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鹏;王艺曌;
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合作治理机制,是应对此次新冠疫情国际公共卫生危机之重要措施。然而,囿于《世界卫生条例(2005)》制度规则设计之欠缺,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治理中的政治化倾向以及新自由主义霸权对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国际法律制度之消极影响,致使无法从国际法层面,为维护抗击新冠疫情之国际合作提供完全有效的保障。因此,以公共卫生治理实践为参照,设计与实践相协调的法律制度;维护与完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机制,以减轻政治因素对其工作之干扰;放下霸权主义的零和思维,构建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多种方式的双边与多边主义团结合作,才是人类抗击新冠疫情之正确选择。
2020年03期 v.4 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463 ] - 冯洁菡;
公共卫生安全与贸易间关系的平衡是国际卫生法体系和国际贸易法体系共同追求的目标,但不同法律体系各有其侧重。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国家实施额外卫生措施应遵循的实体标准和程序义务,但问责机制缺位。以SPS协定为代表的WTO法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以规则为导向调控精细,但无法及时解决临时性卫生措施造成的贸易限制,且规制的卫生措施范围有限。加强WHO框架下的制度性遵约机制、转变对WHO的功能定位以及加强WHO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是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
2020年03期 v.4 15-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84 ] - 罗国强;
就国家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不可归于中国,某些美国政客所提出的追责主张不符合过错性这一要件的要求,中国在抗疫过程中没有违背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构成国家责任的因素,有关追责的国际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和执行。就国际损害责任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属于意外灾害,不能归于任何国家。国际损害责任目前仅涵盖国际环境及航空航天等特定领域,并不涉及国际公共卫生事件。国际损害责任的求偿程序启动依赖于当事国达成一致,要求中国就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承担国际损害责任没有国际法依据。
2020年03期 v.4 32-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393 ] - 雷筱璐;高圣惕;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75条确定了有条件的国际法院协定管辖,其前置程序要求争端未能通过谈判或世界卫生大会解决。两个前置程序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替代关系。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主要条款均是有关世界卫生组织的机构宗旨、功能及运行,没有对国家在国际公共卫生方面的具体义务作出规定。虽然可以设法连接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与《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而构建有关《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但结合《国际卫生条例》及《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的具体义务来看,这种构建面临事实和法律障碍。《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均没有将首个发现并报告疾病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区别对待,更不存在对这些国家的所谓追责条款。再者,向首个报告疫情的国家追责,不符合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宗旨和目的,也不符合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应善意解释和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通过国际合作应对当前疫情。
2020年03期 v.4 51-69+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9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47 ] - 毛俊响;彭芩萱;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旨在处理得到可靠证实的、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相较其前身——人权委员会的1503程序,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更透明、更强调国际合作、更关注受害者权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些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来文,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在程序上,这不符合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受理来文的标准,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无权作出中国赔偿损失的决定;在实体上,中国并未违反来文所依据的《国际卫生条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上的"适当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国际人权法上的国家责任。
2020年03期 v.4 70-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82 ] - 龚向前;
卫生检疫、信息通报和PHEIC职权运行等方面是《国际卫生条例》实施中最容易产生争端的领域。对于因《国际卫生条例》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仍然强调国家间谈判优先,并确立了通过世界卫生大会来解决争端的法定途径,同时也确立了自愿选择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渠道。对于技术性争议,秘书处(尤其是秘书长)、审查委员会和各类临时专家委员会,发挥着调查、评估和监管作用。由于专业性强,《国际卫生条例》并未建立自身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总体上属于一种专家管理的模式。
2020年03期 v.4 83-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917 ] - 霍政欣;汤诤;
新冠疫情在美国暴发后,陆续有美国个人、机构甚至州政府将中国诉至美国法院,要求中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援引《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商业行为例外、非商业侵权例外及恐怖主义例外,主张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上述三项豁免例外均无法得到美国国内法的支持,中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如美方向我国送达法院传票,中国应视送达的具体方式予以回应,在必要时阐释立场;对于疫情在美国造成的损失,中国在侵权法上没有法律责任;且即便出现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判决中国败诉的极端不利情况,中国在美国的国家财产也享有更大范围的执行豁免权。
2020年03期 v.4 97-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524 ] - 漆彤;
东道国疫情管控措施可能引发投资仲裁索赔。投资仲裁机制相对偏重投资者保护而忽视东道国规制权,其特有的机制安排和运行特征,可能助长投资者滥诉倾向。近年来各国通过国际投资条约强化东道国规制权的尝试,以及习惯国际法上的免责抗辩事由,在应对疫情索赔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有待个案检验。通过国际合作化解疫情相关措施可能引发的投资仲裁危机、进而防止投资仲裁滥诉的倡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国际社会应以此为契机,探索平衡公私权益的长效机制。各国应尽可能确保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合法性,并完善投资条约中的例外条款设置。
2020年03期 v.4 119-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512 ] - 刘瑛;张富娜;
《中美经贸协议》第6.2.7条与第7.6.2条分别规制履行能力受影响情况下的磋商和特殊情形导致的迟延履行磋商,新冠疫情及中美采取的抗疫措施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规定的适用前提,这两个条款为应对《中美经贸协议》履行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中国可以分别适用。当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适用条件时,《中美经贸协议》第7.4条的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第6.2.7条与第7.6.2条磋商应遵循平衡和对等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可以为违反WTO协定的措施争议提供解决途径。
2020年03期 v.4 142-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