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攻击”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基础性概念,其界定直接影响平民在网络行动中的受保护程度。传统国际人道法上的“攻击”概念将物质性损害视为构成要件,并未涵盖以非物质性损害为特点的网络攻击,导致网络行动中的平民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西方学界以条约解释为路径对网络行动中的“攻击”提出严格和宽松两种解释。严格解释认为,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物体毁损的网络行动才属于攻击;宽松解释认为,仅导致非物质性损害的网络行动也可能构成攻击。两种解释在近年分别被不同国家采纳。我国未参与该问题的讨论,为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我国未来宜在该问题上持如下立场和主张:明确条约解释方法在该问题上的不足,秉持制定专门国际法律文书的立场,在此基础上重构“攻击”概念,重视非物质性损害并厘清其与不利影响的界限,且可在定义模式上兼采概括式和列举式。
各国对在网络空间适用集体反措施主要有支持、反对、保守三种立场。从一般国际法角度而言,集体反措施的合法性依据缺失,关于该问题,相关国际条约未作规定,亦尚未形成习惯国际法。即使在网络空间特性下,集体反措施的适用仍应遵循一般国际法,受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相称的三重法律约束。我国对集体反措施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应秉持谨慎态度,引领负责任框架下的集体反措施适用议题对话,使这一议题的探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避免不平衡或滥用现象出现。
在信息科技高速迭代的数字时代,数字科技平台可通过网络技术跨越二元物理空间提供跨境数据信息与服务。数据跨境流动成为激活数字经济市场与数据潜在价值的核心需求,数据作为传统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也已成为各国博弈争夺的战略资源。相关监管治理规则的缺位,让数据跨境流动存在数据主体权益侵蚀与异化的风险。各国参差不齐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标准与治理模式,给数据安全治理带来多重挑战。面对全球复杂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治理格局,我国应深入了解欧美主流跨境数据产业实践与治理模式,结合自身国情与国际数字市场新业态,探索跨境数据治理模式,通过国际合作、国内立法、产业监管的多维路径,协调数据跨境流动与国家数据安全治理的冲突。
锡拉拉河争端引发了对国际水法中事先通知义务法律基础的探讨。作为条约义务,具体流域协定或《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规定,各沿岸国有义务对跨界河流上计划采取的措施予以事先通知;作为一般国际法义务,“损害风险”和“不利影响”两种适用门槛成为动摇事先通知义务国际习惯法地位的支点。具体而言,背离“两要素”证明方法的国际法院在论证义务具体内容时呈现出司法造法偏好,而在法律确信不足、国家实践不一致条件下制定的公约则沦为对睦邻原则的过度演绎。若以一般法律原则观之,事先通知义务之前仍存在国际合作、损害预防原则,缺少“法律不明”的适用前提,国内与国际河流管理结构的根本差异也使得对该义务的承认成为无源之水。鉴于该义务的一般国际法基础薄弱,中国在深化参与周边跨界河流治理进程中,应谨慎承认习惯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项下的事先通知义务,依特定流域背景制定事先通知条款、促进通知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相衔接、预防自身潜在开发权利受被通知方阻碍。
面对中欧班列在跨境运输中的融资与控货难题,我国在联合国贸法会提交议案,建议通过拟定国际公约的方式创设用于铁路等运输方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2024年9月,第六工作组发布了第五版《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预计该公可能于2025年通过。依据阶段功能论的观点,“可转让性”的制度实现要求单证在运输阶段具备债权凭证功能,在担保融资阶段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且其功能受制于所适用的货物运输规则体系。《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在“可转让性”功能实现方面尚有不足,体现在债权性权利条款对运输合同过度依附、物权性权利性质受到多重冲击且与现行货物运输规则体系有所冲突。建议考虑构建以可转让货物单证记载为准的信赖机制,剥离可转让货物单证与运输合同、明确其代表货物权利的属性并以“最大双轨制”模式协调《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与现行货物运输规则体系。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积极推动者,一方面可通过“小切口”提案提出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另一方面可在现行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内规则层面推动该公约“落地”。
《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将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民事裁判管辖权分割为国际诱拐儿童返还事项管辖权(先决事项管辖权)和国际诱拐儿童监护事项管辖权(主要事项管辖权),且二者的管辖权标准不尽一致。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民事裁判管辖权分割方法兼具私法性法理基础和公法性法理基础。在分割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国际诱拐儿童返还事项管辖权大多维持静态模式,但国际诱拐儿童监护事项管辖权规则带有原生转移机制,偏向动态模式。动态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诱拐来源地国和诱拐目的地国的司法管辖利益。我国尚未制定国际诱拐儿童返还事项管辖权规则,纯国内监护事项管辖权规则亦无法确定国际诱拐儿童监护事项管辖权。对此,我国宜采取分割方法,在国际诱拐儿童返还事项中将诱拐目的地作为专属管辖权连结点,并规定国际诱拐儿童监护事项管辖权规则的动态模式。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国际社会整体观、可持续发展观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所蕴含的共享理念、和谐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国际投资法,要求国际投资法更应该坚持主权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国际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从简单强调投资自由化保护转向更加关注可持续发展;国际投资争端化解机制也将从单一仲裁方式走向投资争端预防、投资仲裁和调解的多元结合,最终实现国际投资法范式从自由主义向共享主义的深刻转型。
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与撤销程序并行日益常见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如何依据《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正确行使执行审查权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制定完善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审查规则特别是中止执行的审查规则,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英美国家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审查规则,且这些规则在尤科斯案裁决的执行审查中得到了充分适用,这为我国提供了良好镜鉴。对此,建议我国在立法上明确国际投资争端具有商事性质,并以司法解释方式系统规定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规则: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投资者熟悉和善用外国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审查规则,巧用多种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相关国际投资争端。
在国际税收体系的构建与发展过程中,国际税法价值理念存在政治偏向性,发达国家垄断了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权,且“文明标准”的现代异化以隐蔽的方式持续侵蚀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导致国际税收体系不是单纯的全球税收治理的制度性工具,而是呈现出非中立性。在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力量对比变化与博弈使国际税收体系的非中立性受到冲击,国际税收秩序面临权力离散危机。中国应当加强在国际税收改革中的主体意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重塑国际税收合作基石,积极输出中国方案参与国际税收体系改革,并依托多边区域平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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