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其生;杨羽;
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就国际司法救助事项作出规定的国际性条约,其扩大了国际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保障了外国公民的司法权。随着我国公民出国人数的持续增长,加入公约对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司法救助可归纳为:缔约国的中央机关、转递机关、法院或其他负责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当事人给予诉讼及承认与执行判决阶段的法律援助,免费转递救助申请和免除认证文件,禁止因外国证人或专家到达缔约国出庭之前的行为进行逮捕和拘留,以及在免除担保、免除逮捕、获得记录和判决书等方面给予国民待遇,以保障其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对照《公约》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两者在原则上并无巨大的分歧。虽然我国加入《公约》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我国应在统一国际司法救助的概念、衔接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关系和保障国际司法救助的实施三方面进行改进。
2016年01期 v.19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11 ] - 何其生;杨羽;
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就国际司法救助事项作出规定的国际性条约,其扩大了国际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保障了外国公民的司法权。随着我国公民出国人数的持续增长,加入公约对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司法救助可归纳为:缔约国的中央机关、转递机关、法院或其他负责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当事人给予诉讼及承认与执行判决阶段的法律援助,免费转递救助申请和免除认证文件,禁止因外国证人或专家到达缔约国出庭之前的行为进行逮捕和拘留,以及在免除担保、免除逮捕、获得记录和判决书等方面给予国民待遇,以保障其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对照《公约》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两者在原则上并无巨大的分歧。虽然我国加入《公约》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我国应在统一国际司法救助的概念、衔接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关系和保障国际司法救助的实施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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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就国际司法救助事项作出规定的国际性条约,其扩大了国际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保障了外国公民的司法权。随着我国公民出国人数的持续增长,加入公约对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司法救助可归纳为:缔约国的中央机关、转递机关、法院或其他负责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当事人给予诉讼及承认与执行判决阶段的法律援助,免费转递救助申请和免除认证文件,禁止因外国证人或专家到达缔约国出庭之前的行为进行逮捕和拘留,以及在免除担保、免除逮捕、获得记录和判决书等方面给予国民待遇,以保障其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对照《公约》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两者在原则上并无巨大的分歧。虽然我国加入《公约》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我国应在统一国际司法救助的概念、衔接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关系和保障国际司法救助的实施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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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1996年颁布的《仲裁法》在实施了19年后,首次于2015年经历修改并在同年7月生效。《仲裁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范围的扩大,允许公共机构成为仲裁当事人,优化仲裁员选定方式,增强仲裁庭和仲裁员的权限,支持其发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开创了仲裁函制度,改善了仲裁和司法的衔接与沟通。巴西不断放宽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吸收联合国示范法更新的内容,加强了仲裁的友好性及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能力。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趋势下,随着经贸投资的增加必然带来更多的商事纠纷,巴西仲裁制度的发展路径也对同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未来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016年01期 v.19 2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09 ] - 赵懿先;魏丹;
巴西1996年颁布的《仲裁法》在实施了19年后,首次于2015年经历修改并在同年7月生效。《仲裁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范围的扩大,允许公共机构成为仲裁当事人,优化仲裁员选定方式,增强仲裁庭和仲裁员的权限,支持其发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开创了仲裁函制度,改善了仲裁和司法的衔接与沟通。巴西不断放宽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吸收联合国示范法更新的内容,加强了仲裁的友好性及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能力。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趋势下,随着经贸投资的增加必然带来更多的商事纠纷,巴西仲裁制度的发展路径也对同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未来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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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1996年颁布的《仲裁法》在实施了19年后,首次于2015年经历修改并在同年7月生效。《仲裁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范围的扩大,允许公共机构成为仲裁当事人,优化仲裁员选定方式,增强仲裁庭和仲裁员的权限,支持其发出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开创了仲裁函制度,改善了仲裁和司法的衔接与沟通。巴西不断放宽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吸收联合国示范法更新的内容,加强了仲裁的友好性及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能力。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趋势下,随着经贸投资的增加必然带来更多的商事纠纷,巴西仲裁制度的发展路径也对同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中国未来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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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在海上遭遇海难,并且危及船上人命及财产安全时,往往会选择临近沿海国请求避难或救助并进行修理。但是如果遇难船载运油类、有毒有害等货物时,沿海国往往基于环境保护及安全需要,拒绝遇难船进入避难地的请求。国际上先后发生1999年"The Erika"、2001年"The Prestige"等案件,这些油轮均因为被沿海国相继拒绝进入避难地而最终沉没大海,导致更为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呼吁沿海国应当为这些遇难船舶提供适当的避难地。一方面是遇难船无助地试图寻求包括避难地在内的救助,一方面是沿海国冷冷地以各种借口拒绝。如何平衡船舶安全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各方利益,一直是国际社会不懈努力的目标。本文首先从遇难船准入问题的由来作为切入点,从历史沿革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目前国际立法在解决遇难船避难地准入方面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并分析国际社会对于遇难船避难地问题的对策和我国目前的应对情况,最后提出相关应对机制构建的建议和对策。
2016年01期 v.19 4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36 ] - 郭萍;吴胤槟;
当船舶在海上遭遇海难,并且危及船上人命及财产安全时,往往会选择临近沿海国请求避难或救助并进行修理。但是如果遇难船载运油类、有毒有害等货物时,沿海国往往基于环境保护及安全需要,拒绝遇难船进入避难地的请求。国际上先后发生1999年"The Erika"、2001年"The Prestige"等案件,这些油轮均因为被沿海国相继拒绝进入避难地而最终沉没大海,导致更为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呼吁沿海国应当为这些遇难船舶提供适当的避难地。一方面是遇难船无助地试图寻求包括避难地在内的救助,一方面是沿海国冷冷地以各种借口拒绝。如何平衡船舶安全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各方利益,一直是国际社会不懈努力的目标。本文首先从遇难船准入问题的由来作为切入点,从历史沿革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目前国际立法在解决遇难船避难地准入方面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并分析国际社会对于遇难船避难地问题的对策和我国目前的应对情况,最后提出相关应对机制构建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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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在海上遭遇海难,并且危及船上人命及财产安全时,往往会选择临近沿海国请求避难或救助并进行修理。但是如果遇难船载运油类、有毒有害等货物时,沿海国往往基于环境保护及安全需要,拒绝遇难船进入避难地的请求。国际上先后发生1999年"The Erika"、2001年"The Prestige"等案件,这些油轮均因为被沿海国相继拒绝进入避难地而最终沉没大海,导致更为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呼吁沿海国应当为这些遇难船舶提供适当的避难地。一方面是遇难船无助地试图寻求包括避难地在内的救助,一方面是沿海国冷冷地以各种借口拒绝。如何平衡船舶安全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各方利益,一直是国际社会不懈努力的目标。本文首先从遇难船准入问题的由来作为切入点,从历史沿革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目前国际立法在解决遇难船避难地准入方面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并分析国际社会对于遇难船避难地问题的对策和我国目前的应对情况,最后提出相关应对机制构建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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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是改革开放初期创设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成为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法学院校创建多元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同时搭建法院系统自身的外国法查明平台,为查明外国法开拓新途径,提高查明效率。对于涉港、涉澳案件,也可以请求港、澳中联办协助查明香港法和澳门法。对于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当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各种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加以整合,厘清其效力位阶,构建多元、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体系。
2016年01期 v.19 57-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44 ] - 王贵枫;
我国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是改革开放初期创设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成为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法学院校创建多元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同时搭建法院系统自身的外国法查明平台,为查明外国法开拓新途径,提高查明效率。对于涉港、涉澳案件,也可以请求港、澳中联办协助查明香港法和澳门法。对于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当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各种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加以整合,厘清其效力位阶,构建多元、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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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是改革开放初期创设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需要,成为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法学院校创建多元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同时搭建法院系统自身的外国法查明平台,为查明外国法开拓新途径,提高查明效率。对于涉港、涉澳案件,也可以请求港、澳中联办协助查明香港法和澳门法。对于既有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当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对各种外国法查明途径应加以整合,厘清其效力位阶,构建多元、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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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远去,二十国集团领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临"执行难"问题。各国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广度、深度、方式和时间表参差不一,导致互相之间恶性竞争,改革目标落空,可能引发新一轮金融危机。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国际金融法的软法传统。本文提出"四维度理论",主张从义务、强度、授权、执行等四个维度硬化国际金融法,解决国际标准的执行问题。笔者建议推进建设强有力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中心完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并设想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用于国际金融监管的争端解决机制。
2016年01期 v.19 72-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69 ] - 顾宾;LIU Tong;
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远去,二十国集团领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临"执行难"问题。各国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广度、深度、方式和时间表参差不一,导致互相之间恶性竞争,改革目标落空,可能引发新一轮金融危机。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国际金融法的软法传统。本文提出"四维度理论",主张从义务、强度、授权、执行等四个维度硬化国际金融法,解决国际标准的执行问题。笔者建议推进建设强有力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中心完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并设想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用于国际金融监管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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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远去,二十国集团领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临"执行难"问题。各国执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广度、深度、方式和时间表参差不一,导致互相之间恶性竞争,改革目标落空,可能引发新一轮金融危机。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是国际金融法的软法传统。本文提出"四维度理论",主张从义务、强度、授权、执行等四个维度硬化国际金融法,解决国际标准的执行问题。笔者建议推进建设强有力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中心完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并设想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用于国际金融监管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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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补救权是CISG中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机制,在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补救权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后者统一以合理性为其边界;法定补救权的行使令卖方负担补救履行的义务,令买方负担协作义务:补救权能够影响或者对抗买方与之不相容的救济选择,它不仅优先于买方的减价权以及履行请求权,而且决定着损害赔偿的最终范围;此外,不履行被合理补救的可能性以及卖方提供补救的明确意愿原则上能够排除根本违约的构成,从而间接影响买方宣告无效权的成立。通过这一权利的设置,公约确保了卖方赚取原合同下全额价款的第二次机会。
2016年01期 v.19 110-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57 ] - 俞彦韬;
卖方补救权是CISG中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机制,在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补救权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后者统一以合理性为其边界;法定补救权的行使令卖方负担补救履行的义务,令买方负担协作义务:补救权能够影响或者对抗买方与之不相容的救济选择,它不仅优先于买方的减价权以及履行请求权,而且决定着损害赔偿的最终范围;此外,不履行被合理补救的可能性以及卖方提供补救的明确意愿原则上能够排除根本违约的构成,从而间接影响买方宣告无效权的成立。通过这一权利的设置,公约确保了卖方赚取原合同下全额价款的第二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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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补救权是CISG中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机制,在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补救权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后者统一以合理性为其边界;法定补救权的行使令卖方负担补救履行的义务,令买方负担协作义务:补救权能够影响或者对抗买方与之不相容的救济选择,它不仅优先于买方的减价权以及履行请求权,而且决定着损害赔偿的最终范围;此外,不履行被合理补救的可能性以及卖方提供补救的明确意愿原则上能够排除根本违约的构成,从而间接影响买方宣告无效权的成立。通过这一权利的设置,公约确保了卖方赚取原合同下全额价款的第二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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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承诺免除死刑是指保留死刑的请求国应已废除死刑的被请求国要求,承诺对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承诺免除死刑主要是基于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现实考虑。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国内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承诺免除死刑条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时应增加量刑承诺条款,日后在与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可尝试将承诺免除死刑作为拒绝提供协助的例外条款。
2016年01期 v.19 135-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67 ] - 朱慧兰;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承诺免除死刑是指保留死刑的请求国应已废除死刑的被请求国要求,承诺对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承诺免除死刑主要是基于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现实考虑。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国内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承诺免除死刑条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时应增加量刑承诺条款,日后在与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可尝试将承诺免除死刑作为拒绝提供协助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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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承诺免除死刑是指保留死刑的请求国应已废除死刑的被请求国要求,承诺对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承诺免除死刑主要是基于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现实考虑。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国内法中尚未明确规定承诺免除死刑条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时应增加量刑承诺条款,日后在与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可尝试将承诺免除死刑作为拒绝提供协助的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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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解释人权条约的作用。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相关报告来看,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的规范性内容在对其表示同意的国家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对于人权条约机构在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条约的解释,缔约国有义务作出赞同或反对的回应。国家对一般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保持沉默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嗣后实践。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关于国家控烟义务、经社文权利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域外义务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在多数保持沉默的缔约国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在少数明确表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虽不构成嗣后实践,但仍可作为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
2016年01期 v.19 149-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25 ] - 于亮;
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解释人权条约的作用。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相关报告来看,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的规范性内容在对其表示同意的国家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对于人权条约机构在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条约的解释,缔约国有义务作出赞同或反对的回应。国家对一般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保持沉默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嗣后实践。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关于国家控烟义务、经社文权利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域外义务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在多数保持沉默的缔约国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在少数明确表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虽不构成嗣后实践,但仍可作为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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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解释人权条约的作用。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相关报告来看,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的规范性内容在对其表示同意的国家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对于人权条约机构在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条约的解释,缔约国有义务作出赞同或反对的回应。国家对一般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保持沉默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嗣后实践。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关于国家控烟义务、经社文权利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域外义务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在多数保持沉默的缔约国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在少数明确表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虽不构成嗣后实践,但仍可作为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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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给予可再生能源以财政支持并不违反WTO补贴规则,但附加国内成分要求属于禁止性补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WTO补贴规则之间出现制度供需失衡,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面临补贴纪律与环境保护目的兼容难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区分合理补贴与不合理补贴、歧视性补贴措施难以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抗辩和利益集团的积极游说是导致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日益频发的症结。在WTO多边框架内,条约解释中合理适用非WTO规则、修订环境补贴例外条款及建构能源补贴的特殊规则皆是可行性方案。我国在区域(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可考虑借鉴《农业协定》模式设置能源补贴规则,并在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国民待遇原则减损条款的适用条件。
2016年01期 v.19 167-1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02 ] - 梁蓉;
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给予可再生能源以财政支持并不违反WTO补贴规则,但附加国内成分要求属于禁止性补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WTO补贴规则之间出现制度供需失衡,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面临补贴纪律与环境保护目的兼容难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区分合理补贴与不合理补贴、歧视性补贴措施难以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抗辩和利益集团的积极游说是导致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日益频发的症结。在WTO多边框架内,条约解释中合理适用非WTO规则、修订环境补贴例外条款及建构能源补贴的特殊规则皆是可行性方案。我国在区域(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可考虑借鉴《农业协定》模式设置能源补贴规则,并在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国民待遇原则减损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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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给予可再生能源以财政支持并不违反WTO补贴规则,但附加国内成分要求属于禁止性补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WTO补贴规则之间出现制度供需失衡,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面临补贴纪律与环境保护目的兼容难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区分合理补贴与不合理补贴、歧视性补贴措施难以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抗辩和利益集团的积极游说是导致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日益频发的症结。在WTO多边框架内,条约解释中合理适用非WTO规则、修订环境补贴例外条款及建构能源补贴的特殊规则皆是可行性方案。我国在区域(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可考虑借鉴《农业协定》模式设置能源补贴规则,并在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国民待遇原则减损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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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浪潮中备受瞩目,其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延续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超TRIPs"强保护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比较在民事执法措施、边境执法措施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标准,比我国相关措施更加详细且严格,可能会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损害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方权益。为了保障我国的海外利益,我国应抓住协定还在发展,相关措施并不成熟的有利时机,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建立应对机制和策略,书写中国规则。
2016年01期 v.19 189-2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02 ] - 郝发辉;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浪潮中备受瞩目,其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延续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超TRIPs"强保护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比较在民事执法措施、边境执法措施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标准,比我国相关措施更加详细且严格,可能会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损害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方权益。为了保障我国的海外利益,我国应抓住协定还在发展,相关措施并不成熟的有利时机,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建立应对机制和策略,书写中国规则。
2016年01期 v.19 189-2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02 ] - 郝发辉;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浪潮中备受瞩目,其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延续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超TRIPs"强保护规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比较在民事执法措施、边境执法措施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标准,比我国相关措施更加详细且严格,可能会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损害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方权益。为了保障我国的海外利益,我国应抓住协定还在发展,相关措施并不成熟的有利时机,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建立应对机制和策略,书写中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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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红玲;漆彤;
当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表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正在由抽象原则向具体规则转化。"一带一路"倡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发展战略,二者在理念与宗旨上存在高度契合。在"一带一路"所涉行业领域及地域范围内,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海外投资,只有突出强调沿线各国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可持续地获得推进。强调可持续发展,既是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有效方式,也将成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客观背景均要求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国内法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并贯穿始终,以多元平衡的视角对待投资者利益保护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一体化考虑。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容易异化为绿色投资壁垒,需要引起重视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尽管如此,中国的重点仍应放在更加务实地关注提升自身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加强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进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
2016年01期 v.19 228-2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076 ] - 宁红玲;漆彤;
当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表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正在由抽象原则向具体规则转化。"一带一路"倡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发展战略,二者在理念与宗旨上存在高度契合。在"一带一路"所涉行业领域及地域范围内,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海外投资,只有突出强调沿线各国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可持续地获得推进。强调可持续发展,既是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有效方式,也将成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客观背景均要求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国内法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并贯穿始终,以多元平衡的视角对待投资者利益保护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一体化考虑。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容易异化为绿色投资壁垒,需要引起重视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尽管如此,中国的重点仍应放在更加务实地关注提升自身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加强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进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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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表明,可持续发展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正在由抽象原则向具体规则转化。"一带一路"倡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发展战略,二者在理念与宗旨上存在高度契合。在"一带一路"所涉行业领域及地域范围内,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海外投资,只有突出强调沿线各国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可持续地获得推进。强调可持续发展,既是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有效方式,也将成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趋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客观背景均要求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国内法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并贯穿始终,以多元平衡的视角对待投资者利益保护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将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一体化考虑。同时,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可持续发展原则容易异化为绿色投资壁垒,需要引起重视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尽管如此,中国的重点仍应放在更加务实地关注提升自身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加强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进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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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是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战略构想,中亚处于实施该战略的关键区域。但是,我国尚未与任何中亚国家签署自贸协定,而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已经启动。为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现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加深与中亚的经贸关系,本文提出可构建一个由中、俄、印及中亚国家组成的泛欧亚经济伙伴关系,旨在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打通中亚。相比上合组织自贸区,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实现了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兼容,多方制衡的结构也有助于缓解相互戒备。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在经济带动力、贸易潜力和互补性等方面更具优势,有助于两者相互借重和共同发展。
2016年01期 v.19 246-2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65 ] - 谭秀杰;周茂荣;蒯娣;
"一带一路"倡议是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战略构想,中亚处于实施该战略的关键区域。但是,我国尚未与任何中亚国家签署自贸协定,而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已经启动。为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现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加深与中亚的经贸关系,本文提出可构建一个由中、俄、印及中亚国家组成的泛欧亚经济伙伴关系,旨在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打通中亚。相比上合组织自贸区,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实现了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兼容,多方制衡的结构也有助于缓解相互戒备。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在经济带动力、贸易潜力和互补性等方面更具优势,有助于两者相互借重和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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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是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大战略构想,中亚处于实施该战略的关键区域。但是,我国尚未与任何中亚国家签署自贸协定,而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已经启动。为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实现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加深与中亚的经贸关系,本文提出可构建一个由中、俄、印及中亚国家组成的泛欧亚经济伙伴关系,旨在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打通中亚。相比上合组织自贸区,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实现了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兼容,多方制衡的结构也有助于缓解相互戒备。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泛亚欧经济伙伴关系在经济带动力、贸易潜力和互补性等方面更具优势,有助于两者相互借重和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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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然而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海丝路"外部安全环境较为严峻,沿线除了存在相关国家间的军事冲突、政局不稳等传统安全问题外,还面临着以海盗犯罪为代表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目前,沿线打击海盗面临着地理与自然环境复杂、海盗组织不断蜕变、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存在严重缺失、海盗产生的根源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治理等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我国既是"海丝路"倡导国,也是遭受海盗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着眼于以上困难,我国今后应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深化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强对海盗的打击和威慑能力。
2016年01期 v.19 264-2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63 ] - 王竞超;
近年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然而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海丝路"外部安全环境较为严峻,沿线除了存在相关国家间的军事冲突、政局不稳等传统安全问题外,还面临着以海盗犯罪为代表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目前,沿线打击海盗面临着地理与自然环境复杂、海盗组织不断蜕变、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存在严重缺失、海盗产生的根源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治理等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我国既是"海丝路"倡导国,也是遭受海盗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着眼于以上困难,我国今后应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深化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强对海盗的打击和威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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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然而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海丝路"外部安全环境较为严峻,沿线除了存在相关国家间的军事冲突、政局不稳等传统安全问题外,还面临着以海盗犯罪为代表的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目前,沿线打击海盗面临着地理与自然环境复杂、海盗组织不断蜕变、现有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存在严重缺失、海盗产生的根源依然没有得到充分治理等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我国既是"海丝路"倡导国,也是遭受海盗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着眼于以上困难,我国今后应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深化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强对海盗的打击和威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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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乐;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外资管制措施均会对投资者权益带来影响,而能否对此实行司法审查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法尚未解决的问题。欧盟对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司法审查当中充分尊重成员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但对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手段合法性设定清晰的法律标准。与之相对比,在ICSID争端解决实践当中,何为国家安全、能否提交司法审查,以及手段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均不清晰,针对同一投资措施的五起案件甚至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目前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此状况原因在于,欧盟法律能够服务于多元目标,且欧洲法院具有构建区域法制体系的动力,而ICSID项下临时仲裁庭并无上述意愿。中国当前的双边缔约实践当中,外资管理的"国家安全"抗辩条款已经相当科学;同时,为服务于"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准入改革,即便无法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也至少应当列出负面清单,另外,还应对国家安全审查手段的合法性标准进行清晰的制度设计。
2016年01期 v.19 288-3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47 ] - 赵海乐;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外资管制措施均会对投资者权益带来影响,而能否对此实行司法审查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法尚未解决的问题。欧盟对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司法审查当中充分尊重成员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但对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手段合法性设定清晰的法律标准。与之相对比,在ICSID争端解决实践当中,何为国家安全、能否提交司法审查,以及手段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均不清晰,针对同一投资措施的五起案件甚至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目前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此状况原因在于,欧盟法律能够服务于多元目标,且欧洲法院具有构建区域法制体系的动力,而ICSID项下临时仲裁庭并无上述意愿。中国当前的双边缔约实践当中,外资管理的"国家安全"抗辩条款已经相当科学;同时,为服务于"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准入改革,即便无法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也至少应当列出负面清单,另外,还应对国家安全审查手段的合法性标准进行清晰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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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外资管制措施均会对投资者权益带来影响,而能否对此实行司法审查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法尚未解决的问题。欧盟对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司法审查当中充分尊重成员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但对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手段合法性设定清晰的法律标准。与之相对比,在ICSID争端解决实践当中,何为国家安全、能否提交司法审查,以及手段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均不清晰,针对同一投资措施的五起案件甚至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目前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此状况原因在于,欧盟法律能够服务于多元目标,且欧洲法院具有构建区域法制体系的动力,而ICSID项下临时仲裁庭并无上述意愿。中国当前的双边缔约实践当中,外资管理的"国家安全"抗辩条款已经相当科学;同时,为服务于"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准入改革,即便无法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也至少应当列出负面清单,另外,还应对国家安全审查手段的合法性标准进行清晰的制度设计。
2016年01期 v.19 288-3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47 ] - 刘艳;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为了对外资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对投资者施加的限制性措施,随着投资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管理措施被纳入国际投资协定履行要求条款规制的范围,该条款是由履行要求措施和一系列嵌入武例外构成规则,如果从发展权的视角审视该条款,现有的规制方法远远超越了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实现本国发展和战略目标的能力,不仅违背了发展权原则,也缺乏公平正义。文章对履行要求与实现发展权的内在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履行要求措施用三分法分层考察,明晰了不同的履行要求对资本阻碍和发展权保障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现有例外基础上提出了纳入"发展例外"立法构想,构建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则。
2016年01期 v.19 307-3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47 ] - 刘艳;
履行要求是东道国为了对外资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对投资者施加的限制性措施,随着投资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管理措施被纳入国际投资协定履行要求条款规制的范围,该条款是由履行要求措施和一系列嵌入武例外构成规则,如果从发展权的视角审视该条款,现有的规制方法远远超越了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实现本国发展和战略目标的能力,不仅违背了发展权原则,也缺乏公平正义。文章对履行要求与实现发展权的内在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履行要求措施用三分法分层考察,明晰了不同的履行要求对资本阻碍和发展权保障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现有例外基础上提出了纳入"发展例外"立法构想,构建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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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要求是东道国为了对外资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对投资者施加的限制性措施,随着投资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管理措施被纳入国际投资协定履行要求条款规制的范围,该条款是由履行要求措施和一系列嵌入武例外构成规则,如果从发展权的视角审视该条款,现有的规制方法远远超越了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实现本国发展和战略目标的能力,不仅违背了发展权原则,也缺乏公平正义。文章对履行要求与实现发展权的内在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履行要求措施用三分法分层考察,明晰了不同的履行要求对资本阻碍和发展权保障的法律地位,同时在现有例外基础上提出了纳入"发展例外"立法构想,构建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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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①中"拒绝授惠"条款通常以抵御跨国投资者的"择约适用"行为为目的。基于《能源宪章条约》和美国为缔约一方的投资条约建立的多个仲裁庭对案中涉及的"拒绝授惠"条款的适用及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而近年来该条款的缔约实践显示,缔约国更愿以明确、具体以及灵活多变的条约文本增加"拒绝授惠"适用的确定性及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动性。中国缔结的一些投资条约也已经纳入了"拒绝授惠"条款,未来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可以继续纳入该条款,并以明确的条约文本与"投资者"的定义有机结合,以便于中国政府积极管理外资并有效选择投资条约适用范围。
2016年01期 v.19 329-3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07 ] - 王玉苹;
国际投资条约~①中"拒绝授惠"条款通常以抵御跨国投资者的"择约适用"行为为目的。基于《能源宪章条约》和美国为缔约一方的投资条约建立的多个仲裁庭对案中涉及的"拒绝授惠"条款的适用及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而近年来该条款的缔约实践显示,缔约国更愿以明确、具体以及灵活多变的条约文本增加"拒绝授惠"适用的确定性及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动性。中国缔结的一些投资条约也已经纳入了"拒绝授惠"条款,未来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可以继续纳入该条款,并以明确的条约文本与"投资者"的定义有机结合,以便于中国政府积极管理外资并有效选择投资条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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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①中"拒绝授惠"条款通常以抵御跨国投资者的"择约适用"行为为目的。基于《能源宪章条约》和美国为缔约一方的投资条约建立的多个仲裁庭对案中涉及的"拒绝授惠"条款的适用及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而近年来该条款的缔约实践显示,缔约国更愿以明确、具体以及灵活多变的条约文本增加"拒绝授惠"适用的确定性及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动性。中国缔结的一些投资条约也已经纳入了"拒绝授惠"条款,未来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可以继续纳入该条款,并以明确的条约文本与"投资者"的定义有机结合,以便于中国政府积极管理外资并有效选择投资条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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