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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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我国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理论、实践与规则完善

    郭玉军;付鹏远;

    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包括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两者各自的封闭性和理想化都无法满足目前跨国破产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折中的新实用主义可以较好地协调本国利益和国际合作这两种诉求。基于这一理论,我国应扬弃地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联合国、欧盟的经验,完善和细化我国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明确跨国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和效力,赋予外国破产管理人相应资格和职权,确定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范围、依据和条件,确定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救济措施和效力范围,从而为"一带一路"和双向投资大国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2018年04期 v.2 1-16+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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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理论、实践与规则完善

    郭玉军;付鹏远;

    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包括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两者各自的封闭性和理想化都无法满足目前跨国破产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折中的新实用主义可以较好地协调本国利益和国际合作这两种诉求。基于这一理论,我国应扬弃地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联合国、欧盟的经验,完善和细化我国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明确跨国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和效力,赋予外国破产管理人相应资格和职权,确定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范围、依据和条件,确定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救济措施和效力范围,从而为"一带一路"和双向投资大国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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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体系的改进

    王磊;

    "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构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体系改进提出了要求。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民法总则》指引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成功示范都昭示着此种体系改进的可行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类型化体系,排他性协议管辖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效力评价体系的完善,违反此类排他性协议管辖救济机制的增补及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此种协议的审查体系的增设,应当构成未来我国此种规则体系改进的路径和前景。

    2018年04期 v.2 17-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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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体系的改进

    王磊;

    "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构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体系改进提出了要求。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民法总则》指引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成功示范都昭示着此种体系改进的可行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类型化体系,排他性协议管辖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效力评价体系的完善,违反此类排他性协议管辖救济机制的增补及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此种协议的审查体系的增设,应当构成未来我国此种规则体系改进的路径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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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

    孙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

    2018年04期 v.2 36-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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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

    孙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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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

    刘阳;

    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设定,不仅影响到外国收养判决在欧盟的效力,而且关乎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表现为:第一,欧盟逐步淡化间接管辖权审查,而且新设定了跨国承认国内收养判决的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第二,欧盟在司法实践中将人权保护作为独立的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家庭生活权、非歧视权、公正审判权、财产权等都被纳入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以上新发展总体上体现了"保护性便利承认"模式,我国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时也有必要贯彻保护性和便利性承认相结合的理念。

    2018年04期 v.2 58-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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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

    刘阳;

    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设定,不仅影响到外国收养判决在欧盟的效力,而且关乎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欧盟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条件之新发展表现为:第一,欧盟逐步淡化间接管辖权审查,而且新设定了跨国承认国内收养判决的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第二,欧盟在司法实践中将人权保护作为独立的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家庭生活权、非歧视权、公正审判权、财产权等都被纳入承认外国收养判决的条件。以上新发展总体上体现了"保护性便利承认"模式,我国承认外国收养判决时也有必要贯彻保护性和便利性承认相结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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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

    黄影;

    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陆地-海洋"二元复合性"结构特征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附件七仲裁庭所作的"属物管辖权"限制。从海洋法基本理论、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可以认为:受制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对领土型混合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在仲裁庭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解决领土型混合争议的合理路径应是在充分尊重争议当事国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解决争议的理性选择,而不应由仲裁庭强行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破坏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018年04期 v.2 76-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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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

    黄影;

    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陆地-海洋"二元复合性"结构特征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附件七仲裁庭所作的"属物管辖权"限制。从海洋法基本理论、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可以认为:受制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对领土型混合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在仲裁庭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解决领土型混合争议的合理路径应是在充分尊重争议当事国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解决争议的理性选择,而不应由仲裁庭强行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破坏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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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治保障

  • 论我国对外援助基本法的构建——基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统筹思考的视角

    韩永红;

    对外援助作为一种国家战略实施工具,其有效实施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有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存在结构分散、立法层级低、处罚力度不够、可能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其立法思维仍然锁定在国内法,缺乏国际法维度的考量。我国未来的对外援助基本法不仅是国内法也关涉国际法,应该统筹利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资源,进行内容框架的构建。该法应以提升我国对外援助的效果,提高我国在对外援助国际制度体系中的话语权为目标,就对外援助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一般行为规范等问题提供原则性规定。

    2018年04期 v.2 99-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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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对外援助基本法的构建——基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统筹思考的视角

    韩永红;

    对外援助作为一种国家战略实施工具,其有效实施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有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存在结构分散、立法层级低、处罚力度不够、可能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其立法思维仍然锁定在国内法,缺乏国际法维度的考量。我国未来的对外援助基本法不仅是国内法也关涉国际法,应该统筹利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资源,进行内容框架的构建。该法应以提升我国对外援助的效果,提高我国在对外援助国际制度体系中的话语权为目标,就对外援助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一般行为规范等问题提供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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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专题

  • 论航空器用途与航空器法律性质的关系

    张政;

    将民用航空器区别于公用或国家航空器是民用航空法得以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但如何判断航空器属于民用航空器或是国家航空器则一直存在争议。《芝加哥公约》确定航空器的法律性质所依据的标准是航空器用途说,但在实践中,航空器可能因为机上发生危害民航安全行为而改变原有的运输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民用用途,或在被劫持或威胁劫持时失去原有的民用用途,此时航空器的法律性质是否随之改变尚不明晰。通过对国际民航法律规则和实例的分析可以得知,民用航空器的用途确实可能因危害行为而发生临时改变,但各国仍应将此类航空器视为民用航空器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航空器用途被迫临时改变时并不影响航空器的法律性质。

    2018年04期 v.2 116-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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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航空器用途与航空器法律性质的关系

    张政;

    将民用航空器区别于公用或国家航空器是民用航空法得以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但如何判断航空器属于民用航空器或是国家航空器则一直存在争议。《芝加哥公约》确定航空器的法律性质所依据的标准是航空器用途说,但在实践中,航空器可能因为机上发生危害民航安全行为而改变原有的运输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民用用途,或在被劫持或威胁劫持时失去原有的民用用途,此时航空器的法律性质是否随之改变尚不明晰。通过对国际民航法律规则和实例的分析可以得知,民用航空器的用途确实可能因危害行为而发生临时改变,但各国仍应将此类航空器视为民用航空器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航空器用途被迫临时改变时并不影响航空器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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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的借力融合与演变

    高乐鑫;

    诞生于美国的国际航线联营已成为全球航空运输业转型的新动向。在美国,以反垄断豁免授权为连接纽带,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经相互借力已实现全面动态融合。国际航线联营以天空开放为先决条件是美国外交政策和反托拉斯法保驾护航的产物,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联,也未演进为普世经验法则。须承认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融合的既成事实,但亦不能否定国际航线联营可依传统航空运输协定建构的法律逻辑。中国正在尝试国际航线联营和扩大航权安排,并同东盟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地区和国家签订天空开放协定。持续推进航空自由化是新时代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必由之路,但应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地拓展国际航线联营和适用天空开放。

    2018年04期 v.2 129-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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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的借力融合与演变

    高乐鑫;

    诞生于美国的国际航线联营已成为全球航空运输业转型的新动向。在美国,以反垄断豁免授权为连接纽带,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经相互借力已实现全面动态融合。国际航线联营以天空开放为先决条件是美国外交政策和反托拉斯法保驾护航的产物,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联,也未演进为普世经验法则。须承认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际航线联营和天空开放融合的既成事实,但亦不能否定国际航线联营可依传统航空运输协定建构的法律逻辑。中国正在尝试国际航线联营和扩大航权安排,并同东盟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地区和国家签订天空开放协定。持续推进航空自由化是新时代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必由之路,但应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地拓展国际航线联营和适用天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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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碳排放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李汝义;

    航空碳减排问题备受国内外关注。实现中国航空业低碳发展,减少航空"结构性"、"相对性"碳排放量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国际民航组织和欧盟等已对航空业低碳发展进行了有效探索,并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航空碳减排的有效方法。实现我国航空碳排放有效控制,必须着眼长远可持续发展,实施航空碳排放权交易。我国应尽快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及航空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制度,实现航空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化和程式化,加强中国航空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主动应对全球基于市场的航空减排机制。

    2018年04期 v.2 146-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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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碳排放的法律规制:域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李汝义;

    航空碳减排问题备受国内外关注。实现中国航空业低碳发展,减少航空"结构性"、"相对性"碳排放量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国际民航组织和欧盟等已对航空业低碳发展进行了有效探索,并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航空碳减排的有效方法。实现我国航空碳排放有效控制,必须着眼长远可持续发展,实施航空碳排放权交易。我国应尽快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及航空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制度,实现航空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化和程式化,加强中国航空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主动应对全球基于市场的航空减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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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刊启事

    <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特别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外国法及比较法)论文。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编辑部在收到作者投稿1个月内通知作者评审结果。投稿请登录《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网站http://ilr.whu.edu.cn/,也可以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2018年04期 v.2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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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稿要求

    <正>一、稿件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字到2万字为宜。二、本刊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三、作者简介原则上仅标明作者姓名、单位和专业职称、职务。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名称、来源和批准号。四、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内容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五、稿件中所有注释均采用脚注,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脚注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每页重新编号。六、引用文献时,请务必核实无误,并精确到具体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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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刊启事

    <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特别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外国法及比较法)论文。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编辑部在收到作者投稿1个月内通知作者评审结果。投稿请登录《武大国际法评论》编辑部网站http://ilr.whu.edu.cn/,也可以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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