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泽伟;
"中国梦"是植根于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梦"的国际法内涵十分丰富,包括遵守国际法、在对外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等。"中国梦"的国际法外延非常宽广,涉及"海洋梦"、"航天梦"、"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梦"以及"全球治理梦"等。"中国梦"与现代国际法相互促进:一方面,"中国梦"的实现将推动现代国际法新规则的产生;另一方面,现代国际法有助于"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中国梦"需要回应中国作用、推出中国方案,"中国梦"还应提升中国在现代国际法发展中的话语权。
2014年01期 v.17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67 ] - 李伯军;
自苏联向太空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以来,太空科技大多具有军民两用的属性。为了开展军备竞赛,冷战期间的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从一开始就在其各自的太空探索活动中注入了军事利用的目的。另外,目前唯一一份调整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国际多边公约——1967年《外空条约》实际也是美苏集团争霸的妥协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该条约为太空军事化预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因此,无论是从太空科技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抑或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太空军事化似乎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让人深感忧虑的是,太空军事化引发的太空武器化也已经在太空大国之间悄然展开,进而,太空战这一威胁到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新的作战样式似乎也在向我们逐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国际太空安全问题,因为其实际已经深刻影响到人类对太空的和平探索与可持续利用,也关乎国际社会的整体和平与安全。
2014年01期 v.17 2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92 ] - 张庆麟;李家春;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是从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及国际金融标准制定的重要平台,是2007年金融危机的产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FSB在实现国际金融稳定,提升国际金融合作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FSB在某些监管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依然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首先,FSB面临着治理的有效性问题,从FSB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FSB的独立性不强,表决方式的多样化不足,代表机制的广泛性也不够;从FSB的治理能否产生良好的外部效应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于两点,一是其所制定的金融标准能否得到切实遵守,二是FSB如何跨越国际金融的监管鸿沟。同时反观历史,FSB存在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其次,FSB在政策工具的选择以及宏观与微观监管的协调上面临着宏观审慎监管的挑战。为应对FSB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当继续深化国际金融的全球治理,加强国家间、政府间合作,在"去政府化"与"有政府的治理"中找到平衡,同时重视政治性的金融监管合作。我国应重视并积极参与FSB的事务,同时借此改革我国国内的金融体系。
2014年01期 v.17 46-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70 ] - 朱慧兰;
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权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本文选取执行效果最好的《欧洲人权公约》在英国法院的适用为切入点,分析公约在转化为1998年《人权法》之前及之后在英国法院适用的特殊性。文章最后将英国实践与典型的"一元论"国家——美国实施人权条约的实践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至少在国际人权条约领域,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实践应重新认识的观点。理论中,"一元论"和"二元论"区分式微,国家实践更多反映"二元论"观点;纳入、转化的区分并非在于分别对应着"一元论"和"二元论"理论,而在于一国宪政制度的不同。国内法院的一致解释对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履行起到重要作用,英国实践可为我国法院在推动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方面提供借鉴。
2014年01期 v.17 66-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53 ] - 包晋;
美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提出了竞争中立议题,主张国有企业不得仅仅因其性质本身而在与私有企业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竞争中立议题的提出反映了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改革国有企业的诉求,也符合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关改革本国国有企业的需求,不过,迄今为止TPP谈判方对于竞争中立议题的态度并不明晰。就目前情形而言,TPP最终能否纳入竞争中立规则,重点在于如何回应既有的反对声音,以及美国采取的谈判策略。考虑到美国为了尽快达成TPP协议可能不得不放弃某些议题,以及它坚持纳入高标准的竞争中立规则,TPP谈判方可能最终不会就竞争中立议题达成协议。鉴于竞争中立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在近期内不大可能接受在投资条约中纳入竞争中立。
2014年01期 v.17 8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606 ] - 赵海乐;
"欧盟紧固件案"确立了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一国一税"措施的违法性,为中国企业自动获得"单独税率"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案上诉机构裁决生效后,欧盟对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进行了修订,且对"紧固件案"重新作出了反倾销裁决。表面上看,欧盟的执行措施相当规范;然而,其中仍然蕴含对中国企业进行歧视、拒绝自动给予单独税率的可能。涉案法律虽然修改,但"制度性歧视"仍可能存在。由于DSB对执行的审查秉持"不告不理"原则、且相关规则也具有模糊性,因此,依靠DSB维护权利的同时,中国还应当联手企业,通过欧盟内部司法程序从细节处维护权利,以及全球通盘考量,实现对制度性歧视的逐个突破。
2014年01期 v.17 109-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84 ] - 高岚君;魏敬霁;
随着中国海外投资规模的增长,人们越来越关注海外投资安全问题,这也是中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由于东道国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导致海外投资受到威胁,其所受影响和破坏力难以估计、难以预防,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超过其他风险下的损失范畴,而通常情况下可采取的投资保护措施在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的情况下会遭受重重阻碍。鉴于此种特殊情况,需要投资国采取特殊措施来保护海外投资,包括投资国承认东道国新政权、参与在东道国的军事行动等。投资者则须预防性地做好索赔准备。除此之外,中国还应积极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以及多边的投资协定,完善和培育风险研究评估体系和行业协会。
2014年01期 v.17 122-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80 ] - 王鹏;
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适格的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非东道国的缔约国国籍。本文力图研究在ICSID仲裁中,仲裁庭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投资者关联公司的面纱以寻求受东道国承诺保护的投资者。本文将ICSID仲裁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践归纳为三种模式:国籍协议的外国控制模式、本国国民控制否定模式、投资定义条款模式。三种模式存在分歧,仲裁庭应在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以此促进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自洽性。
2014年01期 v.17 139-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80 ] - 于湛旻;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因其暴露出的重大缺陷而备受批评,其中亦包含了对于仲裁员公正性的质疑。设置合理的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事方对于程序公正的期待、缓解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目前投资仲裁体制下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存在缺陷,亟待改进。总体而言,应加强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落实,重视对仲裁员/律师身份冲突的预防与解决;对ICSID体制而言,回避的判定标准宜改为"正当怀疑"标准,判定机构亦应改为仲裁庭以外的独立机构。
2014年01期 v.17 159-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88 ] - 林一;
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仲裁第三人制度构造的核心关注是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能否与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兼容。尽管仲裁制度以"契约性"为基础,但其本质却为"意思自治"。以"偶合的单方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第三人同意",不仅符合仲裁的意思自治本质,而且协调了仲裁的效率和公平价值,较好实现了仲裁程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应为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所吸收。
2014年01期 v.17 185-2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28 ] - 丁颖;
现行的离线争议解决机制对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在线解决争议方式(ODR)应运而生。但网上消费者争议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ODR所适用的其他领域,对此种争议的在线解决需要考虑若干特殊问题。我国专门性争议解决机构在开展消费者ODR业务方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不过,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进行交易的企业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为用户提供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引导当事人使用ODR、争议解决的模式、ODR结果的执行、经费来源等方面均为其他ODR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2014年01期 v.17 208-2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11 ] - 丁莲芝;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是海运承运人中较为特色的规定,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经济合理性。它不仅仅表现为责任限额的高低,责任限制权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等其他相关规定,也属于单位责任限制问题范畴。《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的同时,也对该问题有相应规定,除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批量合同对单位责任限制影响较大之外,主要继承了现存海运公约规定,并没有太多创新。但是《鹿特丹规则》在主体制度的创新有助于消除中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论,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则有可能使我国部分非海运区段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因此,该公约就此问题的规定仍然潜在地影响着中国。此外,未来立法或者修改法律时,我国应有全局意识,考虑单位责任限制所在的整体法律语境,根据我国具体实践设定责任限额并扩大涵盖的索赔事项范围。更进一步而言,我国应该多考虑多式联运的赔偿责任限额冲突问题。
2014年01期 v.17 237-2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