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价值构造呈正金字塔形。充分保障人权与各国人民福祉是国际法目的价值,位于第一层级。国际法工具价值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共识价值,已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而且各国对其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位于第二层级。非共识价值位于第三层级,根据是否有必要形成国际共识,分为趋同性价值和多元性价值。为促进国际法的价值实现,应将国际法目的价值作为一切国际法治行动的总纲领,坚定维护现有的国际法共识价值,推动趋同性价值上升为新的共识价值,鼓励各国发展各自的多元性价值,并运用国际法价值体系指导解决实践中的价值冲突。
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应当探索运用闭环式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一套规范化、系统化、全流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闭环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具有前瞻规划性、多方共建性、引导支持性和反思检视性,并应在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在法律外语培养环节,应当夯实学生的普通外语沟通能力,加强法律外语应用能力的培养,塑造外国法思维;在国际化专业课程建设环节,可以探索中外教师联合授课模式以及“研究生+本科生”小组合作学习模式,精选多元化、国际化能力提升课程;在实践和就业环节,应当打造高水平、精细化的实务、实训课程体系,加强实习环节的精准对接与就业阶段的介入引导。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关涉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更体现国家的司法主权,这使得海牙管辖权项目磋商过程充满纷争。海牙管辖权项目在政策层面的讨论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就直接管辖权问题到底是制定硬法文书还是软法文书;二是新文书仅涉及平行诉讼还是也应包括直接管辖权规则;三是在处理平行诉讼问题上,到底是采纳具有确定性的先受理规则,还是采纳具有灵活性的较好法院方法。为破解分歧,未来海牙管辖权项目的谈判将采用包容性和整体论方法,以建议文本为基础向前推进。中国参与海牙管辖权项目谈判应以现有管辖权制度为基础,兼顾制度未来可能的发展,突破现有对于平行诉讼的认识,并为国内法的适用留下足够的空间。
法定数字货币被认为具有改革、完善国际货币体系的潜力,其跨境流通是必然趋势,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然而,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现行货币法律体系都不能为之提供充分支持,存在境外经营权规则未确立、法律监管不足以及缺少可适用的冲突规范等问题。化解这些问题须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推动各国共同建立经营监管秩序,寻找新的法律适用思路。我国数字人民币研发处于领先地位,为保障未来数字人民币有序跨境流通,我国除了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合作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治理方向,建立境外经营权和监管体系,完善冲突规范,调整国内货币法律体系,使之与数字人民币相适应,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赢得信用空间。
对传染病病毒样本及病毒基因序列数据的获取应当主张主权权利加以严格限制,抑或作为公共资源实现开放共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以承认主权权利为基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遗传资源”定义适用于传染病病毒样本,并以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款保证公平合理的惠益共享,可确保样本获取的可追溯性,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矫正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医药开发与获益中的弱势地位,且符合当前各国立法实践趋势。病毒基因序列数据是一种抽象的虚拟排列信息,《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遗传资源”定义是否适用存在争议,目前各国对规范病毒基因序列数据的获取也尚无统一的立法模式。考虑到基因序列数据获取和流动的特点,更适宜通过公共数据库、签署数据库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等开放形式确保获取的可控制性。
在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诸如经济、安全与防卫、航行及能源安全等单一的非地理因素难以发挥影响界线位置的作用。但是,当存在多个非地理因素且累积后对某一当事方产生重大利益时,仍将其视为单一非地理因素且忽视其划界效力将影响海洋的公平划界。有必要将非地理因素纳入海洋划界的考虑范畴,“重大利益”为其创设了一个内涵更广的概念,即全面考虑沿海国因非地理因素产生的国家利益,以此发挥非地理因素累积后的矫正功能。非地理因素累积后产生的“重大利益”所能发挥的作用具有消极性与防御性,其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也不宜无限放大。国际(准)司法机构应在基于相关国家地理地貌对海洋界线作出基本判断的同时,兼顾多个非地理因素累积后对海洋划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
为避免由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的无法积极解决争端的问题,有必要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改革。在司法节制原则视角下,改革需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适当延长审限、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若在改革中无法保留上诉机制,则需要构建以常设专家组为基础的一审终审制,并注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规定合理的审限。若能保留上诉机制,还需要适当扩大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的审查权、建立发回重审制度,并明确上诉机构和上诉仲裁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限。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WTO改革的重要议题,中国应积极引领,同时加强对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反腐败国际资产分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种国家实践。境外追赃面临的实践难题要求我国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资产分享机制予以应对。可立足我国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本土资源,以及他国在规范本体、运行机制和适用场域方面的国家实践,设计我国反腐败国际资产分享机制。可通过基本措施、配套措施、替代措施三种路径设计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反腐败国际资产分享机制,以健全反腐败领域的资产追回制度,提高资产分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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