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大群;
危害人类罪是最恶之罪,除非该罪受到法律制裁,否则就没有全球正义可言。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已成为每一个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已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强行法规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作出了到目前为止最详尽的规定,本文即以该规约为基础,结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判例与法理对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渊源、特征以及危害人类罪中的具体罪目进行分析与研究。
2006年01期 v.4 1-34+3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0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792 ] - 杨力军;
本文着重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规定的补充性原则如何对国内立法产生规范作用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评论。首先,文章讨论了补充性原则的含义、意义及作用。其内容是: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确实不能够对规约中规定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国内法院有优先管辖这些罪行的权利。补充性原则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监督和督促缔约国切实履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法,目的在于加强缔约国对规约所禁止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国内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其次,文章探讨了补充性原则的规范力问题,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在本国作出必要和相应的立法规定,以便对规约中禁止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并指出这样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再次,文章从罪行定义、一般性原则和普遍管辖权三个方面探讨了补充性原则对国家履行规约的具体要求,认为缔约国在根据规约的要求进行国内立法时,应力图做到准确使用规约中的概念。最后文章分析了补充性原则对非缔约国的间接影响和直接影响问题。
2006年01期 v.4 35-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3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82 ] - 魏武;
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是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追诉机构。在国际刑事司法制度中设立常设的国际检察官,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检察官法律地位的形成,不仅受到国内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机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模式逐渐融合的影响,国家主权和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检察官及其领导下的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以及这两个一般性原则——也是检察官及检察官办公室的义务——对其法律地位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依据主要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相关规定,但在研究过程中也会涉及《前南国际刑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庭规约》的相关规定。
2006年01期 v.4 54-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2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58 ] - 赵秀文;
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
2006年01期 v.4 76-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75 ] - 孙南申;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冲突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冲突与涉外商事仲裁管辖冲突两方面,均必须通过司法审查予以解决。前者解决的是同一案件应由内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审理的问题,需要通过作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管辖权规则的适用加以解决;后者解决的是同一案件应由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来处理。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两种主要途径。虽然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事项的性质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均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仲裁与诉讼管辖的冲突。对于涉外诉讼管辖冲突,作者将通过一事两诉案件、协议管辖案件和责任竞合案件的分析来阐明司法审查中的处理原则。对于涉外仲裁管辖冲突,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裁判解释、仲裁范围的确定以及仲裁与诉讼竞合案件的处理等方面,来分析司法审查中处理仲裁管辖与诉讼管辖冲突的规则。
2006年01期 v.4 89-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824 ] - 王晓燕;
作为调整超法域利益冲突关系的国际私法,自当以实现诸种利益间的平衡为其使命。本文从国际私法平衡利益的法理学分析入手,通过研究国际私法平衡利益的主要方式,即对于利益的立法分配与司法衡量,提出了国际私法的利益平衡这一命题。概言之,于立法分配层面,主要表现为对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国家间以及国家间利益的平衡;于司法衡量层面,则主要是以法学方法论为凭介,体现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博弈当中。
2006年01期 v.4 106-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6K] [阅读次数:1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30 ] - 张湘兰;李凤宁;
本文主要研究了海上责任保险的几个基础理论问题。文章认为,海上责任保险与其他补偿方式一起,共同构筑起海上损失补偿体系,并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海上责任保险设立的宗旨已由专注于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航海损失而发展到侧重于向受害第三人提供损失补偿。并认为,对海上责任能否保险、海上责任如何保险的问题,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及民众的价值趋向,也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文章还强调,海上责任保险立法具有国际立法领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按照不同的类型分别立法的特征。
2006年01期 v.4 123-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41 ]
- 王承志;
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比,本文所拟条款抛弃了《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界定,扩大了涉外票据的外延,并将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统一在行为地法之下。对于支票的出票方式,摒弃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介入。在票据行为方式问题上,对中国人之间在国外所为票据行为,补充了"本国法"这一连结点。鉴于《票据法》对票据主、从债务规定的缺失,本文特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予以了阐述,以弥补立法之空白。第条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律。支票的出票方式,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中国人在国外所为票据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中国法的有关规定,则对其他中国人有效。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所负票据债务的效力,适用付款地法律;汇票、本票上其他签字人和支票各签字人所负票据债务的效力,适用签字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条一、四款中票据签发地与票据交付地不一致时,以票据交付地为出票地。现有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95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8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9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100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2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006年01期 v.4 143-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1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3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72 ] - 房沫;
本文所设计的信托法律适用条文从信托法律关系的多个方面规定了我国法院在面对涉外信托案件法律适用时的应对,涉及信托的形式有效性,财产委托人设定信托的能力,信托的解释、效力和管理等问题,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各种信托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情况。而且。条文的设定特别注重当事人意志在信托法律关系适用中的反映,尽量使信托有效的理念也贯彻整个条文。第条 [信托]本条所指信托为书面信托或以书面方式证明的信托。信托的形式有效性,不动产信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信托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信托财产委托人设定信托的能力,不动产信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信托适用委托人住所地法或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上述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依尽量使信托有效的法律。信托的解释、效力和管理,适用信托财产委托人在设定信托的书面文件中明示选择的法律。委托人没有选择或是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或没有该种信托的规定,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法律通常为信托设立时,委托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律,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受托人的居所地或营业地法律,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律。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项,特别是信托的管理,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
2006年01期 v.4 158-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46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64 ] - 谢新胜;
对于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学者的不同主张认为,对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代理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代理的外部关系,文章主张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对于代理法律关系的分割,文章主张不必将代理权单独分割出来规定法律适用,只将其分割为代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部分即可。第条 [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如果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设有营业所,或者虽无营业所但在该代理行为地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则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法或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营业所所在地法。"现有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代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当事人未选择代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006年01期 v.4 176-1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4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412 ] - 李晶;
本文参考国际上诸多立法例,以设立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行为地等连结点为主线,初步构建了公司法律适用规则。本文认为支配公司法律事项的主要法律仍是其属人法(包括设立地法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而行为地法和保护第三人的法律只对特殊事项适用。文中还提出公司法律适用条款在立法体例上可归入商事编,在内容上侧重于规定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内部关系。第条 [公司]本条所指的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的所在地依公司章程或合同的规定确定,章程或合同没有做出规定的,可以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公司的所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法律事项依其成立的国家的法律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国的法律。公司的法律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设立、解散和撤销;(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公司的名称和字号;(四)公司的组织机构;(五)公司的内部关系;(六)公司债务。公司的行为能力,除适用其成立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外,还需符合行为地法。公司与第三者进行的法律活动可以适用第三者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法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活动适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法律。在非常情况下,就特定问题当另一国与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时,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2006年01期 v.4 189-2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4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8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43 ] - 何其生;
文章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得以适用,并认为消费者保护应该在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给予特别关注。文章重点对权衡最密切联系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尤其对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的确定提出了全新的看法。对于网络侵权,文章主张除采纳传统的侵权行为地这一连结点外。还应该吸收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006年01期 v.4 205-2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7K] [阅读次数:0 ] |[引用频次:9 ]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