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永平;
有效共建"一带一路"亟须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目的,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弘扬包容司法文化,包括支持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2017年01期 v.1 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927 ] - 肖永平;
有效共建"一带一路"亟须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目的,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弘扬包容司法文化,包括支持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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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共建"一带一路"亟须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目的,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弘扬包容司法文化,包括支持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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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其他国家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2017年01期 v.1 18-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648 ] - 杜涛;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其他国家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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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其他国家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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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对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指明不同国家的理性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博弈表明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会陷入相互拒绝的困境。智猪博弈表明经济大国在与小国的博弈中没有占优战略,但是双方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无限次重复博弈表明从长远来看合作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则指出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能保证参与人达成合作,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种拒绝行为对我国的长远利益是无益的。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强化互惠关系、加快条约签订以推动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合作。
2017年01期 v.1 34-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259 ] - 何其生;张霞光;
博弈论对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指明不同国家的理性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博弈表明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会陷入相互拒绝的困境。智猪博弈表明经济大国在与小国的博弈中没有占优战略,但是双方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无限次重复博弈表明从长远来看合作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则指出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能保证参与人达成合作,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种拒绝行为对我国的长远利益是无益的。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强化互惠关系、加快条约签订以推动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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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对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指明不同国家的理性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博弈表明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会陷入相互拒绝的困境。智猪博弈表明经济大国在与小国的博弈中没有占优战略,但是双方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无限次重复博弈表明从长远来看合作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则指出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能保证参与人达成合作,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种拒绝行为对我国的长远利益是无益的。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强化互惠关系、加快条约签订以推动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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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加入公约之后,因此,把握合适的时间点加入公约体系,应该是避免对我国法院竞争力以及我国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现实举措。
2017年01期 v.1 53-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51 ] - 王吉文;
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加入公约之后,因此,把握合适的时间点加入公约体系,应该是避免对我国法院竞争力以及我国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现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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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加入公约之后,因此,把握合适的时间点加入公约体系,应该是避免对我国法院竞争力以及我国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现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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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判决终局性是影响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立法与实践对终局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立法对外国判决的终局性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终局性有不同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判决在国际社会的自由流动,保障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需要在立法与司法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制度。
2017年01期 v.1 70-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139 ] - 乔雄兵;
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判决终局性是影响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立法与实践对终局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立法对外国判决的终局性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终局性有不同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判决在国际社会的自由流动,保障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需要在立法与司法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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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判决终局性是影响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立法与实践对终局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立法对外国判决的终局性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终局性有不同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判决在国际社会的自由流动,保障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需要在立法与司法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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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包括对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未决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冲突的审查。各国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是确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诉讼竞合审查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模式上,将管辖权阶段的诉讼竞合协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竞合审查合并立法,忽视了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审查的独立性;立法规范上,存在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模糊,诉讼竞合审查类型不够周全、时间点确定欠缺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到法院对诉讼竞合的审查。我国未来完善立法时,应将第533条一分为二,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事项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项审查条件,与其他审查事项集中规定。明确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因是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补充完善诉讼竞合审查的类型,对于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冲突采用先申请原则;对我国生效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采用先判决原则;对我国未决诉讼与外国判决承认采用先受理原则。
2017年01期 v.1 87-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90 ] - 张淑钿;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包括对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未决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冲突的审查。各国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是确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诉讼竞合审查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模式上,将管辖权阶段的诉讼竞合协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竞合审查合并立法,忽视了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审查的独立性;立法规范上,存在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模糊,诉讼竞合审查类型不够周全、时间点确定欠缺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到法院对诉讼竞合的审查。我国未来完善立法时,应将第533条一分为二,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事项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项审查条件,与其他审查事项集中规定。明确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因是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补充完善诉讼竞合审查的类型,对于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冲突采用先申请原则;对我国生效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采用先判决原则;对我国未决诉讼与外国判决承认采用先受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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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包括对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未决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冲突的审查。各国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是确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诉讼竞合审查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模式上,将管辖权阶段的诉讼竞合协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竞合审查合并立法,忽视了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审查的独立性;立法规范上,存在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模糊,诉讼竞合审查类型不够周全、时间点确定欠缺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到法院对诉讼竞合的审查。我国未来完善立法时,应将第533条一分为二,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事项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项审查条件,与其他审查事项集中规定。明确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因是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补充完善诉讼竞合审查的类型,对于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冲突采用先申请原则;对我国生效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采用先判决原则;对我国未决诉讼与外国判决承认采用先受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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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乃根;
对条约或具有国际义务性质的国家单方声明的有效解释原则源于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但是,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ICSID仲裁实践中,该原则是否进一步适用于具有同意ICSID管辖的国际义务之国内投资立法?如果适用,怎样适用?诸如此类问题,迄今更是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ICSID仲裁涉及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案件日益增多。深入、全面地研究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应对涉华ICSID的管辖权及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2017年01期 v.1 103-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696 ] - 张乃根;
对条约或具有国际义务性质的国家单方声明的有效解释原则源于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但是,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ICSID仲裁实践中,该原则是否进一步适用于具有同意ICSID管辖的国际义务之国内投资立法?如果适用,怎样适用?诸如此类问题,迄今更是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ICSID仲裁涉及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案件日益增多。深入、全面地研究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应对涉华ICSID的管辖权及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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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或具有国际义务性质的国家单方声明的有效解释原则源于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但是,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ICSID仲裁实践中,该原则是否进一步适用于具有同意ICSID管辖的国际义务之国内投资立法?如果适用,怎样适用?诸如此类问题,迄今更是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ICSID仲裁涉及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案件日益增多。深入、全面地研究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应对涉华ICSID的管辖权及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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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混合"性质使投资条约仲裁迈向程序透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商事仲裁区别于投资仲裁、利益平衡理念下的自由裁量以及投资仲裁透明例外等基本原则。在秉承投资仲裁透明的理念下,透明度规则构建了从仲裁开始至裁决发布等整个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义务。这是国际组织协调并促进国际投资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但也存有不足。中国必须采取谨慎措施应对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发展趋势。
2017年01期 v.1 119-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80 ] - 朱明新;
国际投资法的"混合"性质使投资条约仲裁迈向程序透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商事仲裁区别于投资仲裁、利益平衡理念下的自由裁量以及投资仲裁透明例外等基本原则。在秉承投资仲裁透明的理念下,透明度规则构建了从仲裁开始至裁决发布等整个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义务。这是国际组织协调并促进国际投资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但也存有不足。中国必须采取谨慎措施应对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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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混合"性质使投资条约仲裁迈向程序透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商事仲裁区别于投资仲裁、利益平衡理念下的自由裁量以及投资仲裁透明例外等基本原则。在秉承投资仲裁透明的理念下,透明度规则构建了从仲裁开始至裁决发布等整个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义务。这是国际组织协调并促进国际投资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但也存有不足。中国必须采取谨慎措施应对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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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梁西,别名梁宋云,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中国著名国际法学专家、教授,国际组织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53年至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选批准为国际法博士生导师。曾先后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等职。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大学
2017年01期 v.1 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0 ] -
<正>梁西,别名梁宋云,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中国著名国际法学专家、教授,国际组织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53年至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选批准为国际法博士生导师。曾先后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等职。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大学
2017年01期 v.1 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0 ] <正>梁西,别名梁宋云,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中国著名国际法学专家、教授,国际组织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53年至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选批准为国际法博士生导师。曾先后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等职。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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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外国法或其他相关国际法)论文,特别欢迎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或通过本刊网站投稿系统网上提交:网址:http://www.ilr.whu.edu.cn。
2017年01期 v.1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0 ] <正>一、稿件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到2万字为宜。二、本刊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三、作者简介原则上仅标明作者姓名、单位和专业职称、职务。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名称、来源和批准号。四、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内容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限5个以内)。五、稿件中所有注释均采用脚注,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脚注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每页重新编号。六、引用文献时,请务必核实无误,并精确到具体页码。七、稿件不使用前引注,每项注释内容应完整标明。八、引用资料非来源于原始出处时,应注明"转引自"。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应加"参见"或
2017年01期 v.1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6 ] -
<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外国法或其他相关国际法)论文,特别欢迎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或通过本刊网站投稿系统网上提交:网址:http://www.ilr.whu.edu.cn。
2017年01期 v.1 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0 ] <正>一、稿件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到2万字为宜。二、本刊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三、作者简介原则上仅标明作者姓名、单位和专业职称、职务。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名称、来源和批准号。四、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内容摘要(限300字以内)和关键词(限5个以内)。五、稿件中所有注释均采用脚注,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脚注用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每页重新编号。六、引用文献时,请务必核实无误,并精确到具体页码。七、稿件不使用前引注,每项注释内容应完整标明。八、引用资料非来源于原始出处时,应注明"转引自"。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应加"参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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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外国法或其他相关国际法)论文,特别欢迎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三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投稿请将电子版稿件发送至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或通过本刊网站投稿系统网上提交:网址:http://www.ilr.w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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