的维度看,国际法呈现出新的功能定位:建构国家身份的重要载体、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压舱石、全球治理赤字的填补器、开展国际法律斗争的重要媒介。中国应当充分发挥国际法功能,通过协调运用国际法的内容和方式、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互支撑、探索弥补国际法功能的局限、正确处理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关系等,不断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与水平,以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与风险,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涉外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主权密切相关。面对复杂变化的国际环境,涉外法治建设面临诸多风险挑战,包括国际法治发展受单边主义影响、国际规则博弈日趋复杂多元、涉外法律体系存在薄弱环节、新兴大国发展面临外部抵制等。为积极应对这些风险挑战,涉外法治建设应当立足国家战略需要,坚持涉外法治建设的自主性,构建与国内法治规则体系配套衔接的涉外法治规则体系。涉外法治规则体系的构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实现深化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完善国内治理、塑造国际秩序等战略目标。为搭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桥梁,涉外法治建设应当充分整合各类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规则、国内法涉外规范和比较法域外规范等。为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的规则供给机制,需要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以有效控制外源性规则的法律风险,立足柔性均衡策略推动国际规则演进,循序渐进地完善适应涉外法治需求的国内法体系。
作为国际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附带程序,指示临时措施的实践在冷战后增长迅速。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须满足具备初步管辖权、随后所作判决主体的权利面临直接危险等条件。被请求国不出庭,不妨碍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措施,有一些未能得到当事国的执行,有一些可能提前介入案件的实质阶段。从当事国的角度,启动该程序可能确实出于情势紧急之需要,也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从国际法院的角度,需要对指示临时措施的程序加以完善。
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尝试使用禁诉令措施,这引起美国和欧盟等的密切关注。禁诉令在国内作为行为保全措施而得到适用,与《TRIPS协定》规定的临时措施相契合。欧盟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就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问题向中国提请磋商,其核心争点为禁诉令是否作为常态化的法律措施在中国得到普遍适用。分析禁诉令在《TRIPS协定》下的合规性,需要回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法解释通则,准确解释《TRIPS协定》条款文本的含义。依该协定文本,中国在个案中适用禁诉令措施没有影响专利权的行使,也未导致执法程序滥用,无法得出必然违反《TRIPS协定》的结论。如果在磋商过程中相关纠纷没有顺利得到解决,可依据《TRIPS协定》,从措施识别的准确性、临时措施的正当性等多个方面来维护中方的合法正当权益。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TRIPS协定》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设置的灵活性安排,由于存在诸多程序限制等原因而造成实施上的不灵活,这阻碍了对紧急危机的应对。作为强制许可类型之一,专利政府使用制度在危机应对上具有程序便捷和政府主导的天然优势,但这种优势却因该制度的法律框架不完善而无法充分发挥。具体来说,我国专利政府使用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欠缺配套立法、实施程序未做分类以及参与主体职权不明等问题。考虑到专利政府使用制度作为危机应对的重要工具之一且现实中危机频发,有必要对我国专利政府使用制度的配套立法予以完善、分类设置其具体实施程序并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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