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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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利弊分析及我国的对策

    肖永平;

    考虑到我国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关系中经济地位的改变,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同时《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克服其固有弊端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与规则,建议中国及时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促进我国法院判决的跨国执行,完善中国涉外司法与国际仲裁制度,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同时,在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和实际联系要求3个方面作出限制性声明,并利用批准《海牙公约》的契机,明确和丰富中国法院对"国际性案件"的认定标准,改变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互惠的标准,明确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为被选择法院地法。

    2017年05期 v.1 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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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利弊分析及我国的对策

    肖永平;

    考虑到我国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关系中经济地位的改变,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同时《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克服其固有弊端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与规则,建议中国及时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促进我国法院判决的跨国执行,完善中国涉外司法与国际仲裁制度,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同时,在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和实际联系要求3个方面作出限制性声明,并利用批准《海牙公约》的契机,明确和丰富中国法院对"国际性案件"的认定标准,改变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互惠的标准,明确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为被选择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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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以我国法院裁判实践为视角

    汪金兰;

    管辖协议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兼具实体法上的契约属性和程序法上的诉讼属性。司法实践中,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主体由受诉法院承担,而不考虑被选择的排他性管辖法院对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权限。由于我国法律对涉外管辖协议的准据法未作规定,法院通常将其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对当事人主张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主张予以否认。至于审查的内容,法院应当基于管辖协议的双重属性对管辖协议进行契约效力审查和诉讼效力审查。

    2017年05期 v.1 17-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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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以我国法院裁判实践为视角

    汪金兰;

    管辖协议本质上属于诉讼契约,兼具实体法上的契约属性和程序法上的诉讼属性。司法实践中,涉外管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主体由受诉法院承担,而不考虑被选择的排他性管辖法院对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权限。由于我国法律对涉外管辖协议的准据法未作规定,法院通常将其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对当事人主张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主张予以否认。至于审查的内容,法院应当基于管辖协议的双重属性对管辖协议进行契约效力审查和诉讼效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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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基础与实现路径

    杨泽伟;

    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与周边国家就开始倡导成立"能源共同体"。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构建的法律依据有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等。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应当坚持互利原则、互补性原则、平等合作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虽然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还面临不少困难,但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可以通过增进互信、进一步发挥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的作用来最终实现这一目标。

    2017年05期 v.1 27-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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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法律基础与实现路径

    杨泽伟;

    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与周边国家就开始倡导成立"能源共同体"。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构建的法律依据有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等。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应当坚持互利原则、互补性原则、平等合作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虽然中国与周边能源共同体的构建还面临不少困难,但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可以通过增进互信、进一步发挥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的作用来最终实现这一目标。

    2017年05期 v.1 27-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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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攻击国家责任判定中的证明标准初探——基于国际法院判例的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

    何志鹏;王惠茹;

    面对国际法上缺乏统一明确的证明标准的现实,通过对国际法院判例的实证分析,发现国际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普通法系的证据标准体系,并通过对相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同类案件采取的证明标准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据此,结合网络攻击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可能的属性,并考虑到网络攻击自身的特殊性,试图初步回答网络攻击国家责任判定中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问题。

    2017年05期 v.1 38-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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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攻击国家责任判定中的证明标准初探——基于国际法院判例的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

    何志鹏;王惠茹;

    面对国际法上缺乏统一明确的证明标准的现实,通过对国际法院判例的实证分析,发现国际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普通法系的证据标准体系,并通过对相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同类案件采取的证明标准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据此,结合网络攻击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可能的属性,并考虑到网络攻击自身的特殊性,试图初步回答网络攻击国家责任判定中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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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不法性

    朱利江;杨承甫;

    联合国大会于2016年12月21日设立的叙利亚问题"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并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机制,而是一个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辅助机关。《联合国宪章》第22条和第29条不足以成为联大设立这一机制的依据。《联合国宪章》中也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说明联大依据《联合国宪章》而拥有暗含权力来设立这一机制。因此,联大设立这一机制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刑事侦查权是一项国际刑法上的执法权力,因此只有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才能具有这样的权力。联大"平行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的嗣后实践也不支持这一机制的合法性。另外,"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非法设立也是国际性机构扩权倾向的新体现。

    2017年05期 v.1 54-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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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不法性

    朱利江;杨承甫;

    联合国大会于2016年12月21日设立的叙利亚问题"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并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机制,而是一个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辅助机关。《联合国宪章》第22条和第29条不足以成为联大设立这一机制的依据。《联合国宪章》中也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说明联大依据《联合国宪章》而拥有暗含权力来设立这一机制。因此,联大设立这一机制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刑事侦查权是一项国际刑法上的执法权力,因此只有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才能具有这样的权力。联大"平行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的嗣后实践也不支持这一机制的合法性。另外,"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非法设立也是国际性机构扩权倾向的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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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黄文博;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是首个海上共同开发国家间争端的仲裁案件。东帝汶试图通过国际仲裁来挣脱《特定海上安排条约》法律框架的束缚,寻求与澳大利亚达成最终海域划界,维护海洋权益。采用实证分析法,详细介绍案件背景和基本情况,总结案件的特点并重点评述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临时安排的相关规定、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无效的情形等。中国推进海上共同开发,要吸取东帝汶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和教训,以国际法和海上共同开发协定为依据,灵活地选择和运用争端解决方法,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仲裁和谈判。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国际石油公司的作用,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一个沟通与协商的平台,推进海上共同开发进程。

    2017年05期 v.1 7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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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黄文博;

    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是首个海上共同开发国家间争端的仲裁案件。东帝汶试图通过国际仲裁来挣脱《特定海上安排条约》法律框架的束缚,寻求与澳大利亚达成最终海域划界,维护海洋权益。采用实证分析法,详细介绍案件背景和基本情况,总结案件的特点并重点评述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临时安排的相关规定、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无效的情形等。中国推进海上共同开发,要吸取东帝汶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和教训,以国际法和海上共同开发协定为依据,灵活地选择和运用争端解决方法,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仲裁和谈判。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国际石油公司的作用,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一个沟通与协商的平台,推进海上共同开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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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仲裁程序规则中的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研究

    靳也;

    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通过非争端方参与或共同作出联合声明两种路径在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过程中对条约约文进行解释。缔约国条约机制限缩了仲裁庭行使条约解释权的空间范围。全体缔约国根据国际投资条约作出的联合解释独立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习惯法,而非争端缔约方的单方解释则可能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的条约解释要素。缔约国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在仲裁过程中共同解释约文的行为并不违反仲裁正当程序原则,也并未对投资者权利造成损害。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是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限缩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有效方式,应当在缔约与仲裁实践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2017年05期 v.1 87-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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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仲裁程序规则中的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研究

    靳也;

    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通过非争端方参与或共同作出联合声明两种路径在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过程中对条约约文进行解释。缔约国条约机制限缩了仲裁庭行使条约解释权的空间范围。全体缔约国根据国际投资条约作出的联合解释独立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习惯法,而非争端缔约方的单方解释则可能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的条约解释要素。缔约国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在仲裁过程中共同解释约文的行为并不违反仲裁正当程序原则,也并未对投资者权利造成损害。缔约国条约解释机制是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限缩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有效方式,应当在缔约与仲裁实践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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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专题

  • 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

    徐国建;

    2016年6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特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该公约草案分为"范围和定义"、"承认与执行"两章,共15条,与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内容和体系上的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原则、判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根据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特别问题等部分内容皆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蓝本而制定。此项公约草案的起草和谈判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国内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增强国内法院判决效力的发挥,发挥国内司法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促进作用。

    2017年05期 v.1 100-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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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

    徐国建;

    2016年6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特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该公约草案分为"范围和定义"、"承认与执行"两章,共15条,与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内容和体系上的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原则、判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根据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特别问题等部分内容皆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蓝本而制定。此项公约草案的起草和谈判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国内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增强国内法院判决效力的发挥,发挥国内司法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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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带一路”倡议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间接管辖权问题研究

    乔雄兵;王怡文;

    间接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法院可以通过判断原审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合理来避免承认与执行原审国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各国国内法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公约均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我国仍欠缺这方面的立法,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比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完善我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间接管辖权规则,确立以惯常居所为基础的普通管辖、细化合同管辖规则、完善推定管辖,进一步探讨消费者合同和雇佣者合同纠纷管辖制度,通过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性公约来统一间接管辖权规则。

    2017年05期 v.1 130-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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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带一路”倡议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间接管辖权问题研究

    乔雄兵;王怡文;

    间接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法院可以通过判断原审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合理来避免承认与执行原审国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各国国内法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公约均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我国仍欠缺这方面的立法,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比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完善我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间接管辖权规则,确立以惯常居所为基础的普通管辖、细化合同管辖规则、完善推定管辖,进一步探讨消费者合同和雇佣者合同纠纷管辖制度,通过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性公约来统一间接管辖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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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例外

    李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强,一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管辖权、终局性和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审查。欺诈例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抗辩之一,在普通法系由来已久,并在维护判决作出国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上始终彰显其旺盛生命力。从欺诈例外的含义、范围以及欺诈例外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处理方面,剖析欺诈例外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的运用,结合我国既有相关立法及区际司法实践,力求为我国在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抗辩提供理论参考。

    2017年05期 v.1 141-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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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例外

    李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强,一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管辖权、终局性和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审查。欺诈例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抗辩之一,在普通法系由来已久,并在维护判决作出国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上始终彰显其旺盛生命力。从欺诈例外的含义、范围以及欺诈例外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处理方面,剖析欺诈例外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的运用,结合我国既有相关立法及区际司法实践,力求为我国在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抗辩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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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劲松

    <正>1953年出生,湖北黄冈人,1984年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曾游学欧美,先后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英国伦敦大学(中欧项目客座教授)、德国特利尔大学、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美国乔治敦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和研究。

    2017年05期 v.1 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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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劲松

    <正>1953年出生,湖北黄冈人,1984年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曾游学欧美,先后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英国伦敦大学(中欧项目客座教授)、德国特利尔大学、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美国乔治敦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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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刊启事

    <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特别欢迎选题新颖、见解独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外国法及比较法)论文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编辑部在收到作者投稿一个月内通知作者评审结果。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2017年05期 v.1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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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稿要求

    <正>一、稿件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到2万字为宜。二、本刊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三、作者简介原则上仅标明作者姓名、单位和专业职称、职务。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名称、来源和批准号。四、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内容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限5个以内)。五、稿件中所有注释均采用脚注,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脚注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每页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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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刊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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