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柴裕红;瞿子超;
近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就"直接管辖权"项目进行国际立法展开研究。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各方曾就制定一项同时解决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进行过谈判,但没有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各方矛盾分歧过于尖锐。经过20年发展,随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成果的达成,以及作为当时主要争议焦点的美国管辖权规则和谈判的时代背景发生变化,重新引发了在该领域订立公约的讨论。管辖权项目立法对国际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如果谈判顺利,最终目标宜设为制定一项能够规定直接管辖权基础、减少平行诉讼并且促进国际民事诉讼统一化的公约。我国在该领域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2021年05期 v.5 27-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165 ] - 白雪;邹国勇;
近年来,美国奉行"美国优先"的对外政策,滥施"长臂管辖",对欧盟金融机构处以高额罚款,限制欧盟出口和再出口,极大影响了欧盟的对外贸易。为此,欧盟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首先,以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等违反WTO规则为由,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先后通过《关于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第2271/96号条例》及其修正条例等阻断性立法;再次,2016年制定《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扩大其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域外管辖权。这些措施为欧盟实体提供防御机制,并在数据领域促使美国审慎行使"长臂管辖权"。为应对美国"长臂管辖",中国可以细化已有的阻断性立法,在特定领域适度扩大域外管辖权,加快建设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提升中国司法和执法能力建设。
2021年05期 v.5 5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5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011 ] - 范晓波;陈曦笛;
随着中美竞争的持续,单边金融制裁已逐渐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对华制裁手段,纽交所强制三大运营商退市事件反映了美国金融制裁的最新动向。美国政府发布的13959号行政令是纽交所强制退市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集中体现了美国金融强制措施的非法性与不正当性。美国对华涉军企业投资禁令不仅违反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对单边金融制裁的限制,在美国国内法层面亦不具备合法性。中国有必要采取国家救济与私人救济并举的应对路径,立足中美金融实力的现实对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对抗、消解美国金融制裁。
2021年05期 v.5 77-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966 ] - 张倩雯;
《外商投资法》所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近年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重要变革,中国政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应准确把握国民待遇内涵。给予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以不低于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是国民待遇的重要构成要件。晚近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不低于"的裁决趋于一致,呈现出侧重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倾向。中国在全面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进一步扩大对投资者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扩大开放伴随的投资争端风险。对此,中国政府在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细化国民待遇的"不低于"认定标准,适当限定投资者权利,并在国内立法中保留对外资合理的规制权。
2021年05期 v.5 95-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58 ] - 王晔琼;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生产要素大规模流动,可持续发展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由完全的外部性议题逐渐演变为内生性议题。这一转变过程符合国际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的辩证关系,顺应可持续发展价值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可的大趋势,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际法实践中的困难,具有应然性。但纵观现阶段的条约实践,可持续发展议题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仍存在大量外部性遗留,而这背后存在众多复杂的诱因。在未来对外商签国际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在坚持内生化可持续发展议题的路径前提下,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作出合理、灵活的政策安排。
2021年05期 v.5 117-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524 ] - 李建坤;
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独立请求仲裁与各国公司法"非间接损失"原则相冲突,而且缺乏条约依据,是对投资仲裁合法性的质疑之一。实践中,股东可依据其条约权利被直接侵害而独立请求仲裁;或依据其持股公司遭受东道国不法侵害而导致间接损失,如股份价值损失,独立请求仲裁。前者具有条约依据且与国内法原则一致。而后者既缺乏条约依据,又与公司法的"非间接损失"原则相冲突。这种冲突会加剧股东保护的不平等和重复赔偿等风险;公司债权人也可能以间接损失为由独立请求仲裁,造成投资仲裁程序和公司结构的混乱。面对上述问题,国内法中公司和股东自主约定索赔方式或弃权条款;仲裁实践中引入宽泛的既判力原则;投资条约中对股东独立请求设置限制条款,对于避免重复赔偿、规范股东独立请求、对股东间接损失提供有依据的救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05期 v.5 134-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