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称: 《武大国际法评论》 创办日期: 2017年 主管部门: 教育部 主办单位: 武汉大学 刊 期: 双月刊 投稿邮箱:whuilr@whu.edu.cn; whuilr@163.com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集中体现了多边主义的正义性、进步性和人民性。中国是联合国的共同发起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坚定建设者、全球发展的积极贡献者、国际秩序的有力维护者。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为全球治理变革和现代国际法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贡献,为联合国打上了难以磨灭的“中国印迹”。新形势下,全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将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继续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为联合国改革和国际法发展提供新动力、作出新贡献。
根据联合国大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的定义,“暴行罪”包括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罪和危害人类罪。联合国通过集体安全机制承诺保护各国人民免遭暴行罪侵害,该原则被称为“保护责任”。经过近20年的探索,“保护责任”及其核心三大支柱已成为联合国人权与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预防暴行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和重要建设者,是联合国推动人权、法治、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进程的积极倡导者。中国应支持联合国实现“保护责任”的规范化、法律化,必要时协助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加强平民保护、限制武力滥用,实现“负责任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中未明确其溯及适用问题。在理论上,外国国家豁免法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国际立法和各国立法实践中,《国家豁免欧洲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法均以不同的立法体例明确了其溯及力问题,都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规定其溯及力问题,相关司法实践呈现出由“可以溯及适用”到“不能溯及适用”再到“可以溯及适用”的发展变化,但该法的“溯及适用”正是程序法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立法形式在法律适用条款作出相应规定,在内容上可规定“本法适用于本法生效后开始的任何诉讼”,同时对特定情形的诉讼予以排除适用;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用“肯定+否定”形式。
证券法域外适用是指本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证券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国领土边界之外的人、物和行为。证券法融合公法和私法属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各国对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接受度较高。我国新近修订的《证券法》构建起中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但现有效果标准过于宽泛、市场准入规则零散且不成体系、保障实施机制不够健全、导致证券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未充分发挥应有功效。我国应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科学借鉴美国、欧盟相关领域经验,从优化效果标准、改进市场准入规则、健全实施机制三方面完善中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法律制度。
当前外空资源开发利用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相关国际规则已进入建构的关键期。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规则存在三个特点:一是形式新,硬法和软法并行可能是规则制定的未来发展趋向;二是内容新,联合国外空委、海牙外空资源工作组等分别从国际社会整体、行业发展等角度提出一系列创新要素;三是方法新,“适应性规制”的方法得到更多运用。我国作为新兴航天大国,应积极参与外空资源开发利用国际规则制定,为确保我国外空资源活动顺利开展,应对各方活动冲突、资源权利不确定、利益分配不公平、潜在环境污染等共同挑战,未来我国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的基本取向应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立足我国立场审视和评价相关外空法基本原则,硬法和软法并用,提供具体的国际规则方案,强化我国国内立法能力建设。
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思路和方式整体遵循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一般原理。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现行规定严密性和系统化程度不足,直接适用的规定不尽明确,间接适用的规定存在空白。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有必要探索契合法治实际的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路径。在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下,针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规范疏漏与实践困境,应完善混合适用的立法模式、优化直接适用的规范设计以提升规范的整体性,借由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系统指导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实践,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美国2023年《反海外索贿法》确立了对外国官员索贿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其管辖措施是合法的域外管辖,还是“长臂管辖”,值得剖析。在犯罪主体上,该法落实了相关多边反腐败公约义务,但其对“外国官员”的定义超出了现有公约规定;在犯罪方式上,该法以“使用邮件或州际商务途径或工具”为连结点,部分符合主观或客观属地管辖权,而部分构成对属地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在犯罪对象上,该法以“美国人”为连结点,符合消极属人管辖权,而以“发行人”或其他“国内关联者”为连结点,构成对消极属人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对于该法的合理之处,我国可考虑适当借鉴,确立并行使对外国官员索贿罪的域外管辖权,以维护我国海外反腐败利益、促进反腐败国际法治。
百余年来,美国在出口管制领域拓展管辖外国物项、实体和出口行为,并辅以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其建立起了体系庞杂、内容关联的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规则体系。为推广国内造法实践及经验,粉饰域外管辖权冲突,美国以司法为幕后推手的自平衡机制成为域外适用过度扩张的工具。分析美国对域外立法管辖权基础和限制原则解释的流变,可以发现,美国以国内法为界定立法礼让之圭臬,并强调行政机构的解释权威。以此为鉴,我国提升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能力,应坚持拓展域外立法管辖的适宜标准,批判借鉴美国的立法技术,合理利用司法的冲突协调功能。
国企参与欧盟辖区的合并交易面临着以单一经济体原则为基础的竞争审查,如何应对此种审查成为合并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欧盟单一经济体原则兼具域外管辖和合并审查的基本属性,且基于管辖的功能主义方法直接被合并审查规则承继。作为处理管辖的法律工具,该原则在逻辑推导和责任归结层面皆存在不足。而且,应用该原则管辖合并的同时,需要以遗漏单一经济体内部企业的控制变动为代价,因为此种变动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内部重组。国企在应对该原则时应该利用其存在的规则缺陷,首先以合并申报消解管辖效应。中国还应明确域外管辖的原则和方法,为对等措施供给法律和制度的基础。此外,国企独立经营的竞争合规体系建设也应该成为应对单一经济体原则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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