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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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梅镇学术思想

  •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姚梅镇先生的学术思想给我的启迪与思考

    余劲松;

    <正>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和国际上都是一门新兴学科。无论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还是研究方法,在学术界都存有争论。姚梅镇先生自改革开放伊始就致力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并在分析比较国际实践和学界观点以后,在国内率先倡导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采用综合的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他提出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私法与公法、国内法与国际法而形成的独立的法学部门的学说

    2015年01期 v.18 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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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姚梅镇先生的学术思想给我的启迪与思考

    余劲松;

    <正>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和国际上都是一门新兴学科。无论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还是研究方法,在学术界都存有争论。姚梅镇先生自改革开放伊始就致力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并在分析比较国际实践和学界观点以后,在国内率先倡导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采用综合的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他提出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私法与公法、国内法与国际法而形成的独立的法学部门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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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姚梅镇先生的学术思想给我的启迪与思考

    余劲松;

    <正>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和国际上都是一门新兴学科。无论是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还是研究方法,在学术界都存有争论。姚梅镇先生自改革开放伊始就致力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并在分析比较国际实践和学界观点以后,在国内率先倡导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采用综合的方法研究国际经济法。他提出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私法与公法、国内法与国际法而形成的独立的法学部门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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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左海聪;

    <正>在新旧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中国法学园地中的一门显学。饮水思源,回顾历史,我们无法忘记姚梅镇先生等老一辈学者的开创之功。一门新学科的创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常需要开创者敏锐的学术直觉和认真的求证精神。而一旦得到国内同行的多数认同,则会产生深远的学术价值。本文就姚先生在国际经济法学开创上的敏锐性、谨慎性和开创之功的深远性展开若干分析。

    2015年01期 v.18 10-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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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左海聪;

    <正>在新旧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中国法学园地中的一门显学。饮水思源,回顾历史,我们无法忘记姚梅镇先生等老一辈学者的开创之功。一门新学科的创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常需要开创者敏锐的学术直觉和认真的求证精神。而一旦得到国内同行的多数认同,则会产生深远的学术价值。本文就姚先生在国际经济法学开创上的敏锐性、谨慎性和开创之功的深远性展开若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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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左海聪;

    <正>在新旧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中国法学园地中的一门显学。饮水思源,回顾历史,我们无法忘记姚梅镇先生等老一辈学者的开创之功。一门新学科的创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常需要开创者敏锐的学术直觉和认真的求证精神。而一旦得到国内同行的多数认同,则会产生深远的学术价值。本文就姚先生在国际经济法学开创上的敏锐性、谨慎性和开创之功的深远性展开若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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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与中国国际经济法

    王传丽;

    <正>今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同仁集聚一堂,纪念姚老百年诞辰。其实,这件事本身就是值得纪念的。因为在中国提起姚老必然要提国际经济法,就像论及国际经济法,不能不提姚老一样。姚老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会创会会长。①1984年5月初,由姚老主持在庐山一招开办了第一个中国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汇集了当时国内著名学者对近200名主要是在高校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或准备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进行了历时约一个月的培训。

    2015年01期 v.18 15-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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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与中国国际经济法

    王传丽;

    <正>今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同仁集聚一堂,纪念姚老百年诞辰。其实,这件事本身就是值得纪念的。因为在中国提起姚老必然要提国际经济法,就像论及国际经济法,不能不提姚老一样。姚老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会创会会长。①1984年5月初,由姚老主持在庐山一招开办了第一个中国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汇集了当时国内著名学者对近200名主要是在高校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或准备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进行了历时约一个月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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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与中国国际经济法

    王传丽;

    <正>今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同仁集聚一堂,纪念姚老百年诞辰。其实,这件事本身就是值得纪念的。因为在中国提起姚老必然要提国际经济法,就像论及国际经济法,不能不提姚老一样。姚老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学会创会会长。①1984年5月初,由姚老主持在庐山一招开办了第一个中国国际经济法讲习班,汇集了当时国内著名学者对近200名主要是在高校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或准备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的教师,进行了历时约一个月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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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学术观点之今见——纪念姚先生诞辰100周年之文

    孔庆江;

    <正>未有机会与姚先生谋面,故而仅能通过文字与学问了解先生。而今先生诞辰100周年将至,缅怀先生之最佳方式亦是通过文字。既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学生,姚先生之名自是如雷贯耳。本科时初读国际经济法书籍,便知先生系最早系统提出国际经济法是门独立法律学科理论之学者,概论之中追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历史时也不免提及姚先生。后来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博士研究生,导师乃姚先生生前的大弟子,实乃幸事,便更觉先生形象已是亲近了许多。

    2015年01期 v.18 22-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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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学术观点之今见——纪念姚先生诞辰100周年之文

    孔庆江;

    <正>未有机会与姚先生谋面,故而仅能通过文字与学问了解先生。而今先生诞辰100周年将至,缅怀先生之最佳方式亦是通过文字。既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学生,姚先生之名自是如雷贯耳。本科时初读国际经济法书籍,便知先生系最早系统提出国际经济法是门独立法律学科理论之学者,概论之中追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历史时也不免提及姚先生。后来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博士研究生,导师乃姚先生生前的大弟子,实乃幸事,便更觉先生形象已是亲近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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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学术观点之今见——纪念姚先生诞辰100周年之文

    孔庆江;

    <正>未有机会与姚先生谋面,故而仅能通过文字与学问了解先生。而今先生诞辰100周年将至,缅怀先生之最佳方式亦是通过文字。既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学生,姚先生之名自是如雷贯耳。本科时初读国际经济法书籍,便知先生系最早系统提出国际经济法是门独立法律学科理论之学者,概论之中追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历史时也不免提及姚先生。后来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之博士研究生,导师乃姚先生生前的大弟子,实乃幸事,便更觉先生形象已是亲近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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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的法学思想与当前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

    石静霞;

    <正>一、写作缘起我于1992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但因保留学籍,在广州工作一年后于1993年秋季入学,错过了聆听景仰的姚先生教诲的机会,终身为憾。虽与姚先生素未谋面,但在考取研究生的过程中,我精读了姚先生的著作,在学术上受益终生。

    2015年01期 v.18 2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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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的法学思想与当前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

    石静霞;

    <正>一、写作缘起我于1992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但因保留学籍,在广州工作一年后于1993年秋季入学,错过了聆听景仰的姚先生教诲的机会,终身为憾。虽与姚先生素未谋面,但在考取研究生的过程中,我精读了姚先生的著作,在学术上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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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梅镇先生的法学思想与当前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

    石静霞;

    <正>一、写作缘起我于1992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但因保留学籍,在广州工作一年后于1993年秋季入学,错过了聆听景仰的姚先生教诲的机会,终身为憾。虽与姚先生素未谋面,但在考取研究生的过程中,我精读了姚先生的著作,在学术上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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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肖永平;邹晓乔;

    近两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出台了9部《仲裁规则》。以当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为鉴,上述9部《仲裁规则》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包括规则适用理念的现代化、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平衡推进仲裁程序、增加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发布主体、设立紧急仲裁庭制度、区别对待追加仲裁当事人和案外人、重视合并仲裁案件的关联性和先后顺序、建立友好仲裁制度、设立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制度、仲裁规则结构安排、仲裁语言选择等方面。这些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成果已引起仲裁实务、司法界的积极回应,亟待我国仲裁立法的终极回应。

    2015年01期 v.18 33-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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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肖永平;邹晓乔;

    近两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出台了9部《仲裁规则》。以当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为鉴,上述9部《仲裁规则》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包括规则适用理念的现代化、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平衡推进仲裁程序、增加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发布主体、设立紧急仲裁庭制度、区别对待追加仲裁当事人和案外人、重视合并仲裁案件的关联性和先后顺序、建立友好仲裁制度、设立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制度、仲裁规则结构安排、仲裁语言选择等方面。这些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成果已引起仲裁实务、司法界的积极回应,亟待我国仲裁立法的终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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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

    肖永平;邹晓乔;

    近两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出台了9部《仲裁规则》。以当前国际主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为鉴,上述9部《仲裁规则》从不同侧面体现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新发展,包括规则适用理念的现代化、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平衡推进仲裁程序、增加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发布主体、设立紧急仲裁庭制度、区别对待追加仲裁当事人和案外人、重视合并仲裁案件的关联性和先后顺序、建立友好仲裁制度、设立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制度、仲裁规则结构安排、仲裁语言选择等方面。这些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成果已引起仲裁实务、司法界的积极回应,亟待我国仲裁立法的终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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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若干问题探析

    漆彤;李建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深入,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以取代原有三资企业法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由其起草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项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该项立法将对我国的外国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是我国外资法制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充实,符合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和时代需要,值得肯定。不过,该草案文本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正式定稿乃至最终出台之前仍需反复修改完善。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应坚定贯彻统一立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与立法体例,在立法中确立适当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并妥善处理好法律衔接问题。

    2015年01期 v.18 69-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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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若干问题探析

    漆彤;李建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深入,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以取代原有三资企业法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由其起草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项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该项立法将对我国的外国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是我国外资法制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充实,符合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和时代需要,值得肯定。不过,该草案文本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正式定稿乃至最终出台之前仍需反复修改完善。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应坚定贯彻统一立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与立法体例,在立法中确立适当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并妥善处理好法律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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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若干问题探析

    漆彤;李建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深入,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以取代原有三资企业法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由其起草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项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该项立法将对我国的外国投资产生重大影响,是我国外资法制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草案》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充实,符合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和时代需要,值得肯定。不过,该草案文本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正式定稿乃至最终出台之前仍需反复修改完善。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应坚定贯彻统一立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与立法体例,在立法中确立适当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并妥善处理好法律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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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的责任”的动态平衡结构——多重责任与支柱战略的定位及其内涵调整

    赵洲;

    在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中,"保护的责任"包含着预防、反应和重建这三种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多重责任与三大支柱战略。在理论策略与政策主张上必须坚持明确和强调"作出反应"的责任、第三支柱战略对预防、重建方面的责任与战略的紧密相关性与高度依赖性。对于"保护的责任"中的多重责任、支柱战略的具体实施,应当在制度和实践中形成以"回应解决问题"为核心的动态的平衡结构。同时,需要始终坚持将预防方面的责任与支柱战略作为"保护的责任"最为核心与重要的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根源预防"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塑造与运用,应当突出和强调对深层次根源问题的系统深入的预防治理。

    2015年01期 v.18 82-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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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的责任”的动态平衡结构——多重责任与支柱战略的定位及其内涵调整

    赵洲;

    在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中,"保护的责任"包含着预防、反应和重建这三种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多重责任与三大支柱战略。在理论策略与政策主张上必须坚持明确和强调"作出反应"的责任、第三支柱战略对预防、重建方面的责任与战略的紧密相关性与高度依赖性。对于"保护的责任"中的多重责任、支柱战略的具体实施,应当在制度和实践中形成以"回应解决问题"为核心的动态的平衡结构。同时,需要始终坚持将预防方面的责任与支柱战略作为"保护的责任"最为核心与重要的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根源预防"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塑造与运用,应当突出和强调对深层次根源问题的系统深入的预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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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的责任”的动态平衡结构——多重责任与支柱战略的定位及其内涵调整

    赵洲;

    在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中,"保护的责任"包含着预防、反应和重建这三种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多重责任与三大支柱战略。在理论策略与政策主张上必须坚持明确和强调"作出反应"的责任、第三支柱战略对预防、重建方面的责任与战略的紧密相关性与高度依赖性。对于"保护的责任"中的多重责任、支柱战略的具体实施,应当在制度和实践中形成以"回应解决问题"为核心的动态的平衡结构。同时,需要始终坚持将预防方面的责任与支柱战略作为"保护的责任"最为核心与重要的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根源预防"在理论与制度上的塑造与运用,应当突出和强调对深层次根源问题的系统深入的预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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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新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从欧洲检察官谈起

    肖军;

    《里斯本条约》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明文规定在与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相关的篇章中。欧洲检察官职务的变迁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此合作的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推动着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反过来又影响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未来走向。从具体设计和发展来看,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趋向于超国家性质。欧洲检察官及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给我国的启示是:为了使其走向法治、科学和统一,必须修订国内相关立法;在与其他国家及欧盟合作时,要在维护国家利益与合作之间取得平衡,完善合作模式,用一体化思维塑造区域性系统。

    2015年01期 v.18 109-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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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新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从欧洲检察官谈起

    肖军;

    《里斯本条约》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明文规定在与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相关的篇章中。欧洲检察官职务的变迁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此合作的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推动着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反过来又影响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未来走向。从具体设计和发展来看,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趋向于超国家性质。欧洲检察官及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给我国的启示是:为了使其走向法治、科学和统一,必须修订国内相关立法;在与其他国家及欧盟合作时,要在维护国家利益与合作之间取得平衡,完善合作模式,用一体化思维塑造区域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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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军;

    《里斯本条约》将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明文规定在与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相关的篇章中。欧洲检察官职务的变迁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此合作的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推动着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反过来又影响着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未来走向。从具体设计和发展来看,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越来越趋向于超国家性质。欧洲检察官及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给我国的启示是:为了使其走向法治、科学和统一,必须修订国内相关立法;在与其他国家及欧盟合作时,要在维护国家利益与合作之间取得平衡,完善合作模式,用一体化思维塑造区域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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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案”一般例外可适用性问题探究

    刘雪红;

    历经中国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之后,关于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义务可适用性问题之争,在中国稀土案中达到高潮。WTO的司法裁判者面对涉及加入议定书法律地位与性质的"立法沉默"问题,裁决策略从开始的司法经济转变到直面本源性问题,但解决方法上却最终选择了保守而狭隘的文义解释法。稀土案一方面反映了争执各方以法律解释为工具所展开的规则较量,另一方面则深刻地暴露了WTO体制重大缺陷下立法不明与司法克制、追寻真理与遵循先例的矛盾,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相生相伴的战略之争、权力较量等真实现状。

    2015年01期 v.18 131-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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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案”一般例外可适用性问题探究

    刘雪红;

    历经中国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之后,关于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义务可适用性问题之争,在中国稀土案中达到高潮。WTO的司法裁判者面对涉及加入议定书法律地位与性质的"立法沉默"问题,裁决策略从开始的司法经济转变到直面本源性问题,但解决方法上却最终选择了保守而狭隘的文义解释法。稀土案一方面反映了争执各方以法律解释为工具所展开的规则较量,另一方面则深刻地暴露了WTO体制重大缺陷下立法不明与司法克制、追寻真理与遵循先例的矛盾,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相生相伴的战略之争、权力较量等真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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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案”一般例外可适用性问题探究

    刘雪红;

    历经中国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之后,关于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义务可适用性问题之争,在中国稀土案中达到高潮。WTO的司法裁判者面对涉及加入议定书法律地位与性质的"立法沉默"问题,裁决策略从开始的司法经济转变到直面本源性问题,但解决方法上却最终选择了保守而狭隘的文义解释法。稀土案一方面反映了争执各方以法律解释为工具所展开的规则较量,另一方面则深刻地暴露了WTO体制重大缺陷下立法不明与司法克制、追寻真理与遵循先例的矛盾,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相生相伴的战略之争、权力较量等真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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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的国际发展与启示

    周忆;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指由于其规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其陷入危机或无序倒闭将使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受到严重扰乱的金融机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SIFIs处置框架缺失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危害。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力图构建SIFIs处置的国际法制。国际金融组织从明确有效处置的核心要素、增强金融机构附加损失吸收能力、提升处置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建立跨境处置合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了SIFIs处置的国际框架,美欧等发达国家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法案,引入了广泛的处置权力与工具,强化了SIFIs破产处置的行政色彩和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从建立SIFIs识别体系、强化有效处置的制度设计、完善跨境处置国际合作和与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尽快建立我国SIFIs处置制度。

    2015年01期 v.18 155-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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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的国际发展与启示

    周忆;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指由于其规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其陷入危机或无序倒闭将使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受到严重扰乱的金融机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SIFIs处置框架缺失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危害。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力图构建SIFIs处置的国际法制。国际金融组织从明确有效处置的核心要素、增强金融机构附加损失吸收能力、提升处置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建立跨境处置合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了SIFIs处置的国际框架,美欧等发达国家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法案,引入了广泛的处置权力与工具,强化了SIFIs破产处置的行政色彩和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从建立SIFIs识别体系、强化有效处置的制度设计、完善跨境处置国际合作和与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尽快建立我国SIFIs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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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的国际发展与启示

    周忆;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是指由于其规模、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其陷入危机或无序倒闭将使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受到严重扰乱的金融机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SIFIs处置框架缺失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危害。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力图构建SIFIs处置的国际法制。国际金融组织从明确有效处置的核心要素、增强金融机构附加损失吸收能力、提升处置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建立跨境处置合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了SIFIs处置的国际框架,美欧等发达国家出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法案,引入了广泛的处置权力与工具,强化了SIFIs破产处置的行政色彩和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从建立SIFIs识别体系、强化有效处置的制度设计、完善跨境处置国际合作和与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尽快建立我国SIFIs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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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越先例作用力:基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孙南翔;

    晚近以来,国内司法层面的裁决理论与技术逐渐渗透到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如先例制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先例作用力体现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寻求裁决相同法律问题的"合意"。然而,国际司法实践的"合意"并非必然可得,由此发展出超越先例作用力的制度。虽然WTO各协定并未明文规定先例的作用力,但是其争端解决实践已然发展出遵循先例和背离先例的法理。晚近以来,美国归零案、美国双反案和中国稀土案均直接涉及超越先例作用力的问题。更进一步,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特定条款能否适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问题仍应进行抗辩。在中国稀土案之后,我国应积极发展新主张和新理由,在随后相关案件中,针对相同法律问题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重新审查,进而寻求以"强有力的理由"迫使上诉机构做出合理地认定。

    2015年01期 v.18 178-2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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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越先例作用力:基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孙南翔;

    晚近以来,国内司法层面的裁决理论与技术逐渐渗透到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如先例制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先例作用力体现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寻求裁决相同法律问题的"合意"。然而,国际司法实践的"合意"并非必然可得,由此发展出超越先例作用力的制度。虽然WTO各协定并未明文规定先例的作用力,但是其争端解决实践已然发展出遵循先例和背离先例的法理。晚近以来,美国归零案、美国双反案和中国稀土案均直接涉及超越先例作用力的问题。更进一步,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特定条款能否适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问题仍应进行抗辩。在中国稀土案之后,我国应积极发展新主张和新理由,在随后相关案件中,针对相同法律问题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重新审查,进而寻求以"强有力的理由"迫使上诉机构做出合理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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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越先例作用力:基于WTO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孙南翔;

    晚近以来,国内司法层面的裁决理论与技术逐渐渗透到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如先例制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先例作用力体现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寻求裁决相同法律问题的"合意"。然而,国际司法实践的"合意"并非必然可得,由此发展出超越先例作用力的制度。虽然WTO各协定并未明文规定先例的作用力,但是其争端解决实践已然发展出遵循先例和背离先例的法理。晚近以来,美国归零案、美国双反案和中国稀土案均直接涉及超越先例作用力的问题。更进一步,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特定条款能否适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问题仍应进行抗辩。在中国稀土案之后,我国应积极发展新主张和新理由,在随后相关案件中,针对相同法律问题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重新审查,进而寻求以"强有力的理由"迫使上诉机构做出合理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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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中的竞争中立议题:反对意见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包晋;

    美国在TPP谈判中提出竞争中立议题,旨在削减国有企业享有的竞争优势。目前,TPP谈判方针对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约束效力和适用例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谈判方质疑美国竞争中立提案违反公平价值的态度。美国可以通过调整提案以符合各谈判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价值,但是,结合美国在TPP竞争中立议题谈判的实践,它采取这一做法的可能性不大,而更倾向于以"强硬"的策略进行谈判,这可能会导致TPP谈判方最终难以接受美国竞争中立提案中的高标准要求。

    2015年01期 v.18 206-2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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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中的竞争中立议题:反对意见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包晋;

    美国在TPP谈判中提出竞争中立议题,旨在削减国有企业享有的竞争优势。目前,TPP谈判方针对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约束效力和适用例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谈判方质疑美国竞争中立提案违反公平价值的态度。美国可以通过调整提案以符合各谈判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价值,但是,结合美国在TPP竞争中立议题谈判的实践,它采取这一做法的可能性不大,而更倾向于以"强硬"的策略进行谈判,这可能会导致TPP谈判方最终难以接受美国竞争中立提案中的高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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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中的竞争中立议题:反对意见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包晋;

    美国在TPP谈判中提出竞争中立议题,旨在削减国有企业享有的竞争优势。目前,TPP谈判方针对竞争中立的适用范围、规范对象、约束效力和适用例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谈判方质疑美国竞争中立提案违反公平价值的态度。美国可以通过调整提案以符合各谈判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价值,但是,结合美国在TPP竞争中立议题谈判的实践,它采取这一做法的可能性不大,而更倾向于以"强硬"的策略进行谈判,这可能会导致TPP谈判方最终难以接受美国竞争中立提案中的高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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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法上“公共利益服务”制度体系研究

    刘路;

    "公共利益服务"(Services of General Interest,SGI),作为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理论体系的进化贯穿整个欧盟法发展过程。在欧盟创立之初,公共利益服务这一理念的设立其实是作为欧盟竞争法规制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各个成员国在谋求自身公共利益之时,可以借用此理论来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可是随着欧盟法体系的不断发展深化,特别是阿姆斯特丹协议(Treaty of Amsterdam)签订之后,公共利益服务的概念体系开始扩展。尤其是当"欧盟公民权"(EU Citizenship)开始介入欧盟法体系之后,对公共利益服务这一概念的认识开始从消极的规避条款转变成为应积极推动的义务条款。本文尝试通过对条约规范以及实际案例的解读,来梳理清楚公共利益服务在欧盟法中的发展脉络,同时也会涉及讨论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提供公共利益服务上的权限划分。

    2015年01期 v.18 232-2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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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法上“公共利益服务”制度体系研究

    刘路;

    "公共利益服务"(Services of General Interest,SGI),作为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理论体系的进化贯穿整个欧盟法发展过程。在欧盟创立之初,公共利益服务这一理念的设立其实是作为欧盟竞争法规制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各个成员国在谋求自身公共利益之时,可以借用此理论来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可是随着欧盟法体系的不断发展深化,特别是阿姆斯特丹协议(Treaty of Amsterdam)签订之后,公共利益服务的概念体系开始扩展。尤其是当"欧盟公民权"(EU Citizenship)开始介入欧盟法体系之后,对公共利益服务这一概念的认识开始从消极的规避条款转变成为应积极推动的义务条款。本文尝试通过对条约规范以及实际案例的解读,来梳理清楚公共利益服务在欧盟法中的发展脉络,同时也会涉及讨论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提供公共利益服务上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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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法上“公共利益服务”制度体系研究

    刘路;

    "公共利益服务"(Services of General Interest,SGI),作为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理论体系的进化贯穿整个欧盟法发展过程。在欧盟创立之初,公共利益服务这一理念的设立其实是作为欧盟竞争法规制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各个成员国在谋求自身公共利益之时,可以借用此理论来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可是随着欧盟法体系的不断发展深化,特别是阿姆斯特丹协议(Treaty of Amsterdam)签订之后,公共利益服务的概念体系开始扩展。尤其是当"欧盟公民权"(EU Citizenship)开始介入欧盟法体系之后,对公共利益服务这一概念的认识开始从消极的规避条款转变成为应积极推动的义务条款。本文尝试通过对条约规范以及实际案例的解读,来梳理清楚公共利益服务在欧盟法中的发展脉络,同时也会涉及讨论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提供公共利益服务上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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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 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张庆麟;余海鸥;

    随着全球化和全球性公共问题的出现,全球公共利益凸显以及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国际投资法出现了从注重投资保护向强调利益平衡与发展维度转变的新发展。新兴的社会责任投资考虑社会、环境、公司治理和道德等因素,追求投资财务和非财务回报,旨在实现投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投资策略本身强调利益平衡、注重发展维度,符合晚近国际投资法新发展的要求。国际投资法中也存在体现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实践但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社会责任投资应在国际投资法中进一步完善,其路径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中国应在其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促进中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实现投资利益与非投资利益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01期 v.18 254-2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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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张庆麟;余海鸥;

    随着全球化和全球性公共问题的出现,全球公共利益凸显以及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国际投资法出现了从注重投资保护向强调利益平衡与发展维度转变的新发展。新兴的社会责任投资考虑社会、环境、公司治理和道德等因素,追求投资财务和非财务回报,旨在实现投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投资策略本身强调利益平衡、注重发展维度,符合晚近国际投资法新发展的要求。国际投资法中也存在体现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实践但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社会责任投资应在国际投资法中进一步完善,其路径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中国应在其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促进中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实现投资利益与非投资利益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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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社会责任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张庆麟;余海鸥;

    随着全球化和全球性公共问题的出现,全球公共利益凸显以及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国际投资法出现了从注重投资保护向强调利益平衡与发展维度转变的新发展。新兴的社会责任投资考虑社会、环境、公司治理和道德等因素,追求投资财务和非财务回报,旨在实现投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投资策略本身强调利益平衡、注重发展维度,符合晚近国际投资法新发展的要求。国际投资法中也存在体现社会责任投资理念的实践但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社会责任投资应在国际投资法中进一步完善,其路径是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中国应在其投资条约中规定社会责任投资条款,促进中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实现投资利益与非投资利益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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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和安全标准初探

    郑旸;

    保护和安全标准产生于国际法上的对人待遇标准,在早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已有规定。该标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物质安全,而不包括法律安全,对财产的保护范围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该标准要求东道国在采取具体措施对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时达到合理的注意程度,但这种程度对于不同国家来说可能视情况而有所不同。该标准并不要求东道国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因此,从该标准的义务要求和条约解释的角度看,其是一项独立的投资待遇标准,不同于公平公正待遇。我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01期 v.18 286-3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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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和安全标准初探

    郑旸;

    保护和安全标准产生于国际法上的对人待遇标准,在早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已有规定。该标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物质安全,而不包括法律安全,对财产的保护范围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该标准要求东道国在采取具体措施对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时达到合理的注意程度,但这种程度对于不同国家来说可能视情况而有所不同。该标准并不要求东道国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因此,从该标准的义务要求和条约解释的角度看,其是一项独立的投资待遇标准,不同于公平公正待遇。我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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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和安全标准初探

    郑旸;

    保护和安全标准产生于国际法上的对人待遇标准,在早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已有规定。该标准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物质安全,而不包括法律安全,对财产的保护范围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该标准要求东道国在采取具体措施对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时达到合理的注意程度,但这种程度对于不同国家来说可能视情况而有所不同。该标准并不要求东道国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因此,从该标准的义务要求和条约解释的角度看,其是一项独立的投资待遇标准,不同于公平公正待遇。我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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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一般例外条款研究——兼论我国的选择

    曾建知;

    为拓宽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空间,IIAs引入一般例外条款成为趋势,其允许东道国为实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背离IIAs其他各项实体性义务的措施。但是,目前存在概念不清、早期条款规定过于简单、新一代条款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在国际投资条约更新换代的背景下,有必要以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和投资者财产权益为指导原则妥善构建IIAs一般例外条款,尤其是要明确其能否免除东道国的补偿责任及免除范围,这亦适用于国际投资双重身份显化的我国。

    2015年01期 v.18 306-3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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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一般例外条款研究——兼论我国的选择

    曾建知;

    为拓宽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空间,IIAs引入一般例外条款成为趋势,其允许东道国为实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背离IIAs其他各项实体性义务的措施。但是,目前存在概念不清、早期条款规定过于简单、新一代条款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在国际投资条约更新换代的背景下,有必要以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和投资者财产权益为指导原则妥善构建IIAs一般例外条款,尤其是要明确其能否免除东道国的补偿责任及免除范围,这亦适用于国际投资双重身份显化的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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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条约一般例外条款研究——兼论我国的选择

    曾建知;

    为拓宽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空间,IIAs引入一般例外条款成为趋势,其允许东道国为实现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背离IIAs其他各项实体性义务的措施。但是,目前存在概念不清、早期条款规定过于简单、新一代条款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在国际投资条约更新换代的背景下,有必要以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和投资者财产权益为指导原则妥善构建IIAs一般例外条款,尤其是要明确其能否免除东道国的补偿责任及免除范围,这亦适用于国际投资双重身份显化的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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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谈判见闻

书评

  • 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国际法的局限性》述评

    姚俊倩;

    《国际法的局限性》是运用跨学科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典范之作。本文通过对该书的结构安排、研究方法的选用与观点的解读,概括了作者对跨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讨。同时,本文也论述了该书的研究方法与观点的可商榷之处,并对我国的国际法跨学科现状以及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2015年01期 v.18 342-3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6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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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国际法的局限性》述评

    姚俊倩;

    《国际法的局限性》是运用跨学科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典范之作。本文通过对该书的结构安排、研究方法的选用与观点的解读,概括了作者对跨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讨。同时,本文也论述了该书的研究方法与观点的可商榷之处,并对我国的国际法跨学科现状以及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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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国际法的局限性》述评

    姚俊倩;

    《国际法的局限性》是运用跨学科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典范之作。本文通过对该书的结构安排、研究方法的选用与观点的解读,概括了作者对跨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讨。同时,本文也论述了该书的研究方法与观点的可商榷之处,并对我国的国际法跨学科现状以及国际法跨学科研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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