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whuil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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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 “中国梦”的国际法解读

    杨泽伟;

    "中国梦"是植根于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梦"的国际法内涵十分丰富,包括遵守国际法、在对外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等。"中国梦"的国际法外延非常宽广,涉及"海洋梦"、"航天梦"、"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梦"以及"全球治理梦"等。"中国梦"与现代国际法相互促进:一方面,"中国梦"的实现将推动现代国际法新规则的产生;另一方面,现代国际法有助于"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中国梦"需要回应中国作用、推出中国方案,"中国梦"还应提升中国在现代国际法发展中的话语权。

    2014年01期 v.17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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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空战阴霾下的太空安全与国际法

    李伯军;

    自苏联向太空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以来,太空科技大多具有军民两用的属性。为了开展军备竞赛,冷战期间的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从一开始就在其各自的太空探索活动中注入了军事利用的目的。另外,目前唯一一份调整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国际多边公约——1967年《外空条约》实际也是美苏集团争霸的妥协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该条约为太空军事化预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因此,无论是从太空科技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抑或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太空军事化似乎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让人深感忧虑的是,太空军事化引发的太空武器化也已经在太空大国之间悄然展开,进而,太空战这一威胁到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新的作战样式似乎也在向我们逐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国际太空安全问题,因为其实际已经深刻影响到人类对太空的和平探索与可持续利用,也关乎国际社会的整体和平与安全。

    2014年01期 v.17 2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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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稳定理事会:问题、挑战及其出路

    张庆麟;李家春;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是从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及国际金融标准制定的重要平台,是2007年金融危机的产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FSB在实现国际金融稳定,提升国际金融合作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FSB在某些监管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依然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首先,FSB面临着治理的有效性问题,从FSB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FSB的独立性不强,表决方式的多样化不足,代表机制的广泛性也不够;从FSB的治理能否产生良好的外部效应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于两点,一是其所制定的金融标准能否得到切实遵守,二是FSB如何跨越国际金融的监管鸿沟。同时反观历史,FSB存在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其次,FSB在政策工具的选择以及宏观与微观监管的协调上面临着宏观审慎监管的挑战。为应对FSB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国际金融的全球治理,加强国家间、政府间合作,在"去政府化"与"有政府的治理"中找到平衡,同时重视政治性的金融监管合作。我国应重视并积极参与FSB的事务,同时借此改革我国国内的金融体系。

    2014年01期 v.17 46-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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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法院适用的启示

    朱慧兰;

    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权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本文选取执行效果最好的《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法院的适用为切入点,分析公约在转化为1998年《人权法》之前及之后在英国法院适用的特殊性。文章最后将英国实践与典型的"一元论"国家——美国实施人权条约的实践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至少在国际人权条约领域,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实践应重新认识的观点。理论中,"一元论"和"二元论"区分式微,国家实践更多反映"二元论"观点;纳入、转化的区分并非在于分别对应着"一元论"和"二元论"理论,而在于一国宪政制度的不同。国内法院的一致解释对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履行起到重要作用,英国实践可为我国法院在推动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方面提供借鉴。

    2014年01期 v.17 66-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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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谈判中的竞争中立议题

    包晋;

    美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提出了竞争中立议题,主张国有企业不得仅仅因其性质本身而在与私有企业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竞争中立议题的提出反映了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改革国有企业的诉求,也符合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关改革本国国有企业的需求,不过,迄今为止TPP谈判方对于竞争中立议题的态度并不明晰。就目前情形而言,TPP最终能否纳入竞争中立规则,重点在于如何回应既有的反对声音,以及美国采取的谈判策略。考虑到美国为了尽快达成TPP协议可能不得不放弃某些议题,以及它坚持纳入高标准的竞争中立规则,TPP谈判方可能最终不会就竞争中立议题达成协议。鉴于竞争中立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在近期内不大可能接受在投资条约中纳入竞争中立。

    2014年01期 v.17 8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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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一税:告别还是再会?——“欧盟紧固件案”执行效果评析

    赵海乐;

    "欧盟紧固件案"确立了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一国一税"措施的违法性,为中国企业自动获得"单独税率"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案上诉机构裁决生效后,欧盟对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进行了修订,且对"紧固件案"重新作出了反倾销裁决。表面上看,欧盟的执行措施相当规范;然而,其中仍然蕴含对中国企业进行歧视、拒绝自动给予单独税率的可能。涉案法律虽然修改,但"制度性歧视"仍可能存在。由于DSB对执行的审查秉持"不告不理"原则、且相关规则也具有模糊性,因此,依靠DSB维护权利的同时,中国还应当联手企业,通过欧盟内部司法程序从细节处维护权利,以及全球通盘考量,实现对制度性歧视的逐个突破。

    2014年01期 v.17 109-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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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东道国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下的分析

    高岚君;魏敬霁;

    随着中国海外投资规模的增长,人们越来越关注海外投资安全问题,这也是中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由于东道国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导致海外投资受到威胁,其所受影响和破坏力难以估计、难以预防,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超过其他风险下的损失范畴,而通常情况下可采取的投资保护措施在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的情况下会遭受重重阻碍。鉴于此种特殊情况,需要投资国采取特殊措施来保护海外投资,包括投资国承认东道国新政权、参与在东道国的军事行动等。投资者则须预防性地做好索赔准备。除此之外,中国还应积极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以及多边的投资协定,完善和培育风险研究评估体系和行业协会。

    2014年01期 v.17 12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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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ID仲裁中的揭开公司面纱问题研究:路径与协调

    王鹏;

    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适格的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非东道国的缔约国国籍。本文力图研究在ICSID仲裁中,仲裁庭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投资者关联公司的面纱以寻求受东道国承诺保护的投资者。本文将ICSID仲裁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践归纳为三种模式:国籍协议的外国控制模式、本国国民控制否定模式、投资定义条款模式。三种模式存在分歧,仲裁庭应在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以此促进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自洽性。

    2014年01期 v.17 139-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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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的回避

    于湛旻;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因其暴露出的重大缺陷而备受批评,其中亦包含了对于仲裁员公正性的质疑。设置合理的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事方对于程序公正的期待、缓解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目前投资仲裁体制下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存在缺陷,亟待改进。总体而言,应加强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落实,重视对仲裁员/律师身份冲突的预防与解决;对ICSID体制而言,回避的判定标准宜改为"正当怀疑"标准,判定机构亦应改为仲裁庭以外的独立机构。

    2014年01期 v.17 159-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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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第三人引入模式及理论重思——兼论偶合的单独行为理论

    林一;

    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仲裁第三人制度构造的核心关注是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能否与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兼容。尽管仲裁制度以"契约性"为基础,但其本质却为"意思自治"。以"偶合的单方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第三人同意",不仅符合仲裁的意思自治本质,而且协调了仲裁的效率和公平价值,较好实现了仲裁程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应为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所吸收。

    2014年01期 v.17 185-2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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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消费者争议的在线解决——以淘宝平台模式为例

    丁颖;

    现行的离线争议解决机制对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在线解决争议方式(ODR)应运而生。但网上消费者争议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ODR所适用的其他领域,对此种争议的在线解决需要考虑若干特殊问题。我国专门性争议解决机构在开展消费者ODR业务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不过,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进行交易的企业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为用户提供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引导当事人使用ODR、争议解决的模式、ODR结果的执行、经费来源等方面均为其他ODR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2014年01期 v.17 208-2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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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鹿特丹规则》之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评述——兼论对我国相关规定的潜在影响

    丁莲芝;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也对该问题有相应规定,除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批量合同对单位责任限制影响较大之外,主要继承了现存海运公约规定,并没有太多创新。但是《鹿特丹规则》在主体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消除中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则有可能使我国部分非海运区段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因此,该公约就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潜在地影响着中国。此外,未来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时,我国应有全局意识,考虑单位责任限制所在的整体法律语境,根据我国具体实践设定责任限额并扩大涵盖的索赔事项范围。更进一步而言,我国应该多考虑多式联运的赔偿责任限额冲突问题。

    2014年01期 v.17 237-2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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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专栏

  • 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政策空间问题研究

    刘艳;

    政策空间是描述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时,依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内政策目标行使管理权,采用国家政策工具的权利受到国际义务限制的概念。国际投资协定是东道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而限制主权行为的约束性机制,过度追求自由化国际义务严重缩小了国家的政策空间。政策空间在国际经济法制中可以通过例外与保留、列表清单、对软性条款的解释等法律机制来实现。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除了可以在序言中用宣示性的语言表述国际投资协定的多元化目标,还可以通过具体的规则来实现:外资准入的列表清单、全面的例外条款、征收补偿条款完善,以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充分利用公平公正待遇的模糊性作出有利于政策空间的解释,以上灵活性法律机制将增加国际投资协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2014年01期 v.17 260-2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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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投资协定环保条款:发展、实践与我国选择

    胡晓红;

    《联合国贸发会议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际投资协定正在或已经成为国际投资协定内容变迁的重要表现。尽管1985年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率先将环境保护问题置入协定的履行要求中,但此后发展缓慢;其他一些国家则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环保条款的设计,逐步形成了序言、履行要求、间接征收、投资争议解决、环保国际合作条款模式。这种做法既反映了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也避免了东道国因采取环境措施而承担间接征收风险。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进一步完善了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环保条款之不足。虽然我国近几年海外投资加速,但鉴于投资与环保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投资政策中的地位,我国也应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借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修改和完善中外国际投资协定环保条款。

    2014年01期 v.17 277-2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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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边投资条约下的人权保护与革新

    孙玉凤;

    一直以来,国际投资法律和人权在国际法领域是各自发展的,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很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双边投资条款的不确定性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现有投资仲裁庭缺乏解释BIT条款的权威,也对东道国的人权保护状况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更好地尊重并保护人权,应修改或明确双边投资协定的实体法条款,以防止仲裁庭随意解释投资规则,从而促进人权保护。

    2014年01期 v.17 297-3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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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专栏

  • 领事保护华侨海外权益若干问题的实证研究

    许育红;

    华侨是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分布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起源可追溯至数千年前。作为海外中国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具有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独特规律,其利益与华人、归侨和侨眷密切相关,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几乎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目前,对海外中国公民包括华侨权益保护的研究普遍集中在国际公法方面,或者,对华侨的保护研究多数关注其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而中国领事如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保护华侨在海外的正当权益,迄今仍是法学研究中有待开垦的园地。为此,文章以中国法规界定华侨的国籍身份为起点,以理论实践探讨领事保护的法律概念为基点,以其基本原则分析领事保护的国际私法属性为重点,结合中外领事实践,就中国领事如何保护华侨海外权益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中国侨务部门的实务工作及领事保护华侨海外权益的立法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2014年01期 v.17 314-3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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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

    高晓力;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如何查明外国法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围绕谁有责任查明外国法、通过何种途径查明外国法、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如何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不能查明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探寻了司法解释条文的真意,同时指出了法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推卸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途径查明外国法、不当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的是为我国法院查明外国法并正确适用外国法作出裁判提供参考。

    2014年01期 v.17 331-3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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