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鄂湘;高翔;
随着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日益蓬勃,海洋石油开发中的巨大环境污染风险逐渐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尚未有任何生效的政府间国际条约来专门调整和规范这一问题,仅有一部未生效条约和一个民间协定。如何在充分开发和利用海洋油气资源的同时,合理预防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巨大污染,并在污染发生后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和我国共同面临的紧迫课题。要构建这一法律机制,首先要对国际社会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尝试进行深入分析,吸纳其合理成分,结合国际社会和我国发展的需要,构建起系统的国际法和我国法中的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赔偿机制。
2013年01期 v.16 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38 ] - 张湘兰;叶泉;
建设海洋强国是未来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方向。海洋强国拥有四大标志,即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优美和海防管控力量强大,而这都需要完善的海洋法体系作支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海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我国的海洋法体系无论在立法理念、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存在诸多缺陷,与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相差甚远。为此,我们应更新立法理念,在科学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一套具有国际性、实用性、开放性和先进性的海洋法体系,该体系由宪法、海洋基本法、单行性海洋立法和地方性海洋立法构成。其中,海洋基本法是完善我国海洋法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现阶段我国海洋立法的重心所在。
2013年01期 v.16 22-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81 ] - 张辉;
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大多存在海洋划界争议,为此我们一向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共同开发不是依靠善意能够实现的,考虑到我国周边海域争议的复杂性,要实现共同开发需要首先厘清和解决一些基础性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3条,共同开发属于临时安排性质,不应影响最终划界,但在实际效果上,共同开发仍会对划界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是当事国的条约约定,当事国的意志是共同开发效力的唯一来源;共同开发的实现必须考虑当事国已经授予开发实体的特许权利,这种既存权构成了相关国家的既得利益;大陆架油气储藏的单一地质构造要求适用利益分享原则,这限制了相关国家的单方开发权利,必须考虑对方国家的合理要求;单方的或排斥争议第三方的永久性开发行为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具有非法性,但作为对抗措施的单方行为例外。
2013年01期 v.16 43-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88 ]
- 杜新丽;
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自古至今不外乎单边、多边、意思自治等几种方法,每种都不能绝对主宰法律选择问题。法则区别说的单边主义占支配地位的时代,实体法方法与意思自治方法就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多边主义方法也已萌芽;多边主义占据优势的时期也并未排除意思自治方法;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单边方法的回归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多边主义方法的地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多边主义仍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它的影响;目前更是一个以多种方法相互并存、相互融通为基本特征的时代。
2013年01期 v.16 62-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35 ] - 孙南申;张苏锋;
对于中国尚未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中予以适用,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面临的一个理论与实践问题。由于这类条约中不少具有统一实体法性质,由当事人之间约定选择适用的现象已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不断出现。这一法律问题的讨论将涉及:对此类条约应否予以适用、适用的法理依据、适用的现状与特征、适用的条件与限制等方面。应当对此进行具体分析,以得出结论性意见。
2013年01期 v.16 8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5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18 ] - 李仁真;杨毅;
"观望权"是指金融衍生品交易一方当对手方发生破产等违约事件时,为了避险或套利在"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之间进行选择,从而发生的一种观望事态发展、使待履行交易处于停滞状态的现象。"观望权"现象的存在给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而英美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所持的不同态度又使交易主协议的域外效力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观望权"在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制度选择行为,它通常因交易主协议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法律漏洞而引起。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应从完善主协议入手,包括对先决条件设置存续期间,避免"无限度"的拒绝履行,同时通过补充协议澄清主协议文本的含义,以弥补法律漏洞并加强制度衔接。
2013年01期 v.16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67 ] - 涂广建;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普遍运用的原则,而在大陆法系,该原则却极少被接受。由于我国基本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该原则原本也不被我国法律所采纳。但是,近二十年来,该原则却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所关注,并且在我国法院涉外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已得到了适用。我国的一些学者对此已有所论述。本文作者通过系统研究我国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况得出:相对于英美来讲,该原则在我国仅仅是得到了限制性地适用,这与我国司法系统构成现状和涉外管辖权体系相符。展望未来,"不方便法院"原则应当被我国法律所吸收,最高院可以制定出更多针对该原则的适用细则。
2013年01期 v.16 10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616 ] - 王彦志;
香港回归之后是否适用CISG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中国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CISG已经并将继续被以不同方式适用于香港当事人与其他法域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国政府迄今并没有根据CISG第93条作出正式有效的声明,因此,CISG应该适用于香港。但是,学说和判例对于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却存在着严重分歧和不一致性。这损害了涉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规则的统一,也不利于香港对外贸易的繁荣与发展。中国中央政府应该征询香港政府意见,根据CISG第93条提交符合条件的正式声明,明确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根据香港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香港贸易伙伴在CISG中的地位,香港应该同意适用CISG。基于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贸易关系的重要地位和法律的不统一,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也应该创造性地达成法律安排以适用CISG。
2013年01期 v.16 127-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9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7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223 ] - 许凯;
侵权冲突法是国际私法中古老但又充满生机的领域,现代意义上的侵权冲突法以追求实质正义价值为主要目标,但这并非侵权冲突法价值定位之全部。进入新世纪后,欧美侵权冲突立法的突破性进展表明当代侵权冲突法达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因此,全面、系统地分析当代侵权冲突法的未来走向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侵权冲突立法的成文化与趋同化;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与限制;三种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统一;法律选择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2013年01期 v.16 148-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5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99 ] - 陈喜峰;
国际法自足制度具有垂直效力和水平效力。前者主要指自足制度严格限制成员国根据一般国际责任法所可能采取的反措施,后者主要指自足制度严格限制外部国际法在自足制度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适用。国际强行法规范和《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可以通过一般国际法对自足制度施加影响,具有对自足制度的间接效力。考察国际法自足制度的双重效力,有助于分析不同国际法制度之间可能的冲突和后果问题。凭借垂直效力和水平效力,国际法自足制度在不成体系的国际法中形成了一种制度性等级,确立了其相对于外部国际法的优先适用次序。国际法自足制度的未来发展,应注意有效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平衡。
2013年01期 v.16 168-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75 ] - 王衡;郭慧;
为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成员规制权之间达到平衡,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纪律在GATS第6条和诸多区域贸易协议中均有专门规定。然而WTO国内规制谈判举步维艰,美国博彩案引发的国内规制潜在争端解决问题亦面临难题。博弈论分析方法有利于诠释国内规制谈判受阻缘由,探求国内规制纪律谈判出路;在此基础上福利经济学方法可被运用,以论证国内规制争端中GATS第6条第4款必要性测试的合理性。我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时,应充分利用必要性测试"不造成不必要负担"标准,着眼于GATS整体结构寻找政策空间等,通过多种方式维护我国利益。
2013年01期 v.16 186-2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28 ] - 邱冬梅;
跨境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则正在朝着国际一体化和趋同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各国承担情报交换的国际义务不断扩围的趋势,纳税人以银行保密机制作为逃避税之庇护伞的时代正在一去不复返。与此同时,对纳税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在这场税收情报交换的变革中,中国不仅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和恪守规则的遵从者,还肩负着责任和使命,印推动全球税收情报交换体系朝着有序和公平的方向发展。
2013年01期 v.16 202-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38 ]
- 漆彤;聂晶晶;
过去三十余年里,中式双边投资协定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和两次重大转型:20世纪90年代末期逐步完成第一次转型,即由最初主要强调维护东道国主权的相对保守模式向强调投资自由和投资者保护的完全自由模式转变;自2008年前后开始,中式BIT正在逐步由自由模式向更为成熟的平衡模式转变。平衡模式的中式BIT客观反映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是中国结合国际投资法领域发展趋势及自身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身份转变所作出的重要调整。平衡模式的中式BIT,其变化主要体现于:(1)注重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出一定空间;(2)对东道国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容易产生误解的关键条款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防止仲裁庭的扩大解释,避免因为条约表述不清楚而导致投资纠纷;(3)完善ISDS条款,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的顺利解决。
2013年01期 v.16 222-2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178 ] - 张蹇;
2012年4月22日,美国政府公布了2012年版"双边投资协定"(BIT)的示范文本,替代了原来的版本。其内容细化了规则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环保、劳工等反映当下国际投资规则发展趋势的规定,对进行中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和未来中外投资协定的签订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环保和劳工的社会问题,如何克服这些弊端,美国BIT的最新发展对我国完善对外投资协定或许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3年01期 v.16 241-2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305 ] - 徐树;
在双边互惠主导的投资条约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可将投资条约的"双边承诺"转化为"多边承诺",从而协调不同条约的投资保护标准。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不能将投资条约的任何承诺予以"多边化"。该条款适用于条约中的投资实体待遇,但不适用于条约的适用范围条款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事项,除非该条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仲裁实践,超出了投资条约的本意。为应对其扩张解释倾向,缔约国可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予以限定。
2013年01期 v.16 256-2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730 ]
- 崔起凡;
当事人和仲裁庭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但是通常要遵守仲裁程序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则尤其是正当程序要求。当事人和仲裁庭对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直接影响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与目标的实现。国内证据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也取决于当事人或仲裁庭的选择。不过,由于价值取向以及仲裁参与人法律文化背景多元化等原因,国内证据法一般不宜严格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事实上,各国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出现了不同法律文化的融合趋势。以《IBA证据规则》为代表的仲裁证据软法体现了这种文化融合,它可以灵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实践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总之,尽管未能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影响,但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之实践整体上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相比之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实践具有浓厚的"诉讼化"和"本地化"色彩,我国仲裁界应针对其中的原因,相应地采取对策。
2013年01期 v.16 279-3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88 ] - 傅攀峰;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已日益引起国际仲裁界关注。理论上,对仲裁性质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法理基础的理解差异。在效力内涵上,既判力包括终局效力和排斥效力两个方面;在效力范围上,既判力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两大维度。从比较法的角度观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既判力的理解存在不少差异,由此构建了颇具不同特色的既判力制度。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通常出现在同一仲裁庭的部分裁决与最终裁决之间、不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之间,以及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之间。
2013年01期 v.16 305-3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75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