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化;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人类必须面对的优先事项,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保障这场全球战役取得胜利。国际气候变化法是其主体在国际气候合作关系中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气候变化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相当规模的法律规范等证成其独立性的法理基础,而其价值理念、性格特质、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以及它与国内气候变化法、国际能源法、国际环境法等相近法律部门的差异性是国际气候变化法独立性的表现形式。基于气候系统的整体性和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应该整合散见于多层次、多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将气候变化法作为国际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019年06期 v.3 18-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937 ] - 宋岩;
环境影响评价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的研究专题之一,这一最新实践发展再次引起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关注。虽然现有部分国际条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具体要求,但其缔约国数量有限,而相关"建议"或"指南"本身缺乏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更具普遍借鉴意义。国际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对具有严重跨界损害危险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强调其习惯国际法属性。此外,国际法院也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适用、程序要求以及相关国家责任形式。因此,国际法院判例进一步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这有助于敦促规划活动的国家履行必要注意义务,防止其滥用权利规避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不过,国际法院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义务属性,在实体内容和实质影响方面,从事规划活动的国家仍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仅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本身一般只能引起抵偿的国家责任。
2019年06期 v.3 34-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783 ] - 徐奇;
在货币黄金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来自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同意,法院将无法决定争端当事国一方所承担的国际责任。这一法理在后续的多边或双边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成"货币黄金案原则"。从狭义角度而言,在涉及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情形中,基于这一原则,国际司法机构会审视管辖权的行使和当事国主张的可受理性问题。如果缺席案件的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构成解决当事国争端的基础和前提,国际司法机构在没有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属人管辖权,当事国的主张亦不具有可受理性。从广义角度而言,在不存在不可或缺的第三方而仅限于当事国之间的双边争端的情形中,这一原则可能适用于对一项双边混合争端实质的认定,进而决定国际司法机构属事管辖权的行使。既往的国际判例表明,由于要在管辖权的行使以及保护当事国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较为谨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际司法机构在确定案件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阶段倾向于不再适用这一原则,反而不断扩大自身的管辖权,这一趋势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所产生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
2019年06期 v.3 5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605 ] - 姜悠悠;
随着科技发展,涉外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正面临着新挑战:在面对原被告属人法、行为地法、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等众多规则时,如何取舍才能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曾经因地理位置确定性而占据主导地位的侵权行为地规则,在网络环境下丧失了优势。双重可诉规则、谢韦尔规则、被侵权人住所地规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不同切入点试图解决网络诽谤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各有利弊。立场相对中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其自身的弹性空间容纳了一定限度的政策价值。以此为基础,似可构建涉外网络诽谤问题的二阶式冲突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当案件事实整体上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该国法。即在连结点的选择上,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为主,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这对于弥补现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规则的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2019年06期 v.3 72-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19 ] - 陶立峰;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缺陷使各国将重心从投资争端解决前移到投资争端预防。各国预防投资争端的经验表明,应当以明确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作为法律依据,建立高级别的权威组织架构,提高预防措施的强制力,才能有效发挥预防投资争端的作用。我国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主要体现于外商投资投诉工作。《外商投资法》投诉机制的落实,需要通过配套相应法律规范,并解决组织架构搭建、处理纷争范围等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秘鲁、韩国、埃及等国投资争端预防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外商投诉信息平台,加大投诉机构工作方式权限,提高投诉决定对政府机构的约束力。
2019年06期 v.3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278 ] - 廖博宇;
当今国际政治博弈中经济制裁越来越成为大国间彼此制衡的重要手段。欧盟作为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角色,其经济制裁之影响尤为显著。欧盟经济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决议以及欧盟理事会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29条所制定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决议。在执行层面则涉及成员国立法对欧盟经济制裁的补充和在特殊情况下对制裁的豁免。此外,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司法救济制度也对欧盟理事会的制裁决议产生诸多限制。
2019年06期 v.3 100-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720 ] - 孙誉清;
准确界定商用无人船的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基础。解构20项国际海事条约以及17个国家法律中船舶定义条款的结果显示,船舶定义主要由人工结构、漂浮能力、航行能力、建造规模以及功能用途五个要素组成。商用无人船的主要技术特征可以较好地匹配船舶定义条款的构成要素,进而具有符合船舶定义条款的形式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但是船舶登记、船舶适航等要求与商用无人船之间的冲突问题,又使得商用无人船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因此,国际海事条约以及法律中的实体规定仍应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商用无人船的发展。
2019年06期 v.3 11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28 ]
- 杨发勇;
<正>~~
2019年06期 v.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9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7 ] -
<正>江苏徐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93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先后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和美国杜兰大学访问学习,获得法国大学第三阶段学习文凭。现为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武大国际法评论》执行副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研究分会副会长,中国长江海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首批入选专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9年06期 v.3 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9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5 ] <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特别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外国法及比较法)论文。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编辑部在收到作者投稿1个月内通知作者评审结果。投稿请登录《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网站http://ilr.whu.edu.cn/,也可以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2019年06期 v.3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 ] -
<正>一、稿件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字到2万字为宜。二、本刊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三、作者简介原则上仅标明作者姓名、单位和专业职称、职务。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名称、来源和批准号。四、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内容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五、稿件中所有注释均采用脚注,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脚注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每页重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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