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波;
中韩领海法,尤其是其中的基点基线规定,不仅确定了一国管辖海域的范围,也是确定两国划界重叠海域的基础,对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有重要作用。韩国学者针对我国领海基线合法性的质疑缺乏国际法依据,我们应积极回应。韩国《关于毗连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在两国海域划界中不具有效力;韩国领海法规定了多种领海外部界限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待检验和分析。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一方面应关注韩国领海法,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对我国领海基点基线的效力。
2021年06期 v.5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69 ] - 孔令杰;刘聪聪;
在海洋地物主权争端中,当事国可能声称争议岛屿是邻近领土的附属地物,与其他领土或海域构成一个整体,或者多个争议地物自身构成单一单元,并据此种主权联系声索争议地物的主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主权联系未被视为一种独立的主权权源,而是被当成一种裁断海洋地物主权问题的法律方法。借助这种方法,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可能会依据附属关系直接判定争议岛礁的主权,或基于地理临近原则推定争议地物的主权归属某一方,或将多个争议地物视为单一单元一并判定其主权归属。当事国不能针对各争议地物逐一创设明确的权源是适用主权联系方法的前提条件,能够推定争议地物与其他领土存在同一权源是必要的客观条件,当事国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是主观条件。当事国可基于相关历史、地理和主权活动等证据来证明有关地物存在其所主张的主权联系。
2021年06期 v.5 16-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22 ]
- 陈瑶;
在WTO框架下,成员对一项补贴采取措施的前提是该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实践中,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在专向性认定许多方面的沉默和基于个案的认定方式,补贴专向性审查在WTO中运行不佳。美国关税法中的专向性审查被纳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反补贴税的限制,而当前美国所主导的对专向性审查的新发展出于其政治考虑纳入了更为宽松的认定条件,将专向性审查塑造成为一项可有可无的补贴筛选规则。在当前WTO补贴规则改革背景下,中国应采取有效防守与主动进攻相结合的方式:以竞争中立理念指导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坚持个案认定,反对美国提出的补贴专向性审查中"特定企业"新标准;主张基于行为的规制,反对歧视国有企业的专向性审查;建立一套可反驳的推定,缓解调查当局的举证负担,但同时应限制调查当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为关键性概念的认定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标准,以强化反补贴措施的可预期性。
2021年06期 v.5 56-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80 ] - 韩永红;李明;
近年来,欧盟进一步扩大了碳排放交易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域外适用从航空领域延伸至船舶航运业。欧盟通过《共同体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计划》(EU-ETS)的域外适用巩固其碳减排成果的行为有其合理性,但EU-ETS的域外适用已经构成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芝加哥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的违反。可以预测,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域外适用在继续延伸至船舶航运业时,也会因可能违反相关国际公约而引起各国的关注。我国应在推动国际组织起草相关国际公约的同时,加快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推进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与国际制度接轨,进一步建构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域外适用体系。
2021年06期 v.5 77-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217 ] - 王金根;
信用证本质上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单据交易。受益人只有严格按信用证要求提交相符单据,方能要求开证行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如果信用证只是列明了受益人应履行某项条件,但却未要求其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该条件为非单据性条件,开证行应不予理会。此即不予置理规则。早期法院判例所持单据转化规则,即受益人须提交相应单据以证实非单据性条件得以满足的立场并不符合UCP600精神。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予置理规则包含四层效力:一是受益人无单据转化义务;二是受益人享有单据转化权利;三是即使受益人未将非单据性条件转化为单据,其所提交之其他单据仍不得与非单据性条件相冲突;四是不予置理规则不可默示排除。在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开证行应对申请人承担未能严格履行申请人授权指示的责任,除非开证行证明其已尽非单据性条件风险的提示义务或受益人已履行非单据性条件。而在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无论信用证下非单据性条件是否与基础合同相符或属于申请人单方新增之条款,不予置理非单据性条件的受益人如果事实上违反了非单据性条件,其在基础合同下承担赔偿申请人相应损失的责任。
2021年06期 v.5 96-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4K] [阅读次数:1 ] |[引用频次:5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39 ] - 刘彬;魏薇;
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是一项全面、平衡和高水平的协定,其中的"涵盖实体"条款自谈判以来便广受关注。中欧投资协定明晰了"涵盖实体"的范围、扩大了商业考量与非歧视待遇义务的外延,重塑了补贴规则的要求,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规制逻辑存在漏洞、内部治理关注缺乏等。尽管该协定由于若干因素暂时难以生效,但其规则价值不容低估。中国应采取明确竞争中立规则内涵、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善用例外条款等措施,以进一步探索中国国有企业与中欧投资协定下"涵盖实体"条款的协调路径,并为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预作准备。
2021年06期 v.5 116-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487 ] - 王达坡;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单一护照制度是构建欧盟"单一基金市场"的重要工具。囿于规则制定缺漏、解释机制不健全、部分欧盟成员国抵触等原因,《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力图通过单一护照制度实现对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开放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市场,统一欧盟全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另类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目标至今仍未实现。随着《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修改法令与评审意见的发布,欧盟计划对单一护照制度向非欧盟主体开放进程停滞、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监管权限不足、欧盟成员国滥用私募制度等问题进行重点改革。《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单一护照制度的改革计划与我国基金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具有较好衔接性,我国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单一护照的形式加入欧盟另类投资基金市场的议题值得深入研究。
2021年06期 v.5 135-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