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在2024年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国际海洋法法庭首次将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定义为海洋环境的污染,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项下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义务定性为必要勤勉义务,要求各缔约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该行为义务。关于该义务的勤勉标准,国际海洋法法庭采用因素法,首次提出着重考虑科学、国际规则和标准、各国所掌握的方法和能力三项因素。因素法为勤勉标准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评估框架,但它在实际适用中却面临着科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气候变化法的协调、不同国家义务的差异化公平实施等问题。通过分析国际海洋法法庭采用的因素法及其发表的意见,可以认为,不应以科学完全取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应以气候变化法为主导规范各国在减缓、适应和支持等方面的义务和承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规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给海洋带来的有害影响,在海洋环保义务的勤勉标准上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各自能力”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上努力促进海洋法与气候变化法的协同效应。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赋权的情况下,于“西非次区域渔业委员会咨询程序”和“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咨询程序”中行使了咨询管辖权,引发了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职能和咨询管辖权法律边界的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职能,该法庭原则上不享有咨询管辖权,在实践中依赖扩张解释也不足以确立其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尊重缔约国的意愿,且受到咨询功能定位的约束。在积极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下,若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正式确立咨询职能,须遵循制度路径,可以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明确赋权,也可以在缔约方会议下新设专门的附属机构处理咨询请求;同时还应深化研究国家同意原则的“不规避”面向,以完善咨询程序中国家同意的理论建构。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符合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能为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为了充分释放政府数据的经济价值,国际经贸条约开始纳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政府数据开放规则已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中的重要规则之一。我国已申请加入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同样包含政府数据开放条款。在考察这一条款时,我国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跨境数据流动要求和构建可信数据共享框架的要求。我国对接政府数据开放条款的挑战主要在于政府数据开放的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程度与国际规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当前对政府数据的利用不够充分。为此,我国应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下的政府数据开放规则进行更系统的文本解读,全面考察对接该规则的潜在挑战,以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政府数据开放提质增效为主线优化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现行规范体系;对于高于我国现有保护水平的部分规则,可以在自贸区(港)先行先试,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做好充足准备。
为在全球供应链中促进负责任商业行为,欧美诸国近年来陆续出台披露型或尽责型供应链法。尽管欧美各国的供应链法立法模式存在较大区别,但此类立法均属于具有域外影响的国内措施,可以经由主导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控制力实现域外扩张适用。欧美供应链法扩张适用会对全球南方国家及其企业和民众带来系统性挑战。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供应链中兼具东道国与母国双重角色的重要参与者,我国需要高度重视欧美供应链法扩张适用对全球经济秩序的深远影响,通过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与履责能力等国内措施,同时在国际层面充分利用WTO规则体系来应对欧美供应链法不当扩张适用,通过联合国等平台持续反对欧美单边主义供应链法,建设性地参与国际供应链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的全球供应链规则体系。
2023年以前,人民法院对涉港澳平行诉讼采用“起诉不受影响”叠加“是否受理个案裁量”的处理模式,对区际平行诉讼持相当程度的容忍态度。但《民诉法》2023年修正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对人民法院处置涉外平行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程序规则进行了丰富和完善,采用了有条件的先受理法院原则和中止诉讼等程序处置方式。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区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基本同构的背景下,将平行诉讼新规则参照适用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既要考虑区际民商事案件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属性差异,也要考虑如何在个案中妥善行使裁量权。人民法院既往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管辖便利、权利救济、协议管辖和承认预期等一些具有共识性的考量因素依然具有参考价值,而对同一纠纷认定、先受理时间判断、承认预期原则适用以及规则衔接需要等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
在区块链技术加持下,数字资产交易已超越一国范畴并呈快速发展之势,但全球范围内数字资产法律属性争议、间接持有模式下数字资产“去中心化”交易、加密法下数字资产交易风险管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对用冲突法解决数字资产跨境交易争议提出了要求。纵观当前三种主流冲突法模式,“中间人”模式存在“账户法”到“公司准据法”的转变困难,数字连结点模式违背技术中立原则,合意选法模式在智能合约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存在障碍。因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锐意改革,实现“中间人”模式向“相关操作机构或管理员所在地”规则的转变,拓展当事人在智能合约中合意选法的方式,采纳UNIDROIT数字资产私法原则并构建“瀑布结构”冲突法规则。对此,我国应明晰数字资产交易国内冲突法的构建思路,明确“双碳”目标下数字资产公共秩序保留范围,积极参与数字资产全球统一冲突法的制定。
为支持和促进我国仲裁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在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中确立了逐级报核制度。近30年来,逐级报核制度的适用有效回应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中无法上诉带来的裁判不统一等问题,并被推广适用至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研究近年来的逐级报核实践,发现该制度还有助于提升裁判标准的一致性、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并纠正法律适用的错误;此外,该制度有助于增进实体裁判质量。不过,实践中逐级报核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些不足。长远来看,逐级报核制度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但需要在实践中实现上下级法院分工、规范上报流程期限、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监督互动机制。
官方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增强出口竞争力,为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中长期融资支持。官方出口买方信贷可能会因进口国反担保等方式转变成主权债务。历史上,由官方出口信贷引发的主权债务恶性增长是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官方出口信贷国际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可持续债务问题缺乏足够关注,由此导致相关规则未能平衡国家间竞争关系与借贷关系,同时也割裂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官方出口信贷国际规则完善应考虑将主权债务可持续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借贷关系上融入“以我为主,合作共赢”理念,竞争关系上关注包容性发展;应考虑将“负责任主权借贷原则”融入《官方出口信贷安排》;另外,还应从场域、议题等方面做好构建新型债务可持续性官方出口信贷国际规则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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