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彬;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研究前景广阔,但其过于偏重经验实证性的社会科学维度,相对忽视法学的形式维度和人文维度,具有一定局限性。国际法学人不宜对这种方法不加任何反思地运用。在跨学科整合浪潮中,国际法学科由于自身独特的学科风格和知识贡献,其自主性仍应得到重视。自主性途径之一在于摆脱对"抽象法学"的偏爱,真正重视对实在法细节和国际司法过程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跨学科研究"完全可以涵括法学学科内不同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在内,但这种"类比"研究方法也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理论前提。对于国际法学科而言,一种既以开放态度面对法学外的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同时又积极重视与法学内其他二级学科进行交流共享的广义的跨学科研究理念,似已成为必要。
2012年01期 v.15 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9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24 ] - 徐树;
国际法中的特别法优先原则不仅是一种法律方法,也是一项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它根源于国际法的任意性特征,给予那些更具体、更精确地反映国家间意图的特别法以优先适用的地位。规范的有效性、效力的任意性和规范间的冲突构成其适用的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冲突的存在应从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予以认定。同一条约中的不同条款之间、不同条约之间、条约与习惯之间以及不同习惯之间都有适用该原则的可能。特别法优先原则可以解决任意性国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但不能适用于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2012年01期 v.15 3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34 ] - 高丝敏;沈朝晖;
"全球监管"概念的提出是国际法的一个创新,它把监管这一原本属于内国行政法的概念提升到国际层面。传统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全球金融监管框架存在跨国灰色地带,从而创造了一个"全球行政空间"。全球行政空间的客观存在使得建立金融监管领域的全球行政法成为可能。目前全球金融监管的四种合作模式均停留在平面式的权力分配,在金融监管的执行力方面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而全球行政法提出的层级式权力分配及其必备的几大要素,将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当前困境提出一个新思路与构建一个新方案。新思路与新方案在利益分享、共同价值、现有法律基础与概念共识等方面均具有可欲性与可行性。
2012年01期 v.15 54-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89 ] - 周江;
"法则区别说"孕育于万民法、属入法与属地法的文明与法制母体中,生成于意大利,并为法国学者所承继。它在普遍主义和罗马法的光照下触及并研究了法律规则的效力界限这一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塑造了冲突法体系的端始文明,为后世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观念基础,为冲突法历史的继续推进开辟了道路。但该学说在关于"为何适用外国法"的这一冲突法元问题上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使其停留于学说而无法成其为真正的冲突法理论,影响了其历史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2012年01期 v.15 77-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860 ] - 任媛媛;
美国《外国入侵权法》诉讼中首先须处理诉讼标的管辖权问题。根据《外国人侵权法》的规定,美国联邦法院应适用习惯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来决定这一问题。目前,《外国入侵权法》诉讼中原告多主张被告违反习惯国际法,因此习惯国际法的适用成为当代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首要及核心法律问题。
2012年01期 v.15 95-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11 ] - 周银玲;
从GATT到WTO时期,对于反倾销调查中"归零"做法的合法性争论从未平息过。作为适用"归零"做法最多也最为"执着"的国家,美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既有其国内体制的原因,也源于WTO相关制度的疏漏,进而折射出国内社会与WTO的对接障碍。由参与权、透明度、阐明决策理由、司法审查、比例原则等不同制度版块拼接而成的环球行政法蓝图,试图整合现有资源,强化程序,澄清规则,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者的问责。这不仅为"归零"争端及类似"归零"现象的应对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全球一体化进程指明了新走向。
2012年01期 v.15 113-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92 ] - 董金鑫;
UCP以及现有学说对议付的定性存在不足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议付的本质是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下享有的获取款项的权利有偿让与给议付行的行为,而议付的实现要通过议付协议来完成。议付指示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同意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转让收款权的意思表示。议付追索权实质是议付行单方面解除议付协议的合同权利。此外,议付不同于出口押汇、票据权利的转让、可转让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
2012年01期 v.15 137-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01 ]
- 范晓波;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面临改革,金融危机过后,各国各地区都加强了金融监管,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一背景,对当前国际金融法的发展进行了审视。还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变化,剖析了国际金融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就这一发展进程中,中国可能的作用和影响作了分析。
2012年01期 v.15 161-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28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70 ] - 廖凡;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二十国集团的倡导和推动下,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发展。在机构层面,主要表现为金融稳定论坛升级为更为实体性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机制层面,主要表现为"以身作则"和同行审查机制的引入,以及"金融部门评估计划"和《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获得新的动力;在规则层面,主要表现为在多个问题已经领域推出或计划推出新的国际金融标准。这些新发展使得传统的国际金融软法呈现出一定的"硬化"趋势,并使得程序正当性方面的考虑成为必要。
2012年01期 v.15 176-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685 ] - 张辉;
鹿特丹规则对目前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重大的变革,但其能否取代海牙规则仍存疑问,影响其被普遍接受的因素主要有法律技术、当事人利益平衡、使用者的习惯和适应、通过的时机、所涉国家利益等方面。到2020年时,可能会出现三种局面,即鹿特丹规则未生效、生效但未被普遍接受、生效且被较普遍接受,其中第二种局面出现的可能性最大。我国是海运和贸易大国,对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必须谨慎权衡,较好的选择是不加入但吸收其合理规定。
2012年01期 v.15 192-2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6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797 ] - 杜涛;
传统冲突法建立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学说基础之上,其科学范式是以19世纪的自由主义为基础。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和价值的中立性。萨维尼的冲突法理论将各国法律视为等价的和可互换的,不考虑各国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此实现了冲突法的非政治性。20世纪后,随着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私法公法化和政治化,冲突法的自由主义范式也随之陷入危机,政治范式应运而生。政治范式强调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认为法律的冲突背后是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冲突。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的冲突被终结,法律重新呈现出非政治化的特征,政治范式也随之被终结。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以及吉尔兹等人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开启了用文化范式来探讨法律冲突问题的理论进路。地域上的法律冲突逐渐被文化间的法律冲突所取代。冲突法的文化范式有助于打破冲突法的西方中心主义,成为21世纪冲突法研究的新课题。
2012年01期 v.15 213-2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03 ] - 王子妍;罗超;李何佳;
国际社会的形势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正在建立,国际法治的变革是题中之意,中国应当借此契机转变角色。中国商人主体应当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中国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当进一步在国际和国内领域内发挥作用;而中国政府更应当积极地参与国际法的立法与实施,从相对被动的规则接受者转变为更加主动规则制定参与者,同时重视国际法人才的培养,使得中国成为国际法治的革新者。
2012年01期 v.15 237-2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62 ]
- 张庆麟;张惟威;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进一步扩大了欧盟对外关系权能,尤其是为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上取得专属权能奠定了法律基础,势必给整个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但这一专属权能的具体含义及范围未在条约中明确,欧盟及其成员国国际投资条约的命运也未一锤定音,有待进一步探究。可以肯定,为了法律的确定性,欧洲目前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在过渡期内仍会保持完整,但欧盟凭借此项权能正式取得国际投资舞台的单一合法身份,无疑有助于欧盟与其他国家进行投资谈判,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前景将逐渐明朗。
2012年01期 v.15 252-2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5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788 ] - 朱明新;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混合仲裁庭关注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法律基础与自身管辖权,相反,很少关注案件的具体损害赔偿问题。间接征收的损害赔偿多采取直接征收损害赔偿的"全有或全无"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运作将会过分保护外国投资者,为此,有必要对此模式进行破旧立新。首先,对于不构成间接征收的东道国管制行为,东道国免于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当东道国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则应区分间接征收的合法性与否,并对合法/非法间接征收适用不同赔偿标准;再次,对于免于赔偿性间接征收而言,当东道国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给投资者造成过分损害时,东道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混合仲裁庭在确定间接征收的赔偿数额时,需考虑影响最终数额的相关因素。
2012年01期 v.15 270-2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